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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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二、运输路线及运距:

  三、双方责任:

  1、托运方托运货物如实填写,如有隐瞒货物名称、重量、性质、手续不全等,若承运方在运输途中为此造成损失,均由托运方负全责,托运方需购买货物保险,承运方如有货物失落按保价赔偿,如不保险按运输价格3倍赔偿。

  2、托运方若不跟人押车,卸货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货物包装必须完整无损,承运方按卸货地址给予近期、完好无损运到和办理交接货物手续,否则造成损失各自其责。

  3、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未按期交货,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有外包装的货物,外包装无损害时,内在货物损坏与否均由托运方负责(因有外包装,装货前无法检验)。

  5、若卸货地点临时改变或与所签订合同地址不符,则托运方需负全部责任及承担相关费用。

  四、运输费用

  实行总包干,包干费: 结算方式:采取同城划拨,异地托收。转账支票现金方式中的现金结算的方式结。

  五、本合同双方盖章生效,如双方发生货运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照执行。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

  车辆实际所有人必须清楚确认合同中每一项条款,对合同中所有运输单价认可无任何异议,此后在运输过程不得因单价问题发生争议、停运等事件。如有任何车辆实际所有人在履行合同中途有违反此合同中任何一项,甲方有权利扣除车辆实际所有人半个月的运输车辆总费用。

  车辆所有人应管理好自己车辆驾驶员,不得有打架斗殴散播舆论等事件发生。 此合同经每位车辆实际所有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篇三:公路货物整车运输合同

  公路货物整车运输合同

  托运方:华蓝建筑工程公司承运方:福州公司

  根据国家公路货物整车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路货物整车运输合同条款如下,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三塘砖厂

  货物到达地点:玉洞市场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20**年3月20日

  货物运到期限:20**年3月28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货物随坏率不得超过0.5%,超过的按照货物原价赔偿。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托运时由托运方负责装卸,收货时由收货方负责装卸。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收货方当面清点、验收货物,有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的有理由拒收以及要求赔偿,一旦确认收货,事后不得追溯。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托运方付给承运方定金10000元。货物运输确认收货后,支付剩余金额,同时凭开具的运输发票给付运费;以现金或银行汇票结算。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如需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

  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

  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押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

  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到指点地点后有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义务

  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的责任

  ①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10%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② 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

  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损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方责任

  ①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赔偿托运方违约金按照货物价值10%

  ② 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③ 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 托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 年 3月 21 日

篇2: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14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201号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年5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年6月18日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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