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除雪作业流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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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除雪作业流程(五)

  物业服务中心应根据物业所在地气象水文资料和天气预报,结合商业物业地形地貌,编制、培训、演练和实施除雪作业流程:

  1.入冬前,采购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融雪剂或普通工业盐(或食盐),以及除雪所需要足够的雪铲等工具和警示牌;

  2.加强观察冬季气候和环境温度变化;

  3.落实各轮值班组定期收听广播电台天气预报广播;

  4.当规划红线内已形成积雪或即将形成积雪的情况下,应组织保洁在内的当值员工开始除雪作业,必要时应落实加班或增调人手;

  5.下列区域的积雪必须得到有效除雪:

  (1)从周边环境进入规划红线以及商业物业的户外地面通道

  (2)商业物业入户台阶、回廊、甬道

  (3)雨篷

  (4)屋顶

  (5)设备层

  6.应视风雪持续时间安排足够人手重复除雪,以确保可能出入或途径区域道路畅通,以策安全;

  7.即便积雪已清除完毕,也需要在人员出入之通道、台阶等位置设立“小心地滑”的警示牌;

  8.必要时,还需要播撒融雪剂或盐。

  应在所辖物业范围内劝导行人、业户小心地滑或试图堆雪人、打雪仗,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物业服务中心应留意低气温所导致的结冰及以后导致的一连串需要善后的作业。

篇2: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2006修正)

  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20**修正)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9号)

  《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业经20**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根据我市除雪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年11月颁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城市除雪实行机械化作业的应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不留积雪。白天雪停后,社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除雪,夜间雪停后,应在第二天9:00前组织人员进行除雪,所有社会化除雪区域及门前三包等地区雪停后24小时内必须清除完毕。”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为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除雪、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或除雪质量未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20**修正本)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除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除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除雪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雪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除雪指挥部所需除雪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每年除雪工作开始前,各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缴纳保证金;区、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除雪工作结束后,达到标准的全额退还保证金,未达到标准的视其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六条城市除雪实行责任制。市除雪指挥部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各除雪责任单位与安排除雪任务的管理部门之间应签定除雪责任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市除雪指挥部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主要街路、桥梁、广场的除雪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一、二、三级街路及其门前三包区域的除雪工作。各区之间交叉街路的除雪责任按各区清扫街路责任范围划分。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四级街路及门前三包区域、住宅小区、物业小区、市场摊区的除雪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除雪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负责;市场摊区的除雪工作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动迁、施工现场相邻街路的除雪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除雪责任段的划分,按除雪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数及大、中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和学生数,以人均20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的标准划分。

  对无除雪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自愿以费代工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的标准收取代除费。收取的代除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城市除雪实行机械化作业的应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不留积雪。白天雪停后,社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除雪,夜间雪停后,应在第二天9:00前组织人员进行除雪,所有社会化除雪区域及门前三包等地区雪停后24小时内必须清除完毕。

  第十条每次降雪后应保证除雪质量,达到无空段、漏段,并露出路边石。对不需要外运的积雪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不得在电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篱上;不得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十二条对需外运的积雪,除中学外由除雪责任单位承担运雪任务,并按指定地点排放积雪。因有特殊情况或者确实无运雪能力的,可以有偿代运,代运费每场雪每平方米收取0.5元。

  第十三条 代除、代运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或个人开具代除、代运费发票,所得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对除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除中学外,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全市通报批评,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拒不接受除雪任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为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除雪、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或除雪质量未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对下水道或自来水溢水及雪融水不及时排除等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24小时内负责清除,未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的单位或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乱排乱卸积雪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妨碍除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殴打除雪人员和除雪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雪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1997]第2l号令《沈阳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同时废止。

篇3: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2013修正)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20**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业经2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五届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20**年11月13日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除雪,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和(市)县的城市除雪,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市内四区城市除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市内四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除雪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除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区域内的城市除雪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市除雪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城市除雪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区域负责,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市、区城市除雪指挥部应当成立应急除雪队伍,指挥部及应急除雪队伍所需经费同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除雪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一、二级道路(含隧道)以及广场、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或者海的桥梁、人行天桥、地道桥、高架桥及其他桥梁),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等专业除雪单位负责;

  (二)三、四级道路,属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区域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属于车行道的,由区城市除雪指挥部按照地理位置、在册职工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负责;

  (三)单位和个人自管的厂(场)区、院区或者市场摊区、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拆除、待建、在建施工现场围挡相邻的道路,由开发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

  第七条 市、区城市除雪指挥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划分除雪责任区域。除雪责任区域跨街道,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分歧意见的,由区城市除雪指挥部确定;除雪责任区域跨市辖区,有关区城市除雪指挥部有分歧意见的,由市城市除雪指挥部确定。

  第八条 除雪责任人应当以雪为令、做好准备,雪停即除,并于雪停后按照下列时限完成除雪任务:

  (一)小雪十二小时内除净;

  (二)中雪十八小时内除净,三十六小时内清运完毕;

  (三)大雪二十四小时内除净,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毕;

  (四)暴雪或者大暴雪,按照市城市除雪指挥部规定的时限除净、清运完毕。

  第九条 城市除雪应当保证无积冰、无残雪、无遗漏、见路面。清除的积雪含有融雪剂的,应当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含融雪剂的,可以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或者树根下。

  禁止在公共交通站台、候车亭和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禁止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当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绿化带和景观带。

  第十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应当使用环保型或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产品,并由城市除雪指挥部统一安排专业人员播撒。禁止使用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树木和绿化带、污染环境的化学物品除雪。

  第十一条 除雪责任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等专业除雪单位代为除雪,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除雪责任人未按要求完成责任区域除雪任务的,由专业除雪单位代为除雪,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除雪提供交通指挥平台,配合城市除雪指挥部指挥、监督除雪工作,保障除雪作业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处罚:

  (一)拒不承担除雪任务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除雪任务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非环保型或者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融雪剂以及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树木和绿化带、污染环境的化学物品除雪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6日(大政发 [1994] 8号)公布、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 [1997] 111号)修正、20**年11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的《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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