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秩序管理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4443

  物业秩序管理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部门经理的职责

  (1)秩序管理部经理应对整个物业范围内的安全负有组织领导的具体责任;

  (2)根据国家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管理细则制定秩序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督导下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3)主持部门例会,传达贯彻总经理及有关部门的指示,并与广大秩序管理人员一道分析研究住宅小区的秩序管理管理问题;

  (4)熟悉和掌握住宅小区内各种秩序管理设施的操作和性能,熟悉住宅小区内秩序管理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5)对重大事件、事故亲自组织调查、处理;

  (6)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2.秩序管理班长的职责

  (1)对部门经理负责,做好所管辖区内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2)带领秩序管理班全体人员,根据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认真严肃、一丝不苟地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3)根据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严格进行检查,督促全体秩序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4)要有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熟悉秩序管理业务,了解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掌握管区内秩序管理保卫工作的规律、特点,严格管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做好部门领导和基层秩序管理人员的协调工作,及时将秩序管理人员反映的各种信息向上级汇报,为上级领导部门提供建设性的工作建议,同时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和工作 安排;

  (6)认真做好本班秩序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详细如实地记载工作中遇到及处理的各种情况,每天应向部门经理汇报一次;

  (7)以身作则,做好本职工作。

  3.秩序管理员的职责

  (1)秩序管理员上岗必须身穿制服,配戴装备,严整仪容。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必须做到以礼待人。

  (2)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设法抓获。

  (3)值班秩序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抢劫工作,认真检查设备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及领导,确保管区的安全。

  (4)执勤过程中要勤巡查,要有敏锐的目光,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5)爱护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对岗位内一切设施、财物不得随便乱用。

  (6)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值班纪律,对岗位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认真处理,并且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

  (7)遇到紧急、突发性重大事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经理请示报告。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按规定交接班。

  (9)对住宅小区内的住户做好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秩序管理保卫的宣传工作。

  (10)应有礼貌地查询进入住宅小区的访客,并尽可能登记身份证,如有怀疑,应通知有关住户及有关部门。

  (11)详细记录各有关部门领导打来的电话,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12)若发生案件,应采取下列步骤以协助破案:

  ①立即报案并留在现场直至公安人员到达;

  ②切勿移动或容许他人移动、触摸现场物品,保留现场证据,方便取证工作;

  ③禁止任何人在现场走动,并礼貌地劝阻闲人进入现场,以方便公安人员现场调查;

  ④向公安人员提供有关案件详情。

篇2:(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有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工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按学术交流计划艰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有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演等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法、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法、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大型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法乱纪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第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法乱纪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某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校园者,应当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讲卫生,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的规定,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学院师生员工应佩带“校徽”,外来人员应在门卫登记。

  二、驶入学院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院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三、严禁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按规定张贴在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五、在校内设置、安装临时设施,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设施。

  六、禁止在学校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八、禁止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内留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