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停车场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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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管理服务

  1)管理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①车辆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A、负责对停车场(库)的车辆管理。

  B、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C、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D、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区域交通、停车秩序。

  E、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做好车辆安全工作。

  F、检查停放车辆的情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②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A、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B、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C、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D、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零食;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E、爱护各种设施设备,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G、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③车辆管理人员工作程序

  门卫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除救护车、消防车外其他车辆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④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A、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B、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C、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D、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交接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2)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外来的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保安主管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①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A、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停车证件,车辆号牌应与停车证件相符。

  B、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C、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D、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E、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F、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G、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以及漏油、漏水等故障车辆进入停车场。

  H、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I、机动车辆在车场内禁止鸣号,不准在场地内试车、练车。

  ②停车场管理要求

  A、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有关手续。

  B、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C、在停车场和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

  D、在停车场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3)相关质量记录表:

  《客户出入登记表》

篇2: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241号

  开发区建设局、度假区建设局、吴兴区发改委、吴兴区建设局,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6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和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含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泊位,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已成立业主大会(除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外)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主定价。

  二、按照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要求,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外的由吴兴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四、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100元/月.个,地下车位包月停放200元/月.个,以上二项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机动车临时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放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24小时的(含24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5元/辆,期间进出小区,凭当日停车收费票据通行,不得重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临停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计时收费管理设施。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60元/月.个,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

  五、军车(武警)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场所或缴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总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公布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的,仍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6日

篇3:地下停车场车位服务(租赁)协议书

  地下停车场车位服务(租赁)协议书

  编号:

  甲方:保定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乙方已购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号楼单元房屋,(合同编号: ),并已租赁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

  为维护停车场秩序,确保车辆的停放便利,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行。

  一、乙方租赁的车位位于楼地下停车场中的第号。

  二、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车位租赁费为人民币元/月,共计元(大写)。

  三、车位租赁费采取预交的方式支付,即乙方须在下一租期开始前的十五日内向甲方缴付车位租赁费,交费起始时间以此协议生效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车位管理费的,乙方应按应交款项向甲方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

  四、车位租赁费系用于为乙方提供停车场地,分担其车位所在的地下停车场的照明、监控、通风、消防、保洁、秩序维护等公共能源消耗与管理、养护、修缮等费用。

  五、乙方停放车辆的详细情况如下:

  1.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2.位置:;

  3.车牌号码:;4.颜色:;

  5.车辆名称:;6.车型:;

  7.经常驾驶此车人士:;

  8.车辆状况:;

  9.保险种类:;

  10.车辆照片(后附);

  乙方应保证上述记载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记载事项如果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三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之甲方。

  六、本协议项下车位仅作为乙方停泊机动车辆之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车位私自转借、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以增建等任何方式改变车位交付使用时的状况。

  七、乙方交纳应交费用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智能卡,并立即将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八、智能卡是车辆出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凭证,乙方只有办理并持有有效的智能卡方能出入小区、地下停车场。智能卡授权按交费时间预先设定,逾期未交将自动取消授权。乙方应妥善保管智能卡,智能卡丢失时,乙方应在发现丢失后立即向甲方挂失、补办(需交纳补卡费用)。凡因智能卡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九、甲方负责妥善管理车场设施,维持车场秩序,制止违章行为。

  十、乙方须做好车辆的防盗工作,车辆内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内的贵重物品丢失或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乙方在使用车位时须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车场工作人员,维护好车场秩序和车位管理。

  十二、乙方停止租赁车位时须提前十五日内通知甲方,否则,逾期的车位管理费按季度结算。

  十三、乙方若在协议终止前二十日内未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视乙方自动结束本协议,在协议到期后自动收回车位不再通知乙方。

  十四、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双方依平等、诚信、等价原则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行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保定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或委托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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