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扫描业主物业管理消费心态

1999


作为一种商品,物业管理的消费与其它商品消费相比,在存在特殊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反映在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消费心理心态方面,虽然由于许多历史和客观的原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消费心态一直呈现出模糊、多样、不连贯与不确定等特点,但它仍然是可分析和可描述的。在物业管理的市场理论研究领域,对物业管理消费心态的研究与把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但对物业管理商品生产的组织与运行产生影响,对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消费市场主体的权益从法律上得以界定,主体地位得以确立,这在使物业管理消费市场主体的作用得到前所未有的彰显的同时,也从客观上提请业界对物管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与消费心态予以普遍关注。

一、造成目前人们物业管理消费心态普遍不成熟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物业管理在20多年间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许多历史和客观的原因,人们的物业管理消费心态还呈现出普遍不成熟的状态,形成这种状态的主要原因是:

1、长期福利分房、管房体制所产生的根深蒂固的影响,使人们的市场化消费观念存在先天不足

近几年来,我国的物业管理虽然在市场化进程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受长期福利分房、管房体制的影响,人们在进行物业管理消费时,市场化观念存在着先天不足,市场交易、等价交换等市场原则很难在物业管理市场上通行,物业管理收费低、收费难等现象普遍存在。加上我国的物业管理在产生初期,是以政府强制推行的方式实施的,福利享受与市场消费之间缺少有效的转换机制,人们不但对物业管理认识不足、不深,而且少部分人还存在着一定的抵触情绪。这是形成人们物业管理消费心态不成熟的一个重要原因。

2、人们对公共产权性质认识的缺乏阻碍了市场化消费观念的形成

物业管理就其产生的根源来看,主要是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实施的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作为一种公共产权,是属于一定居住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由于我国长期实施的是公有产权制度,对私有产权保护和认识不足,致使人们对共有产权关注不够,甚至说很漠视,而物业管理恰恰是对共有产权的管理。因此,受建国50多年来传统公有制产权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也就对物业管理这种公共性商品特性认识不足和关注不够。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住房商品化的实施,虽然已有越来越多的居民通过市场购置了住房,在拥有了自己私产的同时,也与住宅区内其他业主一样,拥有共同的公共产权,但人们对公共产权的认识和态度远不及对私有产权那么深刻、重视,认为公共产权与已无关或仍应由政府管理的大有人在。人们对公共产权性质认识的缺乏,在相当大程度上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化消费观念的形成。

3、物业管理消费的特殊性对人们的消费心态构成直接影响

物业管理消费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众性。即物业管理是一种公众性的服务商品,从消费方来说,个体的消费需求与意志只能经由一个公众性组织来协调统一,完成对消费品的选取、监督及共同使用,这个过程也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住宅区域内全体消费者的消费意愿都得到了满足与实现,另一种则是在数量上占大多数的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得到了满足,而少部份消费者的愿望或要求未能实现;从生产方来说,物业管理在服务对象上面对的是一个住宅区域内的全体消费者,即一个消费群体,其提供的服务无法分割。它根据这一群体共同的需求或愿望,经过折衷与平衡来选取一套相对固定的管理与服务体系,力求满足一个消费层面的消费需求而非每一个消费个体不同的要求和意愿。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有某些个体消费者违背公共合约,擅自取消对物业管理商品的购买,生产方则根本无法停止对这些消费个体的商品供应。二是过程性。物业管理的生产与消费是同一的,生产的过程就是消费享用的过程。生产品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生产质量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消费者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三是消费自由受限。主要体现为:受开发商自建自管物业模式和过去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不完善等原因的共同影响,人们自主消费机制未能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物业管理作为一种较为长期和相对固定的服务商品,消费者不能通过多次尝试、使用来确定消费选择,消费可变性小且可变成本高;现阶段物业管理市场化还呈现出未完全、不彻底的特征,消费者很难从市场上选聘到令人满意的服务提供商。

4、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定价体系对人们的消费心态形

篇2:降低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消费中业主维权成本

  降低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消费中业主维权成本

  序言:朝阳法院最近集中、批量的对欠交物业管理费且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业主实施强制执行,这种挑选性执法行动,特别是动用司法强力的程度和执法效率的后果,是否利于构建社会(不同利益团体间的)和谐,相信各位有自己的看法。我个人的观点是:不能再靠外部强力来维持社会平衡。强力只是维持法律、规则的工具。因为如果司法强力和行政权力屡屡介入民事活动,则今天能以“为民做主”为由帮助业主,明天也能以“为民做主”为由强制拆迁。因此,要靠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技巧,使得弱势和强势利益团体之间达到平衡,这才能实现永久的和谐。

  房地产的买卖活动,买受人在购买了其专有的部分以外,还同时购买了共有的部分,按公摊面积算这部分的价值大概在30%左右。因为公共面积上其实还含有公共设备设施,因此从实际价值上计算,大概占总合同价款的60%左右!而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单个业主如何维护呢?

  物业管理活动,则更纯粹是单个业主(房屋买受人)共同归集资金聘请专业商业公司用于对物业的维护、保养,以及对居民的服务,使物业在安全、稳定、舒适的情况下运行,保障使用人的居住环境,保障物业的价值。物业管理活动几乎全部是在公共区域内进行,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活动,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100%的用于该项活动,而物业管理企业在这个领域内的侵权,则表现在不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进行工作,但仍然向所有的合同签约人(全体业主)按合同价格收取费用。

  业主拒交银行按揭款项或者拒交物业管理费,大多是因为其不认可发展商在公共设施建设中的承诺不兑现和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质量导致的。其实是一种主动的抗辩行为,就是有些人所称为“先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活动。尽管我也认为欠交银行按揭款的对抗主体是银行而不是发展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对抗主体不是物业管理企业而是业主大会,也正因为如此必将导致业主欠费案件大多以败诉告终。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一个和谐社会,必须有足够有效、经济、可操作的权利救济渠道,特别是个体对一个侵害包括其自身权益份额在内的侵权活动的维权渠道。否则,当维权成本远远高于侵权者获得的利益时,权利被侵害则成必然。人大立法违法与否,只能指望那些人的素质,而公民中的专家则无法对立法决议提出任何违宪指控,尽管这些立法可能实际上侵害了宪法(全民)利益,有该公民的十三13亿分之一的份额。这种抗辩,已经实际上不是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我国治国从军队主导、行政主导、行政立法、专家立法的历史沿革,都是建立在国民是阿斗、国民是羊群的基础上。而国民是公民,则应该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当国家财产属于皇帝或某个利益集团的时候,国民是臣民,没有立法权利;当国家财产属于全民的时候,国民是公民,不但有立法权利,也应该有质疑代议制民主制度下产生的法律的合法性的权利。即单个公民有权对侵害全民利益的行为(包括立法活动)主张救济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我们现在还没有依法建立起来。

  但是今天,我们有机会在物权层面讨论社区“公民”(共有财产的拥有者)如何以单个身份,去抗辩那些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具体行为和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社区制度等)的途径和办法。从而尝试在局部领域内实现公民的公益性权利(违宪审查、公益诉讼等)。

  而当前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似乎是“完美”的民主制度架构,似乎是法定、唯一的业主维护公共权利的途径,可好看不中用!

  我们必须了解,业主大会,作为权利人集体要求改变现状时所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其民主、低效率、高成本等先天特征,必然使其决策具有最大的参与性和稳定性,决策者们也将为这种决策承担后果。从而我们看到在这个领域内是有效的和有利的。

  但是,当业主大会,作为权利人集体要求维持现状时,其民主、低效率、高成本的先天特征,就使得维持现状的成本奇高,对相对较小的从内部或外来侵权行为,用业主大会的方式来维权,就是“拳头打跳蚤”。这些逐步改变现状的侵权过程是缓慢的、相对微小的,但是持久的,是致命的(清静明湖小区电梯中的地毯,已经跑到了另外一个项目的电梯中了,因为有字在上面)。也就是说对物业的管理保养不善,对物业的寿命和价值将有致命的影响。待多年后造成严重后果,业主大会再来维权,损失就是无法挽回的了!如果业主们不想改变现状,仅仅是想维持现状,有了低成本的救济手段,业主大会存不存在也无妨。

  比如,本来物业管理企业应该维持并保障物业管理合同中其应尽的物业管理、养护责任和义务。可是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懈怠、不作为,甚至在账目上做手脚时。这难道也要业主大会决议才能救济?!

  比如,物业管理企业、发展商对社区局部进行改造,在单个业主没有诉讼主体的愚蠢法律制度下,非要业主大会决议才能诉讼和救济?有人可能说:还有国家的行政管理嘛。恰恰是这种没有人民监督的行政体制,导致了物业公司可以用金钱搞定政府,可以“符合行政审批程序”的理由不经权利人同意就大胆的侵权!

  比如,当物业管理企业侵害共有物业管理权利时,业委会拒不履行诉讼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对物业管理公司是权利,对业主大会是责任),单个业主如何能保障最终通过诉讼业委会而起动维护共有财产的物业管理权利呢?!难道也非要召开业主大会,改选或罢免业委会才能解决?!如果业委会拒不召开业主大会呢?“召集业主大会”的权利在业委会是《条理》的规定。且那如果新的一届业委会还不诉讼呢?......。

  更有甚者,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的业主大会,就私下决定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情况下业委会对业主大会的侵权行为是相当恶劣和严重的,此时业主大会成员(业主)往往因业委会是邻居而不好意思,尽管这种合同自始无效,可单个业主用不履行这个无效合同的“低成本”办法却被法院判决无效,难道非要和业委会发生直面诉讼?这种人际关系上的高成本,实事上导致业委会违法、侵权的肆无忌惮。一个侵权行为,无论如何它都是侵权行为才对。总不能因被侵权人主动主张才可能构成侵权,而侵权人或者第三人因侵权实事形成的“理由”向被侵权人主张权利时,被侵权人抗辩就无效,侵权就不是侵权。这类从签订程序上违法但实体、形式似乎并不违法甚至还可能有“为民”的外衣的合同,实际上是公权利人滥用权利的问题,需要我们从物权的层面尝试解决它,从而解决国家权利被滥用的社会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代理的朱明锳女士欠交物业管理费案件所遇到的情形,那个管委会私下签署的合同连合同形式上、主体上都不合法)。

  说来更可笑,最近发生的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发展商公共物权的案件,以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被终审驳回起诉。我无奈的告诉大家,从我对法律的理解,法院的判决是十分正确的。这个判决结果,和法院无关,而和愚蠢的法律本身有关。这就又扯回到国家的立法体制和违宪审查问题中去了。

  《物业管理条理》因其出台时上位法《物权法》的缺失,使得其不得不留下历史的遗憾: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也就是说,《条理》仅仅是赋予业主们“物业管理”的权利。而公共物权的权属,就只能等待《物权法》的出台了。毕竟我们国家从49年以后逐步实现的完全没有私有财产的“理想”社会,又逐步回归到有私有财产且保护私有财产的现实、理性的社会,但被成百上千的个人购买的城市多层公寓类住宅的共有财产权利的归属和行使问题,无论是对旧中国的司法体制还是对新中国的司法体制,都是一个从来未涉及的领域。我们暂且需要等待《物权法》赋予业主大会共有财产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否则,也就只能是“全体业主共同”行使(实际上是无法行使)权利了。

  我不是个跟法律较劲的人,我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不允许我用毕生的精力去为了一个立法条款而奋斗。说到底,我还需要活命。因此,如何利用现有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我的价值观。当然,法律本身的问题我必须清楚,能说就说,能改就改,至少绝对不去撞,自讨没趣。毕竟法律的钢性我是无奈的接受的,我不想拿起武器当反政府武装。其实,任何人的一生,都会对法律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满,而努力大多是为了后代。而后代,仍然有他们那个年代发生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法律。因此,以“法律不完善”作为借口,至少是理想化的考虑问题,而没有在现有法律下解决纠纷的能力的表现。

  因此首先我主张,建议立法使得单个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份额的诉讼中,和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侵权活动的诉讼中,还有业主对业委会决议、行为的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而在立法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之前。至少我们能够用合同的办法,部分实现这些“少数人”的权利。即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单个业主可以依本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且举证责任倒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数量的“业主可以在确定的监督程序下行召开罢免业委会某个或者全部委员和补选、改选业委会的业主大会,如果能够依法的程序和形式产生会议决议,决议有效”,“单个业主可以依本《规则》对业委会的决议和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且举证责任倒置”。

  从事发前的监督角度研究防止被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必要的,也是目前被广泛认可和考虑的。

  从低成本、有效的事发之后的救济角度研究防止被侵权行为的发生,更是侵权者害怕的。所谓“防不胜防”就是这个道理。而事后救济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事后救济本身,而是通过不特定人群个体和低成本的救济手段的设计,使得侵权人在侵权时无法对特定人群行贿以实施其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永远有追索力(从知道被侵权之日起2年)。

  有效的事前监督和低成本、不特定人群的事后救济的制度设计,才是构建稳定制度架构和公平权利博弈的基础,才是构建和谐的制度保障,才是对民事侵权活动的最大“震慑”和“威胁”。而仅仅靠“法律”条文来保障公民权利,不设计低成本的权利救济手段,实际上是遗留在立法者潜意识中的“法律工具论”在起作用,“违法必纠”,“违法必有人为受害人做主”等思维在作祟。

  因此,我们不但要告诉公民社会,民事活动要权利人自己主张而不再是公诉,同时也要为社会设计一套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对侵权人有震慑力的低成本的救济途径,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高处罚条款。否则,法律规定的高处罚则条款不会对侵权人构成任何威胁──被侵权人无能力、无渠道使用这些法律。

  谢谢大家。

篇3:物业管理消费特征和功能

  物业管理消费特征和功能

  一、物业管理费的支出是一种消费性支出

  消费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为满足个人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对各种产品和劳务的使用。消费性支出是货币的持有者购买最终产品或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求或获得某种满意而发生的支出。而投资性支出是为了实现资本的增值,实现资本的积累。很显然,在目前的物业管理市场,大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支出为消费性支出,享受物业管理的过程也是一种消费行为。附着在居住消费之上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大部分业主作为住房消费的一部分来获得的。在现代消费理念中,业主购买了房产,实际上只完成了住房消费的一部分,物业管理消费才刚开始。

  这一消费是一个持续而漫长的过程,直至发生产权转移和产权自然终止为止。因此,对于大部分业主而言,物业管理的消费属性是十分确定的。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是从过去的“房管所”衍生出来的,加之政府的“福利”观念、“福利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等的影响,致使业主的消费意识、消费理念迟迟不能完整树立起来,消费行为也被严重扭曲。这样既打击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积极性,也湮灭了业主的许多消费欲望,从而严重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因此,明确物业管理的业主消费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明确了业主的消费者地位和消费者行为,则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来源是消费者的消费。而不同的消费群体或物业小区,其消费理念、消费能力、消费行为、消费心理、消费要求差异很大,则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更加贴近消费者,不断挖掘业主的潜在需求,为业主提供更全面、及时、周到和细致的服务,特别注重“个性化服务”的提供。

  2、有助于业主理性地消费。

  只有树立了业主的消费意识,业主才能根据自己所支付的价格来定位自己的物业管理消费层次,而不是攀比。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的好坏,质价比的合理度以及在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行使自己的权力,积极参加管理。

  3、有助于政府制定积极的物业管理消费政策。

  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消费属性,有助于政府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方式和消费趋势制定出意在使物业管理消费机制正常运行、物业管理消费顺利实现的各项方针、制度、规定及具体措拖,并使消费模式与消费政策相匹配,从而促进物业管理消费的健康发展。

  二、物业管理消费的特征

  1、物业管理消费的高消费性。

  物业管理消费不是一种本能性消费,而是一种社会性消费。物业管理消费和单纯的物质消费相比,消费支出明显偏高。物业管理行业是建设于良好的社会再生产能力之上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物业管理行业繁荣兴旺的水平。目前,物业管理服务除了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城市和中心城市发展良好以外,在相当多的内地城市遇到了阻滞,这除了体制和观念的因素以外,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深圳的人均收入水平居全国前列,现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按平均每平方米3元、月支出300元计算,也只占到其家庭收入的3%左右。而这一比例到内地,则可能上升到30%。即便按大大低于这一收费标准的低成本运作模式来计算,其物业管理费支出也在家庭收入的5%以上,大大超出了业主的承受能力。因此,对大多数人而言物业管理消费是一种高消费的支出。将物业管理消费定位于高消费意在将之区别于传统的“房屋管理”。传统的“房屋管理”只是从生理上维持居民作为自然人的最低生存的消费。明确物业管理的高消费特性,有利于各级政府立足于国情、省清、市情,考虑居民消费水平的差异,来定位物业管理消费的时间和空间及“房屋管理”消费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的行业壁垒,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档次;有利于业主进行正确的消费定位,采取正确的消费行为,避免出现目前许多人有意无意排斥物业管理消费的现象。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物业管理消费才会成为人们的内在需求。

  2、物业管理消费的发展性。

  即物业管理消费的深度和广度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或时期,也存在所谓的物业管理,但那里(时)的物业管理内容单一、功能单一、层次较低。即使个别地区(时期)具有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但能有资格享受这一消费的也只是个别群体。尽管大部分人或群体客观上有此需求,但也无法得到满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丰富,物业管理消费将递进增长。

  3、物业管理消费的层次性和群体性。

  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收入水平、不同职业阶层,由于其价值观、审美观的不同,对物业管理消费的要求也不一样。一般而言,收入较低、文化层次不高的群体或小区,偏重于对物业管理硬件消费的要求。而收入较高、文化层次较高的消费群体或业主,既重视对物业管理硬件的消费,更重视对物业管理软件的消费。

  4、物业管理消费的可塑性。

  物业管理消费的可塑性表现为消费空间和容量的弹性。从空间上讲,物业管理消费的空间可大可小,小到业主自己的家庭,大到整个社区,甚至整个城市,到处都有物业管理消费的内容。物业管理的消费容量也是如此。物业管理消费不同于物质消费那样,不享受物业管理的某些内容,不会对业主产生某些身心影响或严重影响。

  5、物业管理消费的公共性。

  物业管理消费是一种公共消费。因为,其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非他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一旦提供了,便会有众多的受益者,业主将共同消费这一服务,不可能将其中任何人排斥在外,每个人也不可能拒绝消费。二是非竞争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一旦提供了,在达到充分消费之前,多一个业主的加入或少一个业主的加入并不影响他人的消费。为消费某一公共服务,业主之间不必开展竞争或争夺。

  三、物业管理消费的功能

  物业管理消费具有许多其他消费不可替代的功能。“有限的价格,无限的享受”为物业管理的基本功能。

  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除了能提供合同约定、可量化的服务之外,其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准能达到相当的广度和深度。在基本服务范围之内,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能提供规范、完善、人性化的高质量服务,实现物业使用的便利性、舒适性,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实现保值增值;在基本服务范围之内,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更能将服务提升到文化的层面,尽可能地赋予物业以附加值。社区文化、社区经济概念的引入,使得物业管理的功能有了更加广阔的发挥空间。

  具体而言,现代物业管理具有如下功自能:

  1、教化和益智的功能。

  现代物业管理的重心已不再是在清洁、绿化、房管、保安等四大传统项目的经营和服务上了。现代物业管理追求的是一种小区的情调、小区的感觉、小区的文化,使业主肩一种情感的归属。这样的物业管理消费,能增长消费者的见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业主的素养。

  2、促进身心健康的功能。

  在衣食无忧的现代都市人群中,越来越多的人已不再满足于偏居一隅,追求舒适、个性的生活小区正成为人们更高层次需求的集中表现,“买房买环境,买房买享受”的理念也为越来越多的现代人所接受。因为人的一生大部分时间将在小区度过。生活在高档小区,享受着高档物业管理,能产生“物我两忘”的高度体验。这样人就会心情舒畅,心胸开阔,身心健康,生活质量提高。

  3、社交和繁荣文化的功能。

  物业管理消费与其他消费一样,存在着循序渐进、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螺旋式上升运动的规律。物业管理消费的层次越高,越表现出对高品位服务、高品位文化和精神服务的需求,以满足其自身高层次的需求。而现代物业管理则能通过建立多种平台或采取多种形式,来促进业主的交流,繁荣社区文化。而社区文化的振兴和繁荣将推动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和情感交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管理消费促进了人们的社会交流和情感的交融。

  4、具有净化社会空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

  营造文明、安怡、祥和的家园氛围,使业主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有明显而易见提高,是现代物业管理的基本目标之一。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消费可以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恩格尔定律显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花在基本生活消费上的支出比例不断下降,花在物业管理等社会性消费上的支出比例将不断上涨。根据这种社会发展趋势,物业管理这一消费市场将越来越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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