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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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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10月2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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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明昆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学校公务接待对象为到学校从事公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周到、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分级管理的要求,坚持“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学校层面的接待按照工作分工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归口负责;各单位(部门)层面的接待由各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章 公务接待报批程序

  第五条 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审核,党群部门归口党委办公室审核,行政部门归口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接到来访信函后及时向相关校领导请示,并按校领导指示,由党、校办负责人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七条 接待工作负责人根据来宾情况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附件1),根据审批意见与来访单位沟通并制定接待方案后开展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交到归口部门建立台账,予以归档。

  第八条 对同时间、同地点来访的接待,原则上合并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标准与规范

  第九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及相当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事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接待对象原则上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部门)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限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用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80元。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用餐原则上在校内安排,一般安排在学校招待所和餐厅。因食宿数量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在校内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校外,但不得超过在校内安排的标准。接待所产生的报销票据必须附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车,坚持集中乘车原则,由接待单位(部门)与后勤服务发展中心联系,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学校层面的接待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校办协调有关校领导参加。各单位(部门)的接待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确需校领导出席或参与的活动,由党、校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到外地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需事前报校领导批准,标准依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变相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纪念品等。

  第四章 接待费用管理与报销

  第十六条 接待费用控制在单位(部门)日常运转经费的2%以内,超支不得报销,日常管理中接待费用与其他经费分开记账。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业务交往中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各单位(部门)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单位(部门)接待费用,校内接待以转账方式支付,校外接待以公务卡刷卡方式或者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学校接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接待的,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公务接待审批意见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发票、刷卡凭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计财处每年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备并公示学校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

  第五章 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开展公务接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准接受被执行公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第二十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二十一条 不准参加任何组织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到以上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支出费用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学校监审处和纪委办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外事公务接待,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由其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3: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一:公司公务接待制度

  兰州西热东输经营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因工作业务往来、学习交流、出席会议、检查指导等发生的相关公务接待活动(包括用餐、住宿等)。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决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坚决杜绝非公务性接待和超标接待。

  第四条 公司所有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

  在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迎送,不得铺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五条 公司所有公务接待都必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安排。未经领导批准的公务接待,办公室不得安排和结账,财务部也不准予以报销费用。

  第六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应在定点饭店或者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章 接待程序

  第八条 公司公务接待,接待部门都应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说明具体接待对象、人数、事由、时间、标准、陪同人员等内容,报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后请示主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审批,办公室可口头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务接待,并于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由接待部门负责人自行结算。

  第十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需要由接待部门安排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由接待当事人自行结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有重要接待(重要领导或重要客户来访)任务时,应提前一天报办公室,并预先制定接待方案,由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结账,特殊情况需要接待当事人在消费结账时,应核实账单,并据实签名确认、开具发票。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接待工作应严格按下列级别和标准安排,超过此标准的接待需报总经理批准。

  说明:1、以上标准用餐不含酒水。

  2、接待用酒原则上由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接待发生时,由办公室统一准备安排。

  3、陪同人员数量应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安排特级接待标准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公务接待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其他由公司承担的接待费用,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 接待费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报销,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接待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接待当事人依据《公务接待审批表》和消费的正式发票,于当月25日前,按公司财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时,经办人须取得用餐酒店或住宿宾馆正式发票,并附上《公务接待审批表》,交由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定额发票印章要清晰可识别,印章不清的不予报销,不完整的发票不予报销。单次报销必须为同一单位提供的发票,发票归属地与费用实际发生地必须一致;

  (二)手工开具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提供套开、虚开的发票,发票填写必须规范,发票内容必须完整,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特殊情况须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其他陪同人员证明并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经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接待费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星期集中定时进行财务报销。每月28日以后,为了便于财务部集中时间月末结账,在此期间停止费用报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公司员工弄虚作假,借业务接待之名谋取个人利益,且到公司报销的,一经查实,除退回报销金额外,对经办人和当事人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虚报或多报招待费用,情节恶劣的可给予处分,并扣发年终奖金。

篇二: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平煤物?20**?10号

  关于印发《物资供应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物资供应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总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九日

  主题词:公务接待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

  平煤集团物资供应总公司办公室 20**年1月20日印发

物资供应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搞好对外接待工作,推进接待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待费指标核定原则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及经营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依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自行计算和掌握业务招待费。

  2、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单位、生产厂、经营单位和机关科室及附属部门,其业务招待费不在下达指标,统一分配到战线领导,实行归口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业务招待费时,由战线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核定标准,费用从各有关领导切块的业务招待费指标中列支。

  3、招待客人原则上在物资饭庄就餐,外部餐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出差和必要的外部招待,需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二、接待范围

  1、上级领导及由上级领导带队的检查、考核、调研工作组。

  2、上级及有关部门来总公司工作或召开会议。

  3、邀请有关人员来总公司进行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

  4、兄弟单位来总公司参观、学习、联系工作等情况。

  三、接待原则

  1、定点接待。各类接待活动坚持统一管理、定点接待的原则,一律在物资宾馆安排接待和食宿。

  2、对口、对等接待。公务活动原则上由业务对口部门的同级领导出面接待,综合性接待由公司办公室协调。

  3、节约、从简原则。不超规格安排接待,不超标准安排食宿。

  4、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陪餐人员和陪同车辆。陪餐人数和次数要严格控制,不得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不得到定点接待地点以外的宾馆、酒店及营业性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公务接待,如有发生,费用自理。

  5、外地联系工作接待费用,要严格控制指标,超过指标的费用自理。

  6、各战线领导负责本战线公务接待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机关之间、机关和基层之间的工作交往,不准安排招待和宴请。

  7、接待工作应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实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对口负责,相互配合。

  四、接待程序

  1、公司办公室负责总公司的各项日常公务接待工作。

  2、公务接待应由业务对口部门根据来宾情况,活动日程及活动安排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并上报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公司办公室按标准统一安排接待。

  3、公司领导直接接待事项,由办公室填报《公务接待申报表》,经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接待。

  4、凡大型活动、承接会议及接待规格较高、时间较长的公务接待,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审定。

  5、办公室按《公务接待申报表》三联单通知物资饭庄,饭庄凭单据结算费用。

  五、具体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对超标准的接待安排要自觉予以纠正,并加强对下级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总公司接待就餐报批制度,接待标准列入报批内容,谁批准谁负责,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2、总公司纪委、审计、财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各战线领导要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指标,办公室设立专门台帐,当月指标当月报,超支不报,接待费用与工资指标挂钩管理,凡接待费用超出计划指标的,扣发本人工资的10%。

  20**年1月19日

篇4:职学院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

  职学院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

  根据xt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的《关于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公务接待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原则:

  1、礼貌热情,周到细致

  2、归口接待,适度从简

  3、控制标准,勤俭节约

  4、提高质量,确保安全

  二、接待范围:

  1、来学院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

  2、来学院联系工作或学习交流的兄弟单位领导;

  3、参加学院大型活动的嘉宾;

  4、来学院了解情况的实习、就业单位领导。

  三、接待标准:

  1、学院接待标准参照市委、市政府接待标准制定。

  2、宴请标准:省部级领导宴请基本标准为800元/桌;厅局级为600元/桌;其他视领导职级、职务,宴请标准一般不得超过400元/桌。

  3、工作餐标准:15元/人。指来客及陪同人员均按15元/人的标准核定餐费限额不得超过,超支自负。

  4、住宿标准:省部级领导安排套间;地厅级领导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或三人间;除特殊情况外,住宿严格控制在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下宾馆安排。

  四、工作要求:

  1、各类接待均应严格控制标准,厉行节约,降低接待费用。

  2、按归口接待的原则。院党政办负责全院性活动的公务接待及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安排的接待任务。其它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自行安排接待工作。

  3、各类接待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应视来客人数及职级合理安排陪同人员,与接待无关的工作人员不参与陪同用餐。

  4、非领导职务因公务来校需就餐者,原则上按工作餐标准接待,由对口部门安排到学院食堂就餐。

  5、严禁部门间用公款互请。原则上院内开会或开展其它活动不得开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餐时,须报请院领导同意在食堂用餐,标准为10元/人。

  6、严禁用公款从事高档娱乐、休闲活动,严禁在接待过程中从事一切不健康活动,更不得从事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

  7、工作日中餐接待严禁用酒。平时接待用餐一般不用白酒,不用高档饮料。

  8、院内接待或对外联系工作,除特殊情况,并经院领导同意,不得用高档烟更不得成条成包递送香烟。

  五、工作程序:

  1、实行宾客信息通报制度,特别是重要宾客来访,须及时报告,便于领导及时掌握信息,调整工作安排。

  2、按对口接待,热情周到的原则,各接待单位应及时做好接待方案,搞好接待安排,并及时将接待方案报告分管领导。

  3、宾客来校后,严格按宾客职级、职务及工作性质控制接待标准,做好接待工作。

  4、接待工作完成后,及时结清接待费用,开具发票,注明接待事由。500元以内的接待费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报销;500元以上的接待费用,由分管院领导批准,院长审批同意后,到财务报销。

  5、接待费用按“谁接待,谁支出”的原则,由财务从各相关单位预算经费中扣除。

篇5:PM集团接待服务管理规定

  PM集团接待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规范接待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创建公司品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关心企业、热爱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言谈举止要以公司利益为重,为树立公司形象和打造公司品牌而努力。

  二、上岗时要佩戴工牌,经常保持整洁、端庄的仪表;文明办公、礼貌待客,举止得当、热情周到。

  三、长发要用发带扎在脑后,禁止染发、做时髦的发型或戴华丽的发饰;不可化浓妆、佩戴过多的首饰;指甲不可过长、不可涂鲜艳的指甲油;时刻保持工装、鞋面的清洁。

  四、在工作中要做到:严以律己、秉公办理、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密切配合、真诚协作、依法行事、文明管理、循规服务、守时守信、友情服务、理性服务、谅解用户;要做到:服务态度热情、服务技能娴熟、服务方式灵活、服务程序规范、服务效率快捷。

  五、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扎堆、聊天、吃零食等;不得在岗位上高声喧哗,打电话聊天。

  六、对来访的业主或客人,要主动热情、以礼相待,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与业主发生争吵及纠纷,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司汇报,不得推诿扯皮、故意拖延。

  七、仔细聆听业主/客户来电,认真做好记录;能当时解决的当时解决,能当时答复的当时答复;不能当时答复的应明确告知业主/客户何时给予答复。

  八、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杜绝浪费,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时刻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和干净,保持好环境卫生。

  九、建立良好的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提供业主的档案资料、公司业务及财务方面的情况。

  十、对于业主的咨询、报修、投诉,要高度重视,应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并作好投诉业主的回访工作,及时向投诉人致歉、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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