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科大财务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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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中科大财务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下属单位和部门,全资、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下属单位和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财务审计由审计处按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五)学校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四)是否使用合规的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五)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上交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六)学校和经济目标管理单位的收入划分、各单位部门取得的收入,分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它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九)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财务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在实施财务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校长签发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同时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中林业科技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南中林发〔20**〕63号)同时废止。

篇2:食品公司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食品公司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一、目的

  防止或减少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或其他名义与公司原有客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转移公司客户,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损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一律不发放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七、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期限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2、各部门在审计中应本着对公司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执行审计。

  3、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八、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适时修订。

  2、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行政部。

  附:《离职审计报告》

篇3: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托。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资产公司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资产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重要投www.pmceo.com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

  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财经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www.pmceo.com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

  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资产公司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四十二条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对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审计监督,增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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