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商场商户装修管理规定6

4009

  商场商户装修管理规定6

  一、装修申请

  申请进场的商户,首先到商管部领取《商铺装修申请表》,填妥后交于商管部。

  二、申报装修方案及更改工程项目

  商铺在装修前,必须按本装修规定及要求详细填写装修单元平面图、剖面图、电力分布图及配电简图(不超过线路承载的负荷)、装修材料等相关技术资料(二楼以上还需提供物体重量参数),并提供装修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名单报管理处审批。对公共设施电线、开关箱、消防栓、消防喷淋严禁更改。申报装修图内容要求如下:

  1、单元平面图清楚显示

  ① 铺面总体布置

  ② 新建室内隔墙

  ③ 地面更改设计资料,尤其是升高式钻地面

  2、天花平面图清楚显示

  ① 夹层的设置

  ② 天花吊顶设置

  3、电力分布图及简图清楚显示

  ① 配电简图并附详细技术资料

  ② 总耗电量之计算

  ③ 电话安装位置

  4、装修效果图

  三、交缴装修服务费及押金

  1、商户应在装修开始前缴付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每铺人民币2000元),装修期间综合服务费3元/平方米。装修服务费包含以下各项工作之开支:

  ① 施工现场监察及管理、竣工验收;

  ② 装修垃圾及废料统一清运(垃圾及废料由商户集中到商场指定地点);

  ③ 保安及公共清洁。

  2、商户交缴装修押金后,应妥善保管好收款收据。装修完成之日起15日内经商场审核,验查合格后,押金扣除相应费用后不计利息退还给商户。具体费用包括向甲方购买的统一的服装费,销售单据费,灭火器,标价签,POP等费用。

  四、方案审批

  商铺装修遵循以下要求:

  1、本商场为封闭式经营场所,为保持商场良好形象,各商铺门头广告位的高度均为 cm,宽度为 cm内置灯光广告位,按商场统一规定的标准制作。

  2、本商场内两端为通透式商铺,必须两端安装玻璃,保持商铺的通透性,其他商铺必须用钢化玻璃装饰门面,以保持商场的档次。

  3、公共通道任何地方不得安装灯箱等其他广告牌。

  4、二、三楼商铺地面均与公用通道地面在同一平面,一楼原地面高于通道的铺位,其高出标准以走廊地面为准。

  5、商铺装修方案经初审,并由商管部复审后,持商管部签字的《装修许可证》方可进场施工。未经商管部书面同意前,任何商铺不得从事任何室内改动和装修 ,一切未经商管部书面批准之装修工程,商管部有权停止其施工,所有损失由该商户负责。

  五、装修时间

  1、商场开业前,装修时间为全天24小时。

  2、商场开业后,装修时间为下午19:00至次日07:00,特殊情况需加班的,必须提前书面向商管部申请。

  六、装修物料进、出场规定

  为确保商铺施工商户物料进场后的安全管理以及装修场内秩序良好,特规定如下:

  1、装修期间,所有商铺及施工人员进出必须佩带商管部所发的《临时出入证》,否则不得进入。

  2、商户在搬运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循商管部安排的指定路线及程序,载货车辆在装卸货物后,营业时间中不能停在落货区。商户在搬运货物时,如对商场设施和装修造成损坏,须负责赔偿修补损坏之费用。

  3、所有装修物品,包括沙子、水泥等,必须用袋子装好后,运至自己装修铺内,不得卸于商场外边和路边。

  4、施工商户物料运入商场后,若未能及时搬入自己铺内,须派人员看管好物料,并在当天晚上七点前将物料搬入装修铺内。施工商户如不按照上述规定堆放物料和搞好卫生,所发生任何问题,后果一律由施工商户负责。

  5、所有装修材料及工具运出商场,必须填写《物品放行条》,否则不予放行。

  七、进场装修

  1、商铺凭商管部审批后的《商铺装修申请表》复印件进场装修。

  2、保安部留存《商铺装修申请表》复印件,并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发放进场《临时出入证》,并要求记录商户现场装修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商铺进场装修,应首先安装电路系统,自接电源设备,电器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所有电线必须套管,电线不准露在外面,电线与开关负荷必须匹配,电器安装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4、商铺间隔墙必须用石膏板或其它防火板,小量造型如确需木质材料,必须涂防火漆,并经商管部批准,地毯必须用阻燃质料。

  5、未经许可,禁止将易燃、易爆、易带腐蚀性、有毒等物品带入现场,装修工程所需有机溶剂、油漆等只允许带进当天的装修用量。

  6、不得从公共区域处私自接驳电线,工程施工如需增加用电负荷,必须到商管部申请临时用电。

  7、装修期间应加强消防安全措施,不得明火烧香或拜佛或使用燃气具。每铺必须配灭火器1-2个。

  8、装修期间,商户不得对商场公共设施及消防系统等设备做出修改或接驳,废料不得扔进下水管道。

  9、装修时严禁更改和击打结构墙体、梁、柱等部位。商场二楼以上商铺隔墙及装饰需在地面加固时,必须在商管部指定的位置上打眼、加固。

  10、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有问题,施工人员必须停止施工。更改施工方案后,经商管部书面批准方能施工,以保证工程符合商场管理规范要求。

  11、各商铺不得擅自动用其它商铺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12、未经许可,不得在场内外随意制作和张贴广告。

  13、装修时对可能产生强烈噪音和气味以及对其它商铺可能产生干扰的施工,必须经商管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商铺装修用电安装要求

  1、临时施工用电,必须有临时用电配电箱,并安装漏电保护开关、过流保护开关,电流不能超过20A,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电线。

  2、所使用的电动式工具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线。

  3、临时电源线不能有驳口外露。

  4、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使用三相插头。

  5、现场的临时线必须整齐、有条理,并挂起,不能随地乱拖。

  6、大型的电动工具或电焊机,转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

  7、施工进场严禁使用花线作为电源线。

  8、各商铺安装用的电线不能小于2.5毫米的国标电线,严禁使用胶子线。火线、零线和安

  全接地线必须区分明显。

  9、所有的通电电线必须套阻燃的电线管、弯头和各种分管头,电线严禁露出阻燃管外。管内严禁有接线头,电线接头只允许在接线盒内连接。

  10、每个商铺内有一个配电盒,此盒不能随意移动和拆除,特别情况需要移动的经商管部批准后才能行事。

  11、电线安装必须规范,固定符合消防电线安装要求。

  九、装修竣工验收

  1、装修工程完工后,商铺填写《商铺装修验收申请表》,并交商管部。商管部、工程部根据已审批的《商铺装修验收申请表》中的各项目要求与商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需进行相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经商管部在《商铺装修验收申请表》中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到财务办理装修押金退款手续。

  3、对于在现场装修期间,因装修不规范对商场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坏,由商铺承担。

篇2:装修管理规定知识问答

  装修管理规定知识问答

  问:禁止夜间几时至次日几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答:禁止夜间 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问: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什么部门进行投诉?

  答: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建设 (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什么样单位进行住宅装修?

  答:应当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住宅装修。

  问:住宅装修禁止哪些行为?

  答:

  (1)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2)拆除窗间墙;

  (3)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4)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5)改变外立面格局;

  (6)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7)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问:当住宅的装修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答: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问:所谓的住宅装修是什么?

  答: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怎么样的程序进行?

  答: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有何规定?

  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问: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是否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答: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进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须提交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六)其它应当提交的批准文件或材料。

篇3: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153号

  二○○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漳州市家装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六)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负荷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活动涉及以上两款规定内容的(来自:www.pmceo.com),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或

  者房屋管理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或相应从业资格的承包人、建造师。

  第十五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的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会同装修人按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装饰装修企业向装修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按市物价局批准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应提供有效服务。

  (一) 协调处理住宅装修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为业主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等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

  (三)认真受理、反馈业主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设立热线电话。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应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便谋取私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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