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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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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80%以上本社区居民签字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条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均为参加社区会议的本社区居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计算以会议举行日为截止日期。以下人员可列入参加社区居民会议的社区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四)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社区的户按以下办法确定: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户成员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社区,户成员全部不在本社区居住,户代表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

  3、户籍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户代表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4、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可经过社区事务公决进行。社区事务公决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部分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组织。社区事务公决可以采取入户签字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80%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小组代表参加公决且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地单位在生产、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组织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推行婚丧习俗改革,提倡晚婚晚育,促使居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

  (七)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设下属委员会,其职能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社区居委会会议要提前1天通知成员开会,在二次通知不到的情况下,可以开会,开会人数要达到4人以上,否则另行确定时间开会。会议要做好记录并每人签字。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提出辞职。

  (一)以权谋私,在社区居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社区居民认为不称职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行为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除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享有劳动就业、申请困难补助和社会救助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

  (五)享有社区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社区居委会班子的威信、维护社区居民团结;

  (二)自觉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规民约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扶贫济困,积极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公益事业活动;

  (四)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物和集体财产,搞好本社区环境卫生,积极参与义务劳动;

  (五)积极协助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居委会通过的决议;

  (六)履行社区其他义务。

  第五章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本社区每个村设居民小组。

  第十九条 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长其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

  (二)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办理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

  (五)作为为民服务代理员代办居民委托的政府审批事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六章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由居民小组民主推荐;经过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前三天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应召开居民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参加选举的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参加选举人员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年10月10日起实施。

篇2: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监督委员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 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企业(含合资、私营、个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二章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六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及各项决定、决议

  和任务:

  2、密切联系社区单位、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自觉维护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居民认真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居民分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撤换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www.pmceo.com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表决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赞成后生效。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在本社区内具有权威和效力,全体社区单位和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以下职能:

  1、服务职能。组织社区单位、居民开展双向服务,开展以社区建设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性服务。

  2、管理职能。开展社区自治管理。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的卫生、计生、流动人口、治安、劳动保障、规划等管理。

  3、教育职能。组织引导社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组织社区居民成员开展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评选“文明户”、“五好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有文化氛围。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居民代表十人联名提名、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工作打算,支持和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定期报告制度。社会居民委员会定期向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听取并征求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汇报下阶段工作计划。

  3、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设置公示栏,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4、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走社会化服务道路,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

  5、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考核评议一次。社区单位和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代表对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不满意,应通过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工作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误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6、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社区监督委员会

  第十九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是本社区的监督机构,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3名,设委员会主任1名,由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1、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议事会,对

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2、广泛听取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建议,对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策的事宜及社区重大事务实施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3、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工作规划,协调沟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单位、居民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年11月20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3:花园社区自治章程

  花园社区自治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社区组织机构工作的运行,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实行民主自治,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参议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社区的各项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参议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

  第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最高组织形式,是本社区的决策权利机构。履行对社区的议事、决策、监督职能。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区全体居民代表、社区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的代表以及外来人员代表、社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段民警、社区工作者组成。

  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参议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选举和罢免。

  (二)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评议。

  (三)审议决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

  (四)对涉及全体居民和驻上去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共同决定的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对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民主议事。

  (五)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派驻社区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认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的决定有效。

  (二)会议议事程序:由会议召集人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五天书面通知全体会议代表,并张贴会议通知;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意见和居民意见;主持人主持召开,先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经全体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发言)然后集中正确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当场宣读,会后张榜公布。

  (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其内容凡涉及到社区内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都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热心社区工作,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思想作风正派,依法公道办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居民小组推选社区单位推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协商确定或选举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参议委员会成员一样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下列职权

  (一)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与议事和行使表决权。

  (二)有了解本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节、社会治安等社区居民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三)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常想联系的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宣传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精神。

  (二)协助社区居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居民小组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

  (四)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第十一条:建立社区成员代表联系社区单位和居民制度,按照就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见的原则,确定每一位社区成员代表联系社区内若干单位、居民户并登记造册。

  第三章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常设的执行办事机构,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参议委员会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直接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www.pmceo.com实行专职制,其组成人员7人,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四人。社区居委会又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聘并提出候选人,由全体居民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维护社区单位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单位和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管理制度并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办理本社区成员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活动。

  (五)调节民间纠纷,促进居民间的团结和睦;开展青少年教育和劣迹青少年帮教活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搞好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卫生工作。

  (六)办理初审、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好社会救助,使贫困的社区居民尽快解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及再就业工作。

  (七)加强与业主委员会、辖区单位、地段民警等在社会管理中的沟通和联系。

  (八)协助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单位居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职能需要和工作需要,下设治安调节委员会;环境卫生委员会;计生妇女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就业保障委员会;社区社会救助站;社区服务站;妇女协会;老年协会;青少年协会;计生协会;残疾人协会等工作机构,各专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它成员可吸收社区内的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骨干分子组成。另外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和可能成立相应的协会组织。

  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各专委员会主要职责治安调节委员会职责: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做好法制宣传、调处矛盾、安置帮教、安全防范等工作。计生妇女委员会: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做好本社区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中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加社区建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环境卫生委员会: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做好本社区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卫生防疫等工作。文化教育委员会: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做好本社区的文化教育、文体活动等工作。社区服务站:重点抓好社区服务工作,高好家政服务,中介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社区救助站:协调和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做好本社区的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救灾救济、扶贫救残,低保金审批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社区居民小组设置组长一人,由社区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推荐选举产生,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任。社区居民小组职责:(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管理www.pmceo.com、服务,教育社区单位和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二)选举本小组的社区居民代表,推选社区居民小组长。(三)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本小组居民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四)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及时倾听、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下属各专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间纠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搞好社区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和社区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参议委员会,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十九条:社区参议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及驻社区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组成,一般由15人组成,主任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副主任两名,均由该委员推选产生。社区参议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社区参议委员会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其工作会议内容一是由参议委员会委员提出,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种。

  1、报告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参议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请求审议。

  2、制定措施。就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研究落实办法。

  3、讨论表决。对重大情况及涉及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下进行讨论表决。最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一条:社区参议委员会职能及工作范围:

  (一)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社区管理事务进行监督。

  (二)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和《社区自治章程》社区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社区各业主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应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四)对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辖区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五)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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