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年度棉花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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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度棉花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县棉监办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下,重点抓了以市场准入和整治“打白条”为主要内容的棉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几个月的努力,在整治和维护全县棉花经营秩序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果,使本年度棉花收购经营工作呈现平稳态势。现就今年棉花市场运行情况及所做工作总结如下:

  一、棉花市场运行基本情况

  1、生产经营状况。一是种植面积较去年减少,今年西半县各乡镇、农林场站、开发区和小宛农场种植面积共19.5万亩,比上年减少5万亩,减少面积主要在东片乡镇。二是生产的不利因素存在。由于今年夏季气温偏低,棉花生长缓慢,采摘上市期推迟10-15天,亩产量略低于去年。

  2、收购网点减少。由发改委、棉监办、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办公示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共43户。其中有加工资质的企业18户,收购网点25户。

  3、资金兑付情况。向金融部门贷款企业共14户,其中农发行4户、信用社10户,两行合计贷款24200万元,各企业自筹和引进客户资金13745万元,全县籽棉收购实付资金37945万元,银行贷款剩余资金7350万元。

  4、棉市运行基本正常。由于今年棉花市场行情变化大,籽棉价格低开高走,10月8号前,农民因棉价低不愿结算,之后价格一路走高,大量棉花集中入市,企业实际结算价格普遍高于农发行内部出台的收购预期价格5.20元/公斤。各棉企均能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大原则进行。

  5、收购价格动态分析。今年我县棉花收购价格总体呈现低开高走态势,经调查,全县籽棉收购平均价格基本在5.70元/公斤上下,从入库结构看,5.60元/公斤的约占30%,5.80元/公斤的约占70%。与上年相比,籽棉价格上升0.63元/公斤,同时棉花企业存在的风险很难预料。

  6、棉花收购入库情况。截止10月底,全县收购入库籽棉共达66570吨,同比减少23430吨,每公斤平均价格按5.70元计算,棉花收购总值为37945万元,同比减少3555万元。平均衣分按36%折算,共折皮棉23965吨,同比减少8435吨。总体看,质量和衣分率均不低于上年。

  7、加工生产正在进行。至目前,18户加工企业全部开机生产,加工皮棉近3000吨,争取快收快轧快销。由于棉花销售价格处于低位,故只销出少量棉花。

  二、围绕棉花市场运行所做的工作

  为了做好今年全县棉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棉花市场运行秩序,保证新棉收购、加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广大棉农、棉企的合法利益,我办努力履行县委、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具体抓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从规范棉花市场抓起。一是按照县政府棉花市场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投入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积极宣传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年棉花市场监督管理意见》的重点内容,做好收购前期准备工作。二是积极配合县政府主管领导会同县发改委,协调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安监、金融等职能部门深入各乡镇棉花企业开展了为期三天的联合检查,摸清了各企业的基本情况,为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

  2、抓好市场准入和资金监控。凡进入市场收购棉花的企业一律按照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对工商执照、安全消防、质监符合条件和收购资金到位等手续齐全的,经我办备案后在电视台进行公告。收购开始后,每天监控收购企业资金余额,严格落实“钱货两清”的交易原则,彻底杜绝“打白条”收棉行为,为保护棉农切身利益尽到了应尽的职责。

  3、领导带领,实行跟踪管理。棉花收购开始后,我办坚持每天由领导挂帅下企业巡视检查,深入收购现场调查询问,掌握资金兑付、消防安全、质量把关、价格动态等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整改,并向政府分管领导反映所掌握的情况。当发现籽棉价格走高,棉农不愿结算10月8日前预交棉花的问题时,我办及时在电视台发布《通告》,并多次到企业督促限期兑付。*

篇2:西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市房发[20**]16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300号)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强调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二)规范房地产预售广告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任何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拟发布预售广告,不得出现“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以时间表示距离、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购房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广告发布前,开发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销售、预售、租赁广告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150号)的要求,将广告清样报我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布。

  (三)加强开发项目销售现场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银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活动监管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装修标准、车位配比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建筑节能等内容。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我局备案。

  (五)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252号),认真履行监管义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六)强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且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

  (七)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责任,导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购房人定金等已交纳费用。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人员和房地产经纪管理

  (八)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10日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

  (十)强化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住房限购政策。

  (十一)市房地产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认真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现场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快速处理、依法严惩。

  (十四)严格查处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新购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存在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项目等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经纪执业活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责任的商业银行,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10月30日

篇3:西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2013)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市房发[20**]16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300号)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强调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二)规范房地产预售广告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任何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拟发布预售广告,不得出现“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以时间表示距离、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购房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广告发布前,开发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销售、预售、租赁广告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150号)的要求,将广告清样报我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

  (三)加强开发项目销售现场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银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活动监管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装修标准、车位配比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当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建筑节能等内容。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我局备案。

  (五)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252号),认真履行监管义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六)强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且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

  (七)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责任,导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购房人定金等已交纳费用。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人员和房地产经纪管理

  (八)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协理资格证书10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

  (十)强化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办法》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住房限购政策。

  (十一)市房地产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认真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现场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快速处理、依法严惩。

  (十四)严格查处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新购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存在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项目等违反《房地产经纪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经纪执业活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责任的商业银行,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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