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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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同理物业设备安全管理也只物业设备设施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就物业设备安全现场管理、设备安全教育培训、设备安全防护管理、设备管理安全检查等管理规范进行探讨如下

  一、物业设备设施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1)设备要求

  1、对设备房的要求----符合规定要求。

  2、照明要求----按标准配置照明设备。

  3、管、线设置----不影响在设备附近的出入,避免磕绊,上部有足够的空间。

  4、设备周围空间----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5、设置必要的操作、检修平台----符合操作、检修要求。

  6、安装必要的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7、安装必要的通风、排烟装置----符合设备要求。

  (2)管理要求

  1、设置室内环境测试----装配温度计满足管理要求。

  2、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按标准配置灭火器。

  3、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操作人员防护用品。

  4、配置必要的管理资料----系统配置图等。

  5、配置必要的管理制度----上墙制度。

  6、装设必要的排污----排水设备等。

  7、有必要的防鼠装置----挡板。

  (3)运行要求

  1、装设必要的防护栏。

  2、设置必要警示标识----警戒线、警示牌、开关标识等。

  3、健全的设备管理人员----合理的配置各类人员。

  4、必要的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检查标准。

  5、有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完善的责任制度。

  6、各种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运行管理制度。

  7、放置相应的运行记录----运行记录、巡查记录等。

  二、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规范

  (1)管理人员

  1、懂得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懂得管理区域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性能。

  3、懂得危害与风险的辩识、评估及控制。

  4、懂得与设备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5、掌握安全检查与安全隐患的核查方法。

  6、提出改善现场安全的改进方案。

  7、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和自我保障方法。

  8、熟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懂得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方法、要求。

  10、能对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进行分析。

  (2)现场主管

  1、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制度体系。

  2、对安全应急预案的应用、分析。

  3、常见的习惯性违章与防范。

  4、定期对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5、熟知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

  6、熟知责任区内的危险源与防范措施。

  7、结合岗位实际,经常性对预案进行演练。

  8、熟悉主要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9、熟悉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操作人员

  1、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熟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熟知设备安全运行规程

  4、熟悉设备常见故障与处理、预防措施

  5、熟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6、熟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管理规范

  (1)设备现场

  1、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手册)

  3、设备周围通道不堵塞,空间符合设备运行要求。

  4、现场防护设施完整、齐全。

  5、操作工具齐全、完好。

  6、有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要有专用防范措施。

  (2)设备自身

  1、设备自身安全装置齐全、完好。

  2、连锁装置动作可靠、灵活。

  3、安全防护罩完好、齐全。

  4、跳闸安全装置参数调整合理。

  5、过载、过流参数调整合理。

  6、各种安全表、阀状态完好。

  7、润滑、冷却系统状态良好。

  (3)操作人员

  1、根据工作环境和性质来确定作业类别选用个人防护用品。

  2、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熟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4、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传动原理等。

  5、熟知设备开动前和使用后的安全检查项目、内容,正确进行检查操作。

  6、会使用操作工具、仪表。

  (4)其他人员

  1、熟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熟知劳保用品、安全用具的使用方法

  3、熟知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

  4、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5、懂得设备的完好状态。

  6、懂得安全用电和常见机械设备的使用常识。

  7、会安全使用电动工具。

  四、物业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检查规范

  (1)班组安全检查

  1、劳保用品是否穿戴整齐。

  2、危险控制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

  3、危险作业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区域内防火设施是否完好。

  5、作业场地及通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班组成员有无情绪异常的人。

  7、有无违章违纪的现象。

  (2)现场安全检查

  1、着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是否按作业要求使用防护用品。

  3、是否存在违章指挥或野蛮管理。

  4、特殊危险作业是否有人监护。

  5、是否在作业区内打闹嬉戏。

  6、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正确否。

  7、多人作业能否统一指挥。

  8、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有无违章、拆卸安全装置。

  五、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范

  1、常见设备的安全操作

  (1)制定正确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不得随意拆卸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3)操作人员思想集中,穿戴应符合安全要求,站立位置要安全。

  (4)熟知特殊场所设备操作的安全要求。

  (5)开机前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熟知检查方法。

  (6)严禁超性能、超负荷使用设备。

  (7)多人操作设备,所有人员必须统一指挥,听从安排。

  (8)工作场地严禁打闹嘻戏。

  2、不带电作业的安全操作

  3、带电作业的安全操作

  4、工具仪表的安全使用

篇2: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修正)

  (20**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物业知识教材:供电设备安全管理

  物业知训教材:供电设备安全管理

  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另一方面是保障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加强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可以防止供电设施损坏、绝缘老化、误操作造成的短路、漏电引起的火灾、触电事故。

  一、加强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电能可造福于人类,但如果使用和管理不当,也常常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伤人性命。因此,必须加强电气安全教育,使供电设备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力争供、用电过程中无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

  二、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住宅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是做好供电安全管理的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主要内容有:

  ①住宅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必须在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的用地范围内进行。要在政府规划的线路走廊、配电房的用地上,架设导线、敷设电缆等供电设施。

  ②住宅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电力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一般是物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城市电力企业管理部门审批,由物业部门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

  ③住宅区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物业部门接管。对已建成的住宅区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和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与供电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协商,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④住宅区内从事建设的单位,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电的容量,变更和终止用电,都必须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审批手续。

  三、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

  供电设施的安全操作管理就是规范供电设施的操作程序,保证供电设施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供配电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用电基本知识,掌握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

  1.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①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使用操作杆、棒,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低压设备时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同时注意不要正向面对操作设备。

  ②严禁带电工作,紧急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在有监护人、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进行操作。

  ③自动开关自动跳闸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恢复供电。必要时可以试合闸一次。

  ④变配电室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⑤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能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

  ⑥设立安全标志。应对各种电气设备设立安全标志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施工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志牌。

  2.变配电室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为确保安全,防止误操作,按照国家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范》的规定,倒闸操作必须根据上级变配电所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经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并填写操作票。

  (1)送电操作规程

  变配电所送电时,一般应从电源侧的开关合起,依次到负荷侧的开关。有高压断路器、高压隔离开关、低压断路器、低压刀开关的情况下,送电时,一定要按照:母线侧隔离开关(刀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开关)→断路器的合闸次序操作。

  (2)停电操作规程

  变配电所停电时,一般应从负荷侧的开关拉起,依次拉到电源侧开关。以保证每个开关断开的电流最小,较安全。有高压断路器、高压隔离开关、低压断路器、低压刀开关的电路中,停电时,一定要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刀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刀开关)的拉闸次序操作。

  (3)变压器维修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为确保在无电状态下对变压器进行维修,必须先拉开负荷侧的开关,再拉开高压侧的开关。用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变压器两侧挂上三相接地线,高低压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请勿合闸”警示牌,才能开始工作。

  (4)配电柜维修前的安全操作规程

  断开控制配电柜的断路器和前面的隔离开关,然后验电,确认无电时挂上三相短路接地线。当和临近带电体距离小于6cm时,设置绝缘隔板。在停电开关处挂警示牌。

  四、供电设备过负荷的安全管理

  供电设备过负荷是指用户的用电功率超过了供电系统的额定功率时的运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开关电器、变压器、线路都有被烧坏的危险。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微波炉、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进入普通家庭,使居民用电功率大量增加。原有住宅的供电设计容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保险丝断裂、导线烧坏、电表烧坏等造成的停电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但影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声誉,而且处理这些事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高度重视。

  通常解决过负荷问题有两个解决的办法:一种是改造增容。即需要换线、换变压器、换开关设备,增加供电容量。这种方法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物业管理公司往往难以解决改造任务和资金缺乏的矛盾。另一种方法是加强用电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限制沿街的商业店铺从居民住宅私接电线,居民安装大功率电器要申请接入低压电网,经批准后方能接入,以此来限制供电系统的过负荷。通过加强管理来保证居民基本的家用电器的正常使用,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信誉和财物不受损失。

  五、供电设施防雷的安全管理

  供电设施遭雷击时,上百万伏的高压会沿着导线传播,击穿供电线路上的供电和用电设备,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防雷势在必行。防雷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国家的防雷标准安装好防雷器具。二是管好防雷器具,保证雷雨季节防雷器具正常工作。

  (1)变配电所的防雷器具

  变配电所属于一级防雷建筑物,按照规定变配电所应装避雷针。避雷针由三部分组成:伸向高空的金属物叫接闪器,埋入大地的金属物体叫接地体,连接接闪器和接地体的是引下线。遭雷击时,避雷针可将雷电流迅速引入地下,避免其他设备受损。为防止雷电波沿导线传入配电所,在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上安装阀式避雷器。阀式避雷器在正常电压时呈现很高的电阻对电路工作无影响,当遇雷电的高压时呈现低阻,通过引下线和接地体将雷电流引入大地。

  (2)变配电所防雷器具的管理

  避雷器具的管理较简单。每年4月份雷雨季节前由变配电室的值班电工,进行一次避雷针、避雷器和接地体装置的试验、测量和维修,保证避雷器具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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