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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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

  为加强物业小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一个安全、清洁、舒适、优雅的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受******公司委托,组建海韵***物业管理处,对***小区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居住秩序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全体业主应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规定,支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同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等文件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

  1、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有关程序和授权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获得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任后,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土地及物业。

  2、建设单位有权按土地或物业实际需要另行制定适用于该土地及物业其他部分、地方或单位的附属公约,有关业主同意签署后,须遵守该附属公约。

  3、经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后建设单位有权改换本物业公共外墙和公共部位的颜色。

  4、涉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规划)政策的调整,建设单位有义务按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5、建设单位有权将本公约内保留给建设单位的权利转让给其认为适当的人或公司。

  6、建设单位有权在经地名办等机关同意后更改本物业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及编号,无须就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业主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负责或赔偿,物业公司亦不承担因更改名称及编号所引的任何损失。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过物业公司向业主发出更改名称及编号的通知。

  7、建设单位可委派代理人行使建设单位在该土地上拥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

  1、维护小区正常公共秩序,搞好安全及消防工作,配置保安,组织24小时安全巡逻,安排消防训练和培训。

  2、保护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卫生,进行小区共用部位的清洁工作、及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3、负责小区内的共有部位及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各种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做好小区内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5、对进出小区各种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管理。外来机动车除施工车、搬场车及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客车或货车停放本小区;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对进入小区的各种车辆(除值勤的特种车辆外)按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停放费。

  6、提请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拆除违反公约规定并劝阻无效的一切设置,拆除及恢复原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者承担。

  第五条物业公司可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或日后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妥善管理及维修物业公共范围的设备设施,提供约定的服务,使物业保持清洁安全及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在管理及维修物业时,作为全体业主的代理人,物业公司根据本公约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为此,各业主特授予物业公司一切必须的管理及维修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向各业主、租客及物业使用者收取本公约约定的一切费用和款项,按照本公约约定随时制定管理细则。

  2、为物业购买一切物业公司认为必需之保险,为物业安排垃圾收集、清洁、维修及其它公共服务。

  3、在必要的情况下经预先通知(紧急情况除外),携带工具进入物业任何部位(包括任何单元),以进行在本公约之下维修及管理。

  4、对于本公约规定必须获得物业公司同意之事项,物业公司可对其许可附加条件或收取合理费用。物业公司为个别业主提供额外的管理或维修服务可在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向有关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5、为执行本公约约定,拆除土地及物业上违法或违反本公约的物体,物业公司有权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截断违反本公约之业主的水、电及其它供应和服务;或把违反本公约的业主的名字张贴于物业之告示版上;或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或诉讼行动。

  6、如因管理及维修物业所需,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单元之用户容许有关人员进入该单元进行有关工作,否则,该相关单元之用户须承担因物业公司无法管理及维修造成第三方蒙受之损失。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每位业主对其拥有的住宅单元有全权处理权,包括依法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其它方式处置、变卖。

  2、每位业主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产权和使用权。

  3、自觉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等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物业的各项设备及设施;督促其租客、代理人、访客、雇员及其他使用者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4、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维修费及其它用于物业管理之费用。

  5、各业主应对其租客、代理人、访客、雇员及其他使用者的行为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而发生的对物业及他人损害、损失的,该业主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6、业主应依据其拥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其物业,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业主转让/出租其单元住宅物业任何部分,请于有关买卖/租赁合约签署之日前将此情况书面告知物业公司。

  在物业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前,如业主之承让人/承租人发生违反管理公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等),业主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章&


nbsp;房屋使用管理

  第七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1、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7天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做相应赔偿。

  3、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4、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6、为确保物业环境清洁,不得在物业公共部位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杂物;不准随意张贴,严禁乱抛杂物。每个垃圾桶/箱周围应保持清洁,凡倾倒粘潮或有异味等废物,须用塑料袋或纸包好。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垃圾或物品,并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垃圾或物品之责任。

  7、爱护花草树木,不得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8、空调外机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

  第八条:业主在上班或房屋空置期间应把水、电、天然气等开关关好,以防泄漏,避免影响他户之安全;对卫生间、厨房等排水管道应畅通,以免溢水,影响他户,各业主需对疏忽引发之损失负一切责任。

  第九条:业主或用户必须爱护本物业内的电梯、消防、电讯、绿化、道路等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每户设置独立电表,禁止未经电力部门及物业公司批准而私自增大负荷或私拆装电气线路和设备。

  第十一条:业主自用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发现公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供电部门报修,以防事故扩大,自用设备维修费由业主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每户设独立电表,未经供水部门及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在水表之前装出水管或使水表传感失灵。

  第十三条:每户设独立天然气,未经供气部门及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表具位置及表具之前的管道。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物业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公司的,不得在物业公共部位装置或树立招牌、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竹竿、天线、铁笼等物体,不得粉刷或涂漆物业外墙任何部位,以免影响物业外观。

  第十五条:业主或用户需搬场者,以安全、方便为原则,但不得损坏物业的设施设备;搬场者无论进出,均应提前三天向物业公司登记,以便物业公司作出安排;搬场车辆,应听从保安的指挥调度,保证物业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凡是有大件物品要运出小区者,必须由业主到物业公司开具出门单。

  第十七条:进出物业小区的车辆和车辆停放须遵守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规定,除特种车辆外无有效"汽车通告证"的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小区。

  第十八条:除租用车位之业主外,任何其他人士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停放于专用停车泊位。各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车辆的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他物件,每个划定车位只可停泊一部车。

  第十九条:本物业业主或用户有机动车需要在物业小区内固定停放者,应先向物业公司填妥业主联络表,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后由物业公司核发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条:每辆机动车停放在专用停车位,车位业主应按物价局规定每月须支付停车管理服务费。凡外来车辆要在物业区域临时停放,视停放时间、车种等情况,收取临时停车费(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出物业必须听从保安的指挥,注意安全,车速控制在每小时五公里内。

  第二十二条:为使物业保持美观、整洁、安全并使这能保值增值,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下列行为属禁止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2、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占用公共部分堆放杂物;

  3、擅自在室外安装防盗门窗、封闭阳台、更换外立面门窗及在屋面和露台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4、停放货车或17座以上客车或随意停放车辆;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5、损坏或擅自封闭管理道井检查口及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6、在小区管辖水域内戏水;

  7、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8、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证养狗;

  9、乱张贴、乱涂写、乱倒垃圾杂物;

  10、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11、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2、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13、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房屋的装修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房屋在进行装修时不得影响物业结构及整体外观,

  同时装修公司须向物业公司申报并提供室内装修图纸,经物业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装修房应按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做到:

  1、填写"装修申请表",申请表应写明装修内容、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及其负责人、施工人员名单,并附上装修施工图。

  2、业主偕同装修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责任书"。

  3、装修申报人应担保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施工的安全,并接受消防、卫生等检查和指导,如有问题须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装修房在装修时不得改变单元主要结构(如柱、梁、楼板、承重墙及外墙等),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包括物业所有上、下管道、电器线路、安全报警装置等,亦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二十六条:物业公司对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的车辆和人员进出等方面提供方便。但施工人员应向物业公司办理物业临时出入证(凭身份证),门卫凭证放行。未经申报批准的装修业务,其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区域施工。

  第二十七条:施工建筑垃圾必须袋装后自行搬运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堆放,不得擅自投入生活垃圾箱或任意堆放,违反规定者由物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维修保养***小区内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并确保该物业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前条所述的维修保养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消防设备;

  2、非供电公司维修保养的公用照明及电路;

  3、泵房及供水设备、非供水公司维修保养的公用给水管;

  4、公用走廊、扶梯、门窗;

  5、公用道路及排水设施;

  6、景观及娱乐设施;

  7、公共绿化保养;

  8、垃圾桶;

  9、物业其它共用部位及公建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本章所述的维修项目所需收取的费用,应根据本公约第八章之有关约定执行;但在房屋保修期内的保修项目,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保修规定执行,而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自房屋交付使用后,在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如属因业主造成的人为损坏或房屋装修后则由业主自行负责解决。

  第七章消防、安全保卫

  第三十二条:各业主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户口登记条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业主或用户须按规定在所属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有关居住证件,外来人员寄住三日以上的须往派出所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超过六个月的,须申报临时户口,并一律到物业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消防系统由物业公司集中管理,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移动、搬迁、关闭


、更换、取消、拆除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更不许破坏消防设施或人为造成消防报警系统错误操作,否则,物业公司将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公安消防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用户有义务保证物业内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无损,消防水龙头处禁止停放各种车辆或堆放其他物品。非火灾或救火报警联系时,不得使用火灾报警系统;非火灾事故时,不得从消防给水设备中给水。

  第三十五条:各业主或用户应自备简易灭火器材置于室内。严禁在物业内随意乱丢烟蒂、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业主燃放鞭炮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在物业公司指定区域燃放,违反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自行清理燃放场地,造成损失者需照价赔偿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业主或用户应确保本人使用之单元及***小区公共区域之安全、防火工作,并愿意遵守如下规定:

  1、协助、配合小区做好防火、治安防范的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2、负责本单元的防火、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安全。

  3、遵守《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小区管理规定的一切消防条款。

  4、遵守***小区有关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5、遵守禁止在***小区内任何水域嬉水的规定。

  若因业主或用户疏忽所引起之火灾或治安全事故,该业主或用户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对其他因此而受损的业户做出赔偿。

  第三十七条:除非获得物业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的窗口或墙壁上装置空调系统,并应尽一切可能降低空调系统所发出之声响,不得有滴水情况。

  第三十八条:物业专业保安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为保障物业的安全和方便业主,物业由物业公司实行严格的保安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

  第三十九条:前条所述的保安制度是指:

  1、业主汽车凭***小区及车辆管理系统专用装置可自由进出本物业小区。

  2、来访车辆须在征得被访业主或住户同意、填妥"临时停车卡"后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3、来访人员须经由业主或住户同意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4、业主聘请的家政人员和装修施工人员等,应事先向物业公司办理手续,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第四十条:外来摩托车、助动/电动车、自行车应在小区入口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物业内各业主或用户的车辆进出方便、畅通、凡进入物业大门的车辆应听从门卫指挥,并按指定地点、顺序停放。如有装修、搬场或大批物品进出物业,应事先向物业公司申请批准,确定时间、装卸地点及行走路线,以保证物业的正常交通。

  第八章管理、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为便于物业管理,业主在签订本公约或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的同时应先支付六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下次交费起的前10天,物业公司按规定收取下次下半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各单元业主应于签订本公约或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前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维修资金,以支付非经常性之管理维修开支,只有在获得业主大会书面批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方可使用该维修资金。当维修资金不足时,物业公司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发出通知要求各业主增缴维修资金。各业主不得以维修资金扣除其在本公约项下应缴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四条:任何业主在转让其单元住宅后无权索回维修资金或任何预缴之管理费,但维修资金及预缴管理费结余可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新业主的名下。在土地的使用权年期届满而不为续展时,该维修资金及其他物业的管理盈余或亏损由当时所有业主按其单位所占面积之比例分摊。

  第四十五条:各业主应按时缴付管理费用维修资金,不论是否办理进户手续及使用与否,各业主都必须自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缴付其单元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若任何业主收到缴费通知十五日内仍未缴交当期的管理费或增缴之维修资金,该业主应向物业公司另外缴付:

  1、迟交或欠交款项的滞纳金(从有关款项到期之日开始,按每日千分之三,复利计算)。

  2、物业公司为追讨款项而发生的额外行政、法律费用。

  第四十七条:各业主须按时向物业公司缴付其应付之管理费用,但物业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业主如未能于物业公司规定最后付款之日起七天内付清,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行动追索所欠交的管理费用及利息,并收取附加费用:

  1、向法院申请索还欠款;

  2、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在欠交的管理费用、利息及索偿费用未全部缴清前,该业主不得转让产权;

  3、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将有关单位的水、电供应中断。

  第四十八条:物业公司征收的物业管理费以物价的备案为依据,如物业公司征收的管理费未足支付管理及维修物业之支出,物业公司可与业主大会协商一致后,调整管理及维修费用。

  第四十九条:物业公司征收的各项费用以市房管局、物价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的收费标准为依据,一旦有新的收费标准公布,公司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将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在每个财政年度终止后的三个月内,物业公司应公布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章其他条款

  第五十一条:当任何业主(以下简称"旧业主")将其拥有的单元产权转给他人(下称"新业主"),旧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买卖合同签署之日前就所有权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公司,并取得新业主签署物业公司规定格式之承诺书并交与物业公司,以确保新业主承诺遵守本公约的所有约定,并接受其约束,在物业公司收到上述承诺前,旧业主仍需遵守本公约的所有约定,并继续有责任缴付本公约的约定应缴的一切费用。

  第五十二条:物业公司在物业适当的范围设告示板,以张贴管理规定及其它本公约约定的通知或布告,通知或布告在告示板上连续张贴七日后,即构成对所有业主、其租客、被许可人及代理人有效通知。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还可以其它合法方式向各业主及上述人士发出通知。

  第五十三条:除非证实因物业公司雇员或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严重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物业公司及雇员或代理人不需向任何业主负责由下列事项而引发之任何损失;公共设备及设施、水、电、天然气及其它公共服务之损毁、故障或停顿;物业之火灾或水浸、虫害、偷窃或刑案等;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本公约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河南省、鹤壁市政府各项规定,并参照物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制定的,业主如有对本公约不理解之处可向物业公司咨询。本公司可经本物业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

  第五十五条:各业主及物业公司就物业之业权、使用、维修及其它方面发生争议时,除应尽协商解决外,适当时业主大会可协助调解。若协商不成,各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业主如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必须通知物业公司。承租者必须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以上条款如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公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篇2:预防物业管理纠纷 签好《物业管理公约》

  预防物业管理纠纷 签好《物业管理公约》

  物业管理纠纷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纠纷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先是银枫家园,再是鹏润家园,接着又是天通苑、中创物业等等。谁对谁错暂且不论。如此多的物业管理纠纷确实反映出目前物业管理现状比较混乱,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某些处于纠纷漩涡的业主来说,本该方便生活的物业管理变成了困扰生活的烦心事,甚至担忧事。对那些准备买房的购房人来说,物业管理更是一片足以令人望而却步的是非之地。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多的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纠纷能不能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在国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各方应通过业主大会。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完善《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与条款,积极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采取合法手段有效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方面讲,现阶段我国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各方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等都缺乏明确规定。这就使整个物业管理活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法院等裁判机构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只能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公约》等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物业管理各方如果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等经济手段来达到目的。但由于物业管理各方在专业知识经济实力、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各方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这就为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从主观方面讲,物业管理各方整体素质不高是发生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例如,有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意识到业主大会的重要性,从不参加业主大会的活动,却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少收费或不收费;有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不重视《物业管理公约》等法律文件,却抱怨业主委员会不维权或维权不利;有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没有科学消费意识,不理解物业管理的职责范围、物业管理对物业保值、升值的重要性,觉得花钱请物业冤得慌;还有的认为只要花了钱,和房子有关的事,都可以找物业。有的物业管理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意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求长远发展,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投机取巧,收费高、服务差。以上种种均是物业管理各方整体素质不高的表现。在这种外部缺乏有效约束,内部缺乏有效自律的情况下。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有其必然性。

  尽管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有其必然性,但并不是说物业管理纠纷不能预防、减少或有效解决。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物业管理公约》等合同性文件是物业管理各方主要行为准则与是非评判标准的情况下,签好《物业管理公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性文件对于积极预防、减少、有效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物业管理公约》是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一般包括物业基本情况、公约涉及各主体的基本情况、产权人权利及义务、产权人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发商权利及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权利及义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管理收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物业管理公约》是整个小区治理结构、管理规则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住宅小区组织结构、物业管理各方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核心性问题,关系到开发商、单个产权人或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现实及长远切身利益。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签好《物业管理公约》对物业管理各方意义深远。物业管理各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互利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小区管理机构、议事规则、议事程序,监督机构等条款。

  众所周知,在新建住宅小区,最初的《物业管理公约》一般都是由开发商起草的,其他产权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公约》的相关规定。由于《物业管理公约》事先已由开发商拟定并经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单个产权人即便对《物业管理公约》的某些条款及内容不满,也无法或无力对《物业管理公约》进行修改,只能违心或被迫承认《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与条款。虽然单个产权人或使用人在购房初期无法修改《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没有机会在关系到切实利益的问题上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讨价还价,但并非永远没有机会。当住宅小区产权人入住率达到50%以上、具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条件时,单个产权人或使用人便有机会参与《物业管理公约》的通过与修改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与其他产权人一起与开发商讨价还价。那么,在讨价还价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理顺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通常有五方参与:开发商,产权人或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商拥有部分物业的住宅小区中,开发商、产权人是物业的主人,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由开发商、产权人或使用人(房屋承租人)组成。在开发商不拥有物业的住宅小区中,业主大会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组成。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企业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的专业公司。从理论上讲,开发商、产权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具有共同利益,对物业管理公司违法或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应当采取一致立场。这是相对合理的物业管理关系。

  其次,完善《物业管理公约》,消除不合理的物业管理关系产生原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权益在物业管理关系合理的住宅小区相对容易,但在物业管理关系陷入混乱的小区则不太容易。例如,在新建住宅小区中,开发商像其他产权人一样。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但某些开发商却利用前期委托物业管理的特权,与受托物业管理企业达成某种妥协或默契,即物业管理企业得到小区物业管理权,开发商少缴或不缴物业管理费。在这种物业管理关系下,产权人或使用人维护自身权益便相对艰难,开发商对物业管理企业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采取放任自由或默许的态度,这便破坏了小区本应合理的物业管理关系。在这种情形下,产权人或使用人只有在正确判断不合理物业管理关系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物业管理公约》条款及内容。约束、制裁破坏正常物业管理关系的行为,将纠纷消灭于萌芽。那么,如何完善《物业管理公约》的条款及内容呢?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物业管理各方重视:

  一、明确业主委员会议事程序及监督问题

  根据现有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具有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产权人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权利和义务,是代表产权人利益的最重要的组织机构。在一定意义上,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从理论上讲,业主委员会应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撤换,但业主委员会到底应当怎样对业主大会负责,如何选举或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如何行使权力,业主委员会选聘和撤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标准等具体问题的规定更是比较原则,缺乏程序方面的保障,容易流于形式,很难落到实处。比如,《物业管理公约》一般都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决定选聘和续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但对业主委员会选聘和续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标准及程序却很少规定,这使得业主委员会选聘和续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缺乏客观依据与透明度。《物业管理公约》一般还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的权力,但对业主委员会检查、监督工作的标准缺乏规定,这就使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身的工作缺乏客观标准、没有有效监督,这样的权力有时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小区物业管理亦是如此。因此,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时,物业管理各方就应详细约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工作准则、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程序、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组织及监督程序等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客理经营与收费问题

  物业管理的经营与收费一直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各方的经济利益,有媒体甚至称物业管理收费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心中永远的"痛"。一方面,产权人希望缴费能降到最低,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希望利润达到最大化。要想在这种悖论里求得合作发展。物业管理双方就应当就物业管理经营与收费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经营与收费条款时,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加以考虑:

  1、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内是否具有排他经营权,经营收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2、收取补充物业管理费的条件、标准及议事程序;

  3、调整物业管理费的依据、条件及幅度;

  4、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未达标的违约赔偿责任,标准。

  三、建立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的监督体制,降低维修基全移交、投资风险

  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纳的基金。由于维修基金数额比较大,对物业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产权人切身利益,因此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时,应重点关注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缴问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虽然对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作了以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但以上规定并不能保证维修基金使用、续筹的审批合理,也无法防止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合理使用维修基金。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制定《物业管理公约》时。产权人应当建立维修基金使用、续筹的监督制度。

  也许有些产权人还没有意识到维修基金存在着移交、投资风险。《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先由开发商代收,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在此期间,维修基金可用于购买国债等证券类投资。维修基金的移交伴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利息的变动、国债收益的变动都可能导致维修基金减少,这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只能由全体业主来承担。签订《物业管理公约》时应注意维修基金移交、投资风险问题,并制定有关条款,减少移交特别是投资风险,完善违法、违约移交、投资维修基金的违约、追偿制度。

  四、完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标准条款,明确选聘、撤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有些小区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产权人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极不满意,想撤换物业管理公司,但却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证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以至撤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想法和行为不能实现。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等合同性文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选聘、撤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及程序等问题未作详细约定,以至诉讼或投诉时没有证据,达不到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工作比较复杂,订立《物业管理公约》等合同性文件时应尽量详细地约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因物业管理企业怠于职守或不履行职守、服务未达标等原因给业主造成损害的违约赔偿条款。这样考核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好坏就有了依据与标准,决定是否续聘或撤换原有的物业管理企业时也有了实质性的证据及依据。即使诉诸法律也不会有败诉的危险。

篇3:物管案例:业主反对物业管理公约怎么办

  物管案例:业主反对物业管理公约怎么办

  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区物业管理业务后,草拟了物业管理公约,交给业主讨论。不料,公约遭到了全体业主的激烈反对,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两款:

  (1)物业管理者为进行物业管理活动而对业主或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物业管理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业主或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则物业管理者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费用缴清为止。

  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公约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双方形成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业主作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其作为免责条款,对业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此款的制定不妥。

  本案例的后款触碰了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一个敏感话题,那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无权利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等做法,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由此可见,中止供电的权利仅在供电企业,而且供电企业也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可见物业公司无权断电。从实践的角度看极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业主消费权之嫌,此款制定同样不妥。

  [解决方法]

  没有必要的免责条款,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前款可改为:

  物业管理者进行如下活动时,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2)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4)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后款可改为:物业管理者有权对欠缴费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2条、第184条的规定减少损失。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规政策]

  1.《物业管理条例》(节选)

  ......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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