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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访工作督查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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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信访工作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督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三)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公司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重大集体*事项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四)3次以上重复来信来访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

  (五)其他应予督查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信访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五条信访督查的主要职责

  (一)跟综检查: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对进展缓慢的查明原因后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三)及时指导: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较复杂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单位、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六条信访督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信访督查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二)信访事项的处理,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三)信访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可以采取电话、发函、召开会议、实地调查或者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四)信访事项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记录,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事项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经办人要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报告有关领导。

  (四)信访事项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事项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4、对具体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应当按照受理、交办、实施、审核上报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由公司信访部门负责立项,拟定督查方案,统一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篇2: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案件办理督查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9.02
【实施日期】1999.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信访案件的办理和督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督查信访案件,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信访机构或者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具体负责信访案件的办理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信访案件的办理、督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主管领导的岗位责任制,坚持和完善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处理重大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制度,(来自:www.pmceo.com)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立案与办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函件或接待信访人并制作笔录后,应当向有关领导汇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领导批示查办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
(三)行政机关决定立案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受理信访案件后,应当指定分管工作人员,审阅有关材料,掌握案情,对本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应当直接办理;需要交办或者转办的信访案件,应当交由或者转由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办理信访案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面调查,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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