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大学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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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东大学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科技综合优势,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服务,促进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东大学科技服务归口科技处管理。南东大学科技服务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挂靠在科技处受科技处领导,代行科技服务管理的有关职能。

  第二章 科技服务内容

  第三条 科技服务的业务范围有:

  1、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专利技术的实施;

  2、参加和组织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以及技术商品的中介;

  3、受聘有利于教学、科研业务的兼职顾问;

  4、承接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翻版、创新以及资料翻译;

  5、承接各单位特有的技术专长、技术力量所能及的其他技术服务;

  6、办理技术市场合同的登记、认定及退税工作。按退税额的20%收取管理费(以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入股组建公司的除外)。

  第四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科技合作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务咨询。

  第五条 科技服务中心指导和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

  第六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中心组织和参加重大的科技服务活动、科技合作洽谈、科技信息发布会和技术交易会。

  第八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科技服务合同文本的审定、登记、统计以及履约情况的宏观管理。

  第九条 科技服务中心协助各单位的合同当事人协调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办理技术合同所需的法人委托书,签发合同管理卡等手续。

  第十条 科技服务中心承办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的实施、中介等推广应用的业务,负责学校的科技服务汇总统计。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保存。

  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科技服务中心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合同文本档案。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技术鉴定和报奖条件的,由科技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其他必要的处分:

  1、在科技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私自与协作方作交易,收支不通过学校管理等侵犯学校权益者;

  2、除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3、除不可抗力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4、凡超出营业执照和资质所规定的范围承接项目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其税收由项目组自行交纳或委托科技服务中心代交,但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的其他有关管理参见《南东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南东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南东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南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南东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2修正)

  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修正)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七号)

  《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3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5号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

  五、将《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沈政令【1998】7号)第十七条删除。

  ......

  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宾馆、饭店、冷饮经营场点、旅店、歌舞厅、练歌房、游乐场、录像放映厅、音像制品经营场点、洗染店、美容院、理发店、洗头房、浴池等单位。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城建、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安装吸收油烟、异味的设施,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排放高度和位置的确定,应当以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为原则;

  (二)凡使用1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种炉灶的,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严禁原煤散烧;

  (三)在居民区和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噪声污染的各种饮食娱乐服务场点。对原有场点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严禁进行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五)使用音响器材的,必须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七)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七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时,应同时提交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承诺,工商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必须定期向市、区、县(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

  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在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项,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十八条 对阻碍环保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七年一月六日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饮食业(含酒店、饭店、宾馆、烧烤店)、娱乐业(含游戏厅、歌舞厅、音像放映厅、网吧)、洗浴场所(含带有松骨、按摩的项目)、洗衣场(店)、机动车维修业(含机动车修配、清洗、装饰装修)、加工业(含塑钢、铝合金、广告灯箱、铁艺、玻璃、理石及食品加工)、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等。

  第三条 在大连市及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办、经营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房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城建、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

  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关闭、歇业以及转让、变更后仍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居民住宅区的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建设者或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必须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在已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还须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在项目施工前,应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附具对相邻权利人意见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者或经营者在建设施工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投资在3千万元以上或位于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等特殊区域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应从方便居民生活、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符合环保要求等方面,规划建设适合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用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对规划建设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用房提出规划要求。

  第九条 开发单位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用途。房屋使用者应按照权属证书上注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禁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用途建设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内应单独设置具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的公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在设计和施工时,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个人应在用于服务企业的房屋和其他房屋之间设有防潮、防噪声、防油烟、防异味、防热和内壁式烟道等污染防治设施。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经营前,其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营业。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有关资料。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或市规定的标准,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污染排放大户或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限制其排放总量及浓度。

  第十三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以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经营饮食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煤气、电、液化气等能源。其他县(市)、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使用能源的规定,由县(市)、区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清出的废油脂或废弃的炸货油(不含餐饮垃圾,下同),必须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单位统一处理。禁止买卖废油脂或将废油脂随意排放;禁止随意排放油烟。

  第十五条 从事汽车修配产生的废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必须用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设置空调、通风等设备,应当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污染设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不符合要求的燃烧设施,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有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着服务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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