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嘉园商住小区治安防范管理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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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园商住小区治安防范管理规定5

  为加强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好小区的公共秩序,服务处根据小区特点制订本规定,希望各位业主和所有进出**嘉园商住小区的人员共同遵守。

  一、小区的公共秩序和治安防范工作由"**嘉园"服务处协助辖区派出所管理,服务处护管人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并有权拒绝出入小区。

  二、**嘉园商住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实行24小时门岗值班和不定期巡逻检查制度;护管员有权对进出**嘉园商住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查询与检查。

  三、各业主应认真如实填报《客户登记表》应遵守《邵阳市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向服务处申报登记临时住宿人员,并且不得留居三无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自负。

  四、业主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本小区内。

  五、凡非本小区住户,携带手提箱、包装箱、办公用具、家电等大件物品出门,须先填写有住户签字(盖章)的《物品搬出申请表》,由护管人员验证后方可出门。

  六、凡住户搬离小区,就提前两天报服务处,填妥有业主签名(盖章)的,《物品搬出申请表》,服务处工作人员核实并结算有关费用后签名(盖章),由护管人员验证后方可出门。

  七、业主有责任关好自家门窗,妥善保管好室内贵重物品,不要在家中留存大量现金和重要文件、资料。

  八、业主有权拒绝不佩带工作牌的物业服务处人员的查询和进入私人住宅。

  九、小区内严禁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与行为。

  十、小区业主应精心爱护小区内监控、岗亭、指示标志、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有损毁、移动指示标志等行为。

篇2:技术学院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治安防范是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各种案件和灾害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治安防范是各级领导的责任,必须实行逐级负责制。

  二、各级领导要把治安防范的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学校、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同步进行。

  三、治安防范和检查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谁使用,谁检查,谁整改”的方法,经常组织力量,对单位开展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重点内容的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

  四、要建立和制定经常性的检查制度,开展“考核”评比活动。

  五、检查的重点是要害、重点部位、易燃易爆、现金、重要物质、易发案件部位和复杂场所。要从“五查”入手,查制度、查措施、查责任、查落实、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六、根据治安形势和上级的部署,随时接受上级的检查或进行突检。

  七、保卫部门要经常对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单位领导,则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八、应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部位要及时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机关联系安装。

  九、因失职造成案件和事故的发生,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篇3:山西省社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1998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社会治安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19*6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4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社会治安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管理,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治安联防组织,划分责任地段,确定责任区,制定治安责任制,施行区域管理,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治安工作应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和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驻地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应接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治安管理的主要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做出表彰和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对违*治安的行为应当制止和举报。
公民应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勇于同各种违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
提倡公民在遭到非法侵害时,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第二章 治安组织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单位应加强治安组织的领导,整顿治保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骨干作用。
第八条城市、集镇、工矿应组织治安联防队,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指导下,维护本区域的繁华街道、车站、广场、商业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各单位应组织治安巡逻队或设专门值班、警更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治安巡逻。
大中型

商场、旅馆、饭店、影剧院、舞厅,应根据治安管理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治安员或聘请保安人员协助单位维持治安秩序。
居民区和宿舍区,应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采取邻里关照、院户联防、轮流值班和聘用专职治安员守护等多种形式,开展护楼护院活动。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以民兵为主体的专职或兼职治安联防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治安联防工作。没有条件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村,应当设专职或兼职警更人员。
经营种植、养殖业和其他副业的村民和个体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组织治安联防组织。
第十条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业性大型活动提供安全活动。公安机关对办案服务公司应加强指导,在业务培训、骨干调配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治安联防队和其他治安组织与人员是协助公安机关维社会规治安秩序。制止和预防犯罪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其职责是:
1、对公民进行守法、安全防范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2、在制定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定点执勤;
3、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正在发生的暴利行为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行为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
5、盘查行迹可疑人员;
6、做好指定区域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工作,协助各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和火险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7、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遇有突发事件,治安联防队和其他治安组织及其人员,应协助政府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治安联防队队员和其他治安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忠于职守,听从指挥;
2、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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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3、尊纪守法,廉洁奉公;
4、执行任务时佩带统一标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治安防范管理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健全门卫、值班制度,在管理钱、财、票证、枪支、爆炸、危险物品的部位和其他重要部位,应安装和配置安全和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宿舍区和居民区,应安装安全防范设施,建立治安管理责任制,订立维护安全公约。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新建住宅小区应安装高科技的防盗装置,小区内应设立治安岗亭、报警点、居民住户应安装防盗设施。
第十五条在繁华街道、商业区、公园、广场、影剧院、舞厅等公共场所应悬挂安全提示牌,设置或指定有明显标志的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在主要街道和广场,应配置流动执勤车和流动岗哨。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地段和公共场所应设立岗亭或治安值班室。
第十六条农村夏收、秋收季节和集贸市场、节日文体活动场所,应由治安联防组织的治安组织共同维持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用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暂住人口登记机构,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可根据管理任务聘雇户口协管员帮助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治保组织,并逐步落实物防、技防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邮电、电信等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
第二十条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传播淫秽、迷信书画、放映淫秽录像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加强废品收购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收购。对个人收购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定点收购,收购专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确定。非指定的收购站点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所有废品收购站点均不得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通讯、电力、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专用金属材料和军工专用器具。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社会治安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治安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把治安防范教育、行为防范教育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新闻、广播、电视部门和其他宣传教育部门应把社会治安教育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开辟宣传专栏,抨击邪恶,弘扬正义。
有条件的机关、厂矿、学校、商店应设置法律宣传教育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对公民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和社会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树立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公民应自觉学法、守法、和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来自:www.pmceo.com)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会都应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教育部门、青少年组织应加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应把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教育内容,教育学生树立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家庭应积极配合社会和学校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治安人员的选调管理和报酬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所需治安人员,可以从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中抽调、聘请,也可以从待业人员中聘雇。
第二十七条抽调、聘雇的治安人员应遵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热心治安工作,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3、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4、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各类治安人员的培训,在一般情况下应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在治安保卫队伍中,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罚,加强对治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治安联防队和其他治安人员,实行有偿服务。提倡居民对社会治安义务服务。
第三十条从在职职工中抽调的人员或由在职职工轮流值班的,其工资基金和福利待遇由本单位照发。从离休、退休干部职工中聘用的人员,除原单位照发离、退休工资外,由聘用单位发给补贴。
从农村或从城市待业及无业人员中聘用的,由雇用单位解决报酬。
补贴和报酬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治安人员的工资和补贴,除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适当补助一部分外,可本着谁受益、谁出钱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通过受益单位支付一部分,居民集资一部分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可采取误工补贴、减少义务工或增加承包土地、林木等办法解决。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工作认真负责,在安全防范中成绩显著的;
3、提供犯罪线索或缉拿罪犯有一定贡献的;
4、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同违法犯罪分子有功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应给予重奖;壮烈牺牲的,应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为烈士。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列各类治安人员凡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作风粗暴、群众意见大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罚奖金,直至除名等处分。
上述人员因玩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包庇、放纵罪犯、内外勾结、
监守自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除辞退除名外,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经公安机关提出整改意见后,据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个体客车的司机和乘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致使侵害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并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比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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