物业经理人

大厦专变供电管理规定(9)

1993

  大厦专变供电管理规定(九)

  一、目的

  规范对各管理区域内(大厦)专变供电系统的运行管理。

  二、适用范围

  专变供电系统的管理。

  三、内容

  1、属于二级用电负荷的管理区域内(大厦)实行24小时值班,实行交接班制度,在8:00~23:00进行监控,做好电站运行记录,每一小时记录一次,广电集团工业区在18:00~23:00仅对高压室进行监控记录,每一小时记录一次。在23:00~次日8:00值班室设值班工候命处理突发事件。

  2、属于三级用电负荷的管理区域内(大厦)的总配电房的配电设备每日至少巡视检查两次并作记录,由运行技工负责此项工作,一般的监控时间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的8:00~18:00。

  3、在监控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

  四、相关记录

  《电站运行记录表》GD/E-QE-001-010-01

篇2:供电所反习惯性违章奖惩规定

  供电所反习惯性违章奖惩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奖惩分明,重奖重罚的原则,确保人身与设备的安全,根据省、市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反习惯性违章奖罚规定。

  (一)、处罚

  1、除规程规定允许无票作业和无票操作外,发现一次无票作业和操作,扣罚工作负责人100元,工作班成员50元或值班负责人和监护人50元,单位领导100元。

  2、开工前不宣读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员讲明工作任务和带电部位者,罚工作负责人50元。

  3、开工前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及危险点分析,罚工作负责人50元。

  4、对工作票和配电修理票中所列安全措施填写不全和布置不当或与实际不符者,发现一次罚工作负责人50元,当事人20元

  5、不按时巡视设备或巡视不到位者,罚当事人50元。

  6、高、低压线路上作业,未进行验挂接地线或地线装设不足及位置错位者,罚工作负责人100元,工作班成员50元。

  7、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上进行高、低压线路停电作业,另一条线路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者,罚工作负责人100元,当事人50元。

  8、在交叉跨越的线路上停电作业,对跨越的带电线路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罚工作负责人50元。

  9、线路停电后,未验电和挂地线就登杆作业或跨越线路者,罚当事人50元,罚工作负责人20元。

  10、部分停电,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者,罚工作负责人50元。

  11、操作时监护人不到位,失去监护作用者,罚监护人50元。

  12、检修中不经领导批准,擅自扩大或变更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者,罚工作负责人50元。

  13、进入设备或作业不带安全帽者,罚当事人50元。

  14、高压跌落保险或开关,三相停电后,用手摘挂保险或开关者,一经发现罚当事人200元。

  15、发现领导违章指挥,工作班成员未提出者,罚领导100元,当事人50元。

  16、绝缘工具不按规程规定期限按期试验,罚领导50元。

  17、工作中虽带安全帽,但帽带未系者,罚当事人20元。

  18、使用不合格梯子和绝缘工具,或者不正确使用者,罚当事人20元。

  19、用金属丝片代替保险者,罚当事人100元。

  20、在未停电的情况下,用金属或非绝缘物测量设备或导线,罚工作负责人100元,当事人50元。

  21、值班人员玩忽职守,脱岗,岗上睡觉,罚当事人50元,单位领导50元。

  22、值班或线路作业期间饮酒、打扑克、打麻将,罚当事人50元,单位领导100元。

  23、不办理手续或作业未经批准,自行开工施工,罚领导100元,工作负责人50元,并追究领导责任。

  24、未经安监部门同意,随意拆除安全措施者,罚工作负责人50元,当事人20元,领导50元。

  25、隐瞒事故不报者,罚单位领导和负责人各50元。

  26、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扩大事态者,罚单位领导200元,专职人员50元。

  37、对上级局或县局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者,罚单位领导100元,当事人50元。

  38、上级发放文件、规定,不认真传达落实和保存者,罚单位领导和负责人各50元。

  39、缺少防火器材超过一种以上者,每种罚单位领导100元,负责人50元。

  40、各种记录没填或填写不全者罚责任者50元。

  (二)、奖励

  在全年生产中,没有发生一次违章作业的单位,年终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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