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X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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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建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公寓住宿的学生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公寓内、寝室内设备。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发现责任人由责任人承担,否则本寝室人员均摊。

  二、严禁使用电饭锅、电炉子、电热器、电热棒、电熨斗、电吹风、电褥子;动用明火、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等。一经发现(查出)没收器具。

  三、不准私自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

  四、来访客人须到公寓值班室登记,经楼宇值班员同意方可进入公寓。

  五、搞好寝室内卫生,寝室内卫生要按寝室规范标准执行。各公寓要开展寝室卫生评比活动,对卫生达标的寝室要授予“流动红旗”,对卫生差的寝室,要给予通报批评。

  六、严禁在公寓内吸烟、打架斗殴、经商、酗酒、赌博、打麻将、跳舞、玩杠玲、打球、摔酒瓶、器皿、燃烧废纸、燃放鞭炮等。

  七、不准擅自移动消防器材和破坏消防器材。

  八、未经公寓管理人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及床位。

  九、公寓关寝和熄灯后严禁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或进行影响别人休息的活动。

  十、保持和维护公共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在走廊、水池、便池、下水道倒杂物;不准从窗户向外倒垃圾、倒水、倒脏物和扔酒瓶等物。

  十一、保持公寓楼内墙壁洁净。不准往墙上粘贴任何物品;不准往墙上乱写、乱画、打球印、按手印、踩脚印;不准往墙上按图钉、钉铁钉钢钉。

  十二、不准在公寓内存放自行车、杂物等。

  十三、严禁私自开启公寓内电控柜,如保险丝损坏,向值班员说明原因,交付保险丝款后,由维修人员更换。

  十五、公寓内设备如有损坏,要马上向公寓值班室报告,以便及时安排维修,属于人为破坏的要加倍赔偿。

  十六、要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员,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更不得辱骂工作人员。

  十七、寒、暑假需留校住宿的学生,按公寓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公寓统一安排住宿。

  十八、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准夜不归宿,如有夜不归宿者,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十九、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在学院和学生处给予处理。

篇2: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3)

>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三)

  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水电供应,节约能源,根据粤价[20**]56号文件、粤价[20**]328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电供应时间:

  1、冷水:全天24小时供应。

  2、热水:每天17:00-23:00供应。

  3、电:夏秋季(5月15日-10月15日)全天24小时供电。春冬季每天(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除外)6:00-23:30供电,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6:00-24:00供电。

  二、水电免费使用定额:

  1、每学期每人给予5个月的免费使用水电定额。

  2、冷水:每人每月2.7吨。

  3、热水:每人每月1.8吨。

  4、电:专科生每人每月8度、本科生每人每月10度。

  三、水电抄表、超额水电费的结算

  1、抄表时间:每年6月和12月末。

  2、超额水电费收取时间:每学期期末(1月和7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一次结算、收取本学期各寝室总超额水电费用。

  3、超额水电费用由寝室成员平均(或协商)分担。

  4、寒、暑假期间的水、电费由留宿学生负担。

  5、逾期不交者收取滞纳金,电费每日加收超额电费的千分之三,水费每日加收超额水费的千分之五。

  四、超额水电的单价标准

  1、冷水、电的单价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的价格计费。

  2、热水按供应成本计费。

  五、实际用水用电量低于定额用量的不结存、不补贴。

  六、本规定实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篇3: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3)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三)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给住宿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入住学生公寓的住宿学生。

  第二条 凡取得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向学院缴纳住宿费后,由学院统一安排入住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计划、安排、调配。

  第四条 学生须按安排的房间入住,未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房间和私自另行租房居住。确因特殊情况暂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或坚持另行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有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的申请(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向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和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五条 学生公寓开、关大门时间:每天6:00开门,23:30关门。

  第六条 住宿学生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早上6:30起床,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11:30熄灯就寝,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2:00熄灯就寝。

  第七条 男生禁入女生公寓、女生禁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员除外)。

  第八条 住宿学生严禁带未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的人员进入公寓会客、留宿等。

  第九条 住宿学生严禁留宿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的来访人员并督促来访人员须在晚上11:30以前离开公寓。

  第十条 住宿学生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退宿,必须向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点交清楚寝室家具和其它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再办理退宿手续。

  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离开寝室,延期的按每天10元缴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退宿后,应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清扫、维修、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寒、暑假离校时,收捡、保管好计算机等个人物品。寒、暑假不离校需在学生公寓继续住宿者,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免费留校住宿,但此期间内使用的水、电费全部由住宿者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场所,学院对符合《婚姻法》规定已结婚的学生,没有义务安排夫妻寝室。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期间必须遵守公共道德和学院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各种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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