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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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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补充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补充协议

  一、承包最后一年土地上的作物没有卖出去,延期至第二年的三月底(补偿每亩**元)。注:已交付的田亩不须补偿。

  二、租金支付形式:一年一付,第一年10月20号之前支付当年租金,以后每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当年租金。

  三、国家对农村的地力保护补贴由甲方相关农户享有,除大旱年甲方必须无条件保证乙方的正常用水,大渠的农业用水水费由甲方相关农户自行承担。

  四、合同期满前移交土地,乙方应恢复原貌,各户之间的田埂确保平整。为确保农户按季节正常耕种,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押金每亩**元(大写:***元),如乙方不能履行恢复原貌,各户之间的田埂确保平整,每亩壹佰伍拾元的押金归甲方所有。

  五、机耕路由甲方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必须按乙方要求修建。

  六、单位面积不低于七十平方丈,多余部分归乙方所有。

  七、承包的土地内田埂任意加宽加高加固,以便于关水(约一米高、1.5米宽),土地的界限石由农户和队长负责预埋,在交田之前埋好。

  八、承包的土地范围内包括田埂,村民都无权栽种任何的农作物。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日

篇2: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15)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20**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依法出租、承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有划拨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出租。

  第八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编号;

  (四)出租用途;

  (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出租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补正。

  第九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出租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申请书;

  (二)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附着物的,还应提供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权属证明;

  (四)出租合同;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出租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因特殊情况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第十一条 出租人需要延长出租许可的,应当在出租许可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

  出租人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原许可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许可的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原许可。

  第十二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文件规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

  承租人确需改变出租土地用途或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报市、县土地和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整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注销土地出租许可。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撤回土地出租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交回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缴纳当年实际出租期间的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计收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级别制定,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按年计收,出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第十六条 出租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出租人不按期限缴纳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的,按日加收该收益金总额3‰的滞纳金。不按期缴纳土地收益金超过六个月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出租许可并予以公告,同时责令限期缴纳收益金和滞纳金。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用途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须向被检查者出示有关有效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承包形式给他人使用或者改变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以自营、联营、合作方式使用划拨土地的,视为出租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篇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镇村组的亩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土地基本情况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出租期限

  土地出租期限为___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出租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公斤,共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共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年月日前支付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年月日前支付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年月日前支付公斤(元);

  2、一次性支付: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三)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二)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三)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四)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五)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六)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出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一)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承担违约金。

  (四)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______%承担违约金。

  (五)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七、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二)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三)任何一方若需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转让第三方,均应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四)本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之继承人及受让人及代理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合同缔约当事人签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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