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园区房屋租售用途管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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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房屋租售及用途管理守则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特对本园区房屋用途作如下规定:

  1、园区内房屋及场地的租、售、转让、转借及抵押须提前到本处进行登记,并提供所有权、使用权人个人家庭资料。

  2、房屋租赁人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持有广州市身份证或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有效证件,且不得利用本园区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售房时标明用途为住宅的单位只能作为住宅,不能作工业、商业或其他用途。

  4、车库、设备用房等公共设施用地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功能。

  5、为配合室内厅、房间的使用功能,各关键部位已做特殊处理。业主(住户)不得任意改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6、为解决居民生活之需,管理处已按比例对各商铺的商业行业作了合理分布,各业主、租用户改变经营项目须事先向管理处申报。

  7、各出租屋不得经或毒品、危险品、并不得开展各类含色情内容的服务。

  8、出租的商铺不得进行煎、炒、炸等产生强烈污染的烹饪。

  9、出租的商铺不得在铺面以外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悬挂统一招牌以外的宣传、装饰物品。

  10、屋门前、公共走道不可以贴对联、设香炉、张贴其他饰品,以免损坏墙壁。

  11、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将处以赔偿200-3000元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2: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开展房屋租售业务的知会

  关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开展房屋租售业务的知会

  尊敬的小区业主及住户:

  大家好!

  为方便各位业主和住户的房屋转让、出售、房屋转租等,物业服务中心于20**年3月1日成立了房屋租售中心(目前正处于试运行),各类手续可以"一站式"全部办理完成,可以使大家足不出小区就可以办理有关业务,节约宝贵时间并有安全保障。

  欢迎各界朋友咨询及办理业务。我们的咨询电话:*** 、******

  EE物业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篇3:园区房屋租售用途管理守则

  园区房屋租售及用途管理守则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特对本园区房屋用途作如下规定:

  1、园区内房屋及场地的租、售、转让、转借及抵押须提前到本处进行登记,并提供所有权、使用权人个人家庭资料。

  2、房屋租赁人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持有广州市身份证或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有效证件,且不得利用本园区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售房时标明用途为住宅的单位只能作为住宅,不能作工业、商业或其他用途。

  4、车库、设备用房等公共设施用地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功能。

  5、为配合室内厅、房间的使用功能,各关键部位已做特殊处理。业主(住户)不得任意改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6、为解决居民生活之需,管理处已按比例对各商铺的商业行业作了合理分布,各业主、租用户改变经营项目须事先向管理处申报。

  7、各出租屋不得经或毒品、危险品、并不得开展各类含色情内容的服务。

  8、出租的商铺不得进行煎、炒、炸等产生强烈污染的烹饪。

  9、出租的商铺不得在铺面以外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悬挂统一招牌以外的宣传、装饰物品。

  10、屋门前、公共走道不可以贴对联、设香炉、张贴其他饰品,以免损坏墙壁。

  11、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将处以赔偿200-3000元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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