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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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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篇2:公司奖金管理办法:全勤奖金给付

  公司奖金管理办法:

  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 从业人员年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 发给前离职 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1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1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1次: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 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 奖金提拨 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 扣款处理 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订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表6.5.1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表6.5.1

  达 成 率 奖 励 标 准

  100%以上 3个月(同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个月(同上)

  85%~90%未满 1.5个月(同上)

  85%以下 1个月(同上)

  附表6.5.2 从业员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一)利益目标达成率在85%以下,奖励标准1个月者,不分考绩一律以1个月计算。

  (二)利益目标达成率在85%以上,奖励标准1个月以上者,其超过1个月的部分(不含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所加发1个月的奖金),依下列核发基数计算。

  表6.5.2

  考 绩 等 次 核发奖金基数

  优 120%

  甲 100%

  乙 80%

  丙 40%

  (三)凡符合“年终奖金发给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不满一年者,采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四)依“年终奖金发给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五)年终奖金发给标准自发布的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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