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别墅特快专递服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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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式特色服务

  别墅特快专递服务规程

  1.0目的

  确保为别墅业主提供快速、方便的特快专递服务。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务中心客服助理及相关管理人员。

  3.0管理职责

  与相关邮政特快专递局签订协议,并按以下程序为别墅业主提供相关服务。

  4.0定义

  (无)

  5.0操作规程

  5.1别墅业主向服务中心提交需求信息。

  5.2服务中心核实业主身份,确认需邮寄物品的种类。

  5.3服务中心负责联系"EMS"公司,派专人来取邮包。

  5.4由"EMS"公司按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费用。

  5.4服务中心做好回访工作。

  5.5接口部门:

  相关供应商

篇2: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4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的决定

  (20**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申请代为办理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应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定委托代办合同。”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年修正本)

  (2000年7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年6月30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邮政特快专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特快专递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快专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邮政特快专递,是指在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邮政业务,亦称速递业务、快递业务、快件业务(以下简称特快专递)。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主管本市特快专递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海关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

  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申请代为办理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应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定委托代办合同。

  第六条 从事特快专递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要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七条 交寄的特快专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

  第八条 无法投递的特快专递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特快专递邮件,交由市邮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禁止经营特快专递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超量收寄国家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

  (五)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信息资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从事特快专递。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机构的执法稽查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依法进入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营组织的营业场所或者专业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检查。经营者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检查。

  邮政管理机构的执法稽查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特快专递业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没收相关物品,并可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1)

  【颁布日期】20**.08.03

  【实施日期】20**.10.0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国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快专递(亦称速递、快件、快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件性质的物品投交收件人,或者接受邮政企业的委托,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通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物品。

  国家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工商、交通、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安全、邮政、保密、海关等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邮政管理秩序。

  第六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服务设施、

  查询网络和从业人员;

  (三)具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和方便等服务的能力;

  (四)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经营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特快专递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在批准经营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取得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批准文件的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批准文件的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应当与其他企业订立代办协议,并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传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服从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依法纳税、保障用户通信秘密,确保寄递物品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二)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者转借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

  (三)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转手交寄;

  (四)收寄国家规定的禁、限寄物品、保密文件、空白发票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和封建迷信物品、印刷品等;

  (五)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单位寄递;

  (六)伪造或者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袋和包装箱等材料,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特快专递寄递违法行为都有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单位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工商、交通、物价、税务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来自:www.pmceo.com),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进出境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监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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