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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交通管理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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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交通管理规定(5)

  小区车辆交通管理规定(五)

  为了维护小区的居住环境,保障车辆安全通行、有序停放,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本小区内的一切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二、车辆出入实行凭卡通行制:

  1、凡经管理处认可在本小区出入的机动车辆,一律由保安部门卫发放“通行出入卡”。

  2、门卫保安人员对车辆管理认卡不认人,无卡不放行。车辆进入时发卡,驶出时收卡。

  3、若车主丢失“车辆出入卡”,应及时到保安部、门卫报告备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行负责。

  4、禁止的士、摩的、货车或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的车辆进入小区。

  三、凡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交通标志行驶、停放。并应严格遵守:一看,二慢,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在小区鸣喇叭。

  四、凡进入小区的车辆应爱护道路、公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小区按小车、摩托车、自行车分类设有车库、停车位、停车棚,小区车辆必须按分类车位整齐停放。对随意乱停乱放车辆将作无主车辆处理。

  六、小区车辆停放,应按规定到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车位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费用,临时停车直接在门卫处办理收费,请索取票据。其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批复为准。

  七、所有车辆由车主投保,物管企业收取的停车费仅属场地占用费。收费车辆如发生丢失,车主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八、严禁管理人员乱收费,收费必须开具管理处的统一票据,违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九、小区内不得洗车、学车、修车、试车;漏油、漏水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

  十、爱护交通设施、交通标志、车辆出入门禁系统等设施设备。

  十一、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规的行为,管理人员将对其进行规劝、扣证、罚款、拆牌、不予放行等办法进行处罚。

采编:www.pmceo.cOm

篇2: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本政办发〔20**〕86号
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运输业务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拥有的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人员。
第三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其所设置的地方海事机构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宏观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海事业务进行宏观指导。
(二)拟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起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和监督。
(三)组织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统计上报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指导、帮助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督促、检查船舶(艇、筏)、设施和人员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等。
(四)根据市政府要求,负责特殊情况时制订和组织实施重要航段或水域的交通管制方案、管理规定。
(五)协助上级搞好船员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业务资料和日常统计上报工作。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

篇3: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2003)

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52号文件公布
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申请人应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第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管理;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右行驶;

(四)严禁醉酒后驾驶;

(五)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拖带车辆;

(七)可搭载一名儿童谨慎行驶;

(八)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放宽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成都市非机动车管

篇4:M公司大区通讯、交通费用报销规定

  M公司大区通讯、交通费用报销规定

  一、报销对象

  1、非年薪制部门经理;

  2、经理助理;

  3、非年薪制主管。

  二、报销额度

  1、部门经理:200.00元;

  2、经理助理:150.00元;

  3、主管:100.00元。

  三、报销办法

  1、当月发生的实际费用大于报销额度的以报销额度为限,当月发生的实际费用小于报销额度的以实际发生的为限;

  2、当月30日前报上月20日到当月20日费用,不可跨月报销;

  3、实行年薪制的所有人员不再报销通讯费用。

  四、相关规定

  1、公司给予报销费用的手机每日晚10:00之前必须开机;截稿日通宵开机;任何人不得借故不复机或不接电话。如经核实,一个月内有累计两次在要求时间内未开机或未复机情况,本月通讯费用不予报销。

  2、交通费用报销对象及额度可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篇5:学校学生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学校学生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1、为了保证航行安全,一定要乘坐有关管理部门颁发有安全合格证书的船舶,不乘坐超冒险航行的船舶,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2、天气恶劣时,如遇大风、大雨、大浪、浓雾等,不冒险乘船。

  3、上船和下船时应该遵守秩序,不要推推攘攘、争抢等,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事故。

  4、乘船时应站稳扶好,不要骑坐栏杆,不要把身体伸出船外,不要在船头、甲板等地打闹、追逐,以防落水。

  5、上船后不要拥挤在船的一侧,以防船体倾斜,发生事故。

  6、下船时应等船身靠岸后方可有秩序下船,船未靠岸不能下船。

  7、不能乱动船上的设备,以免影响正常航行。

  8、夜间航行时,不要用手电筒向水面、岸边乱照,以免引起误会或使驾驶员产生错觉而发生危险。

  9、乘船过河的整个过程,对船上的船工和巡逻老师一定要文明有礼,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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