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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用水、供水管理规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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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用水、供水管理规定参考

  物业工程部

  ❷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为保证向业主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业主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

  1、由分公司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水管员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业主;停水后必须采取临时供水办法,向业主供水。

  3、地下贮水池、屋面水箱根据具体情况每年至少清洗一次(特殊情况由水管员向分公司建议增加清洗次数),对于无紫外线消毒器的小区,要对水池(箱)进行加药消毒:每年6-9月每个月加药两次(每15天一次);10月—第二年5月每个月加药一次,并填写《水池(箱)加药记录》,且要送水质样品(或由水务局取样)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水质必须合格。水箱人孔应加盖、加不锈钢纱网密封并加锁。

  4、水管员在巡查中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向分公司报告,由分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抄表员每月要对用水量进行分析,发现用水异常应及时检查,避免用水浪费现象。

  6、随时向业主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业主节约用水意识。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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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

  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水质必须合格。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篇3:用水供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小区正常供水、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用水、供水的管理。

  3职责

  3.1管理处主任负责本小区用水、供水的管理。

  3.2小区维修组负责本小区给排水系统的操作及维护保养。

  3.3小区保安队负责消防供水系统的操作、巡查及日常保养。

  4管理制度

  4.1管理处

  4.1.1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业主供水。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用户,长时间停水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用户供水。

  4.1.2管理处应定期对用户用水量进行分析,发现用水异常应提醒用户,并帮助查找原因。

  4.1.3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4.1.4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报修,杜绝浪费。

  4.1.5清洁、绿化工在用水时应注意节约使用,避免浪费。

  4.2小区维修组

  4.2.1维修组主管负责小区水泵房、水池、水箱的钥匙管理以及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4.2.2给排水维修工必须了解、熟悉小区内的供水系统,如:水管、水池、水箱、水泵,开关阀门及分阀门的位置。

  4.2.3给排水维修工负责给排水系统的运行操作、巡查以及维护保养。

  4.3保安队

  4.3.1保安队负责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4.3.2救火用的输水设备,要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应立即维修,同时严禁使用消防喉做其他用途。

篇4: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

  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

2.0范围:

  公司管理小区内用水供水系统。

3.0内容:

  3.1由工程技术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楼宇水池、水箱的钥匙的管理以及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做到专人负责,持证上岗。

  3.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工程技术部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提前一天通知住户,长时间停水应尽量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住户供水。

  3.3贮水池(箱)应定期彻底清洗、消毒,工程技术部应做好清洗记录,并送水质样品到防疫站进行检验,水质必须合格。水池(箱)应加盖加锁,且密封良好;通风透气孔应作好防护措施,防止蚊虫进入。

  3.4负责供水系统的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抢修,杜绝浪费。

  3.5抄表员每月要对住户用水量进行分析,发现用水异常应进户查询,防止大便器水箱长期跑水而造成浪费。

  3.6随时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3.7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3.8本办法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篇5: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日期:2004-8-15

  执行日期:2004-8-1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三章保洁管理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西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房产、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六)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七)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八)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保洁管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保洁一次,如一年以上未进行保洁或发生水质污染,应立即暂停供水,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资料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报告,须立即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派人处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当二次供水发生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材料、涂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按规定通知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的;

  (三)水质检验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取水样检验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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