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龙湖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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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湖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

  一、 依据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 适用范围:

  新龙湖物业服务集团

  三、 职责:

  1、 物业公司:

  ¬──在启动会阶段提交选址和面积需求前期介入意见。

  ──在设计阶段向研发提供物业用房内部分隔前期介入意见,并与项目团队共同确定设计成果。

  2、 研发部:

  ──在启动会阶段根据物业前期介入意见、本标准、项目情况和法规,确定物业用房位置和面积。

  ──协调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团队确定的分隔意见,出具物业用房各专业施工图纸。

  3、 项目工程部:

  ──物业用房施工组织。

  四、 定义:

  1、 永久性物业管理用房:提供物业公司使用的正式永久用房,包括管理处行政办公区及客户中心、库房、工程维保中心用房、安全护卫中心用房、环境治理中心用房等;

  2、 销售中心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在项目施工或销售阶段提供销售中心物业保安、保洁使用的临时物业用房,包括保洁休息室、安全护卫中心用房。

  3、过渡物业用房:因项目分期建设,永久物业用房尚未竣工项目即交付业主,在永久用房以外临时按配置标准提供的物业用房。

  4、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共用设施设备、市政道路、业态和封闭管理等因素划定,报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法定不可分隔的服务范围。

  五、 选址原则:

  1、管理处行政办公区及客户中心:

  ──集中设置;

  ──交通方便,满足人、车到访;

  ──客户中心独立设置出入口,向小区外围开门;

  ──行政办公区独立设置出入口;

  ──自然采光。

  2、其他物业用房:

  ──尽可能在小区隐蔽处;可集中或分开设置;集中设置时,分别设置独立出入口。

  ──工程维保中心、环境治理中心、库房用房宜在小区相对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安全护卫中心宿舍应自然采光。

  六、 面积标准

篇2:中山市关于住宅小区建设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通知(2009年)

  中府办〔20**〕8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专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得改作他用。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时,明确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要求;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图纸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并在许可证附件“其他面积”一栏中明确面积,并办理规划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予以公布,并在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交承诺书,承诺移交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四、市房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只作登记无需办证也不作公摊)。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要求验收物业服务用房。

  六、本通知发布前没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参照以上条款予以配置。正在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业主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3:淄博市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2014)

  淄博市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规定(20**)

  ZBCR-20**-0600001

  淄房发〔20**〕90号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县规划局,各处、分局,各规划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的3‰至5‰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具体配置比例细化如下:

  (一)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含10万平方米),按照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的(含20万平方米),按照4‰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800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和集中,布局合理,位置宜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使用。

  五、下列用房原则上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一)设施设备用房;

  (二)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三)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

  (四)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一)已进行简单装修:房屋内墙面涂刷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完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或配套相关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七、本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7月31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规划局

  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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