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文理学院场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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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理学院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场馆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体育馆、铁城科教馆报告厅、图书馆一楼报告厅、月明音乐楼音乐厅、南山7号楼报告厅等室内场馆。

  第三条 学校场馆主要满足校内使用,优先确保教学科研和学校重大活动,严格控制外借外租。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场馆日常运行、使用安排和维修维护,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场馆管理到位、运行有序。

  第五条 除正常教学安排外,各二级学院每年可免费使用场馆四次,超过四次有偿使用,特殊情况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可免费使用。各部处、直属单位视实际需要免费使用。

  第六条 校内单位提前一周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送后勤管理处审核。若属有偿使用,在审核同意后,单位须持《缴费单》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凭缴讫凭证方能使用。

  第七条 校外单位提前一周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字盖章,送后勤管理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单位持《缴费单》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使用费,凭缴讫凭证方能使用。学校上级部门、协作单位等使用场馆,由后勤管理处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减收或免收使用费。

  第八条 任何单位获准使用场馆,必须遵守场馆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在《场馆使用须知》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场馆收费按《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收费标准》执行,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场馆。经批准同意使用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严禁私自转借转让。

  第十一条 场馆空调、灯光、音响等设施,需由场馆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单位有义务维护场馆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暂由二级学院、部处和直属单位管理的场馆、展厅、会议室等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文理学院体育馆管理办法(试行) 》(绍学院发[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场馆使用收费标准》、《绍兴文理学院体育馆对外收费标准》、《绍兴文理学院体育馆对内收费标准》

篇2: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2013年)

  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韶府令第111号)

  《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0号)已经20**年11月28日韶关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20**年12月9日

  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韶关市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建的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指标和标准的体育运动建筑物、场地和设施(以下简称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场馆周边群众和社会团体组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计划,制定指导性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和推进开放工作,提高体育场馆设施使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健身活动场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单位资助一定的体育场馆设施管理维护经费。

  第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具体组织实施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每年对开放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发出纠正通知,对不落实纠正措施的单位,不予核拨当年的资助经费。

  第七条 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单位可根据实施情况采用自行管理与街道社区联合管理、由体育俱乐部或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等方式实施开放工作。建立健全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开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八条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15小时。

  第九条 体育场馆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开放单位应提前公开告知。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资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共同推进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资助方案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资助标准每三年制定一次。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场馆设施维护、更新和管理人员补助等。

  第十三条 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资助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当年1月为上半年申报时间,当年7月为下半年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申报资料应包括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审定申报资料,按程序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体育场馆设施补助申请,经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查审定后,按程序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单位要定期对体育场馆设施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使用安全。同时,应当在场馆设施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组织在使用体育场馆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体育场馆设施,自觉维护开放单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凡故意破坏开放体育场馆设施及其他设施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活动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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