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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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XX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由于他人威胁和诱骗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事件的处理起到重要作用的;

  (五)积极配合对违纪或违法犯罪事件的调查处理,有良好表现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不认识错误的;

  (三)隐瞒事实或提供伪证的;

  (四)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曾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酗酒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预谋、有策划或团伙违纪的;

  (八)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和办案老师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九)其他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违纪学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我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及其他非法活动,或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

  (二)出版或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黄色淫秽物品的;

  (三)传播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等不良信息的;

  (四)组织或主动参与传销的;

  (五)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处罚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警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虽未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为个人不正当目的制造事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打架虽未动手,但造成他人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伤害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结伙打架、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的,根据伤害及过错程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或在打架事件中起重要作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公然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或为打架者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违法、违纪、违规事件中,作虚假陈述或伪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示后学生应予以纠正:

  1.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人员的指令将书包、书籍、笔记、手机等考试纪律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2. 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含空白)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的;

  5.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的;

  6.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 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 本条(一)规定的各种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示不予纠正直至再犯的;

  2. 未坐在监考人员指定座位考试的;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做手势、打暗号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试座位或考场的;

  5.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6. 被他人强拿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7. 在开卷考试中拿用他人的书、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或与他人讨论答案的;

  8. 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9.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 以辱骂、威胁等方法影响考试工作人员工作和其他学生考试的;

  11.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不论看否);

  2. 将考试课程有关内容抄写在座位周围,如桌面、墙面或身上的;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6. 假借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 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故意销毁考试材料(如试卷、答卷等)或作弊证据的;

  9.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 为他人偷看或其它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11.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的;

  2.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且不能排除自己过错的;

  3. 被监考人员发现或认定考试违纪后,不服从管理,态度粗暴,影响极坏的;

  4. 与考试工作人员合伙实施作弊行为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记过及以上情节的,或者受到记过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留校察看情节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屡次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有本条(二)、(三)、(四)、(五)规定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不予补考,必修课应重修。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超过24小时(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损毁、伪造公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和所损坏财物的价值、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冒领、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或者给偷窃者通风报信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偷窃公私财物价值较大或者结伙偷窃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为赌博通风报信、组织或发起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在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

  (二)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三)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

  (五)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六)在寝室打麻将的;

  (七)擅自调整宿舍或占用床位,经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接插电源、网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当使用火源造成后果的,除按照学校有关专门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特别严重,造成人身伤害及较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攻击校园网站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学院(校区)成立学生违纪处理调查工作小组,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或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对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学院(或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实违纪情节、认定作弊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转交有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按照本条(一)、(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通知单经本人签名后交回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需报XX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和处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认为由于校方( 单位或个人)不当行为而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伤害的申诉。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 《XX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解除处分。其中,警告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处分的期限至毕业离校为止)。

  在处分期间如发现新的违纪行为,应加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仍不改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范围

  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九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提出申请;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进步显著,受到校级以上表彰,且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绩点在80分以上的;

  (二)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XX理工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四)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审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是否解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内”,除有特殊说明的以外,均包括本数(级)在内。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XX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理工发〔2013〕74号)、《XX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理工发〔2013〕75号)废止。

篇2:A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开除学籍(仅限于高中)。

  第五条: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各教学部并签署处理意见交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政教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后,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主管副校长会同政教处、各教学部集体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部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处分审批程序:www.pmceo.com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政教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政教处通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和政教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或政教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课任老师、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教学部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内累计旷课8-16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有其他应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17-24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挑拨离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五条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25-32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九)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www.pmceo.com计旷课32-40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或开除:

  1、一个月内两次记过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伤,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除处分外应负担医药费、营养费)

  3、结伙斗殴,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帮凶、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除处分外还应照价赔偿,并处以原价值的3-5倍以罚款)。

  5、盗窃行为。

  6、谈情说爱,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7、对教职工及保卫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报复行为。

  8、情节严重的流氓行为。

  第二十条:住校生违反住校规定的按《E中学住校生管理制度》处理。住借读生违反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借读费不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勒索(包括冒领、虚报)财物者,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券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可含记过)。

  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藏、转移赃款、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偷窃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9、凡偷窃受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一律不得提前撤销。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学院可视情延长察看期或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按被破坏公物原价两倍以上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肇事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者:

  1) 本人虽未动手,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给按本条第1款第2)、3

  )项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按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给予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www.pmceo.com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参与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条第1款第2)、3)项规定给予处分。

  5、伪证者:

  1)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违犯此款,在应得处分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内外聚众斗殴者:

  1)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参加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斗殴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等费用,同时加重一级处分。

  7、因打架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销。察看期间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学院可视情延长察看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赌博、经商。

  1、严禁酗酒:

  1)学生严禁酗酒,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在校严禁吸烟,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

  1)乱喊乱叫起哄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敲击脸盆、碗等,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3)甩、砸酒瓶等物品,向楼下投杂物、火种,泼水、放水漫楼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违者除受公安部门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

  5)若当时未确定具体违反者,在场人相互包庇隐瞒,则给予所有在场者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并不得参与本年度评优。

  4、在校学生严禁打麻将。

  任何时候禁止打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严禁赌博。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赌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作伪证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6、学生在校期间严禁私自经商,若有违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票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互帮互助,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

  1、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凡男女学生揽腰挽臂、拥抱、接吻以及有其它行为有悖风化、行为不检点现象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男女学生同学结伴外出整夜不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男女学生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隐瞒婚姻状况,或未婚先孕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注意仪表仪态的文明、得体、美观、大方;不着过于怪异、暴露的服装,不染发,男生不留长发,不穿背心、短裤、拖鞋出入公共场所,不佩带贵重首饰到校,呼机、手机上课时必须关机等等。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影响不良、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1、在办公室、教室、工厂、餐厅、宿舍、体育场所、会场、影剧场等地方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者,情节轻微,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者(一般以三次为限),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极坏者,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带头者加重处分。

  2、因考试(考查)、学业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班干部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私自在校内经商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保护校园环境,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爱护公共财务,维护校园整洁义务,对破坏校园环境、破坏公物者作以下处理:

  1、对于在墙上、厕所里乱写乱画,往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致使墙壁受损或遭到破坏,除赔偿必要的损失外,

  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破坏公共卫生、在教室或宿舍内乱扔果皮、纸屑、燃烧废纸杂物、在楼道内泼水或在楼道、水池、便池内倒杂物者,在校园内乱吐、乱扔、乱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对故意倒杂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的两 倍以上进行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对攀折花木果实、破坏校园绿化者,除给予必要的罚款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注意节约粮食、节约水电,离开教室、宿舍必须随手关灯、关电风扇,乱扔粮食、严重浪费水电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区违纪处理:

  1、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在宿舍自炊、燃明火者罚款10-50元,并没收所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一切后果责任由其承担负责。

  2、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家长除外)

  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乱纪人员并留宿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

  3、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1)学生晚上正常熄灯时间过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回宿舍后必须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晚归不登记者视同夜不归宿处理。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

  5)住校学生自行租房居住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因校组织活动,经学校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4、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必须服从学校采取的各项非常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聚众滋事,散布谣言,发布不实消息制造恐慌、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后,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按照规定不得回校而擅自回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的,视情节按上述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达5学时以上,10学时以下,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三次或累计三次综合测评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以上未列举的其它涉及学校治安、消防、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较大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者:

  2、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者:

  3、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者;

  4、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5、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6、跨校至其他学校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同学,每位同学都有检举揭发和帮助的义务,不得包庇和袒护。对包庇和袒护者,与犯错误同学同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受两次通报批评者,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不享受奖学金,不得参加各种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评选。已获得相关评优称号者,撤销其先进称号,追回所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及处分的批准权限:

  1、记过以下(含记过)由各系(部)审议批准,报学工处会签,发系字号文。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议并组织有关部门会签,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学字号文。

  3、勒令退学、开除学www.pmceo.com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意见不统一时,由院长决定),发院字号文。

  4、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法令、政策有抵触情绪和反对行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需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事件,学生所在班级、系(部)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批准权限进行。

  1、政治问题方面报宣传部审核。

  2、学籍管理方面报教务处审核。

  3、其它方面报系、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大学城跨校违纪处理按大学城协做组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申诉应在接受处分决定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

  关提出,申述中与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销。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由学院各系部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登记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不含打架、偷窃等已作特别规定项)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者,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或提前撤销处分期间的各种限制(如评优等)。

  第三十六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或留校察看的学生,班级、系或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以利学生改正或进步。

  第三十七条 勒令退学者,可发给学业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四、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修改权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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