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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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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东大学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自主开展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激励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在“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中特设立“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用于保障南东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

  第二条 本计划的评审、资助和管理工作遵循严格、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博士后个人申报,院系审核、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第二章 资助类别及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计划的资助类别及申报条件参见 “南东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校通知[20**]78号)。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本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者填写《南东大学博士后重点科研资助计划申报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候选人所在院、系、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预期成果和指标等签署审核意见,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

  3、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由人事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资助人选方案;

  5、学校审定批准资助人选。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项目总结

  第五条 本计划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经费使用开支可参照 “南东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校通知[20**]78号)的规定。

  第六条 获本计划重点科研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时,须填写《南东大学博士后重点科研资助计划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连同其它材料,进行出站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委托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房地产销售部基金管理细则

  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基金管理细则

  1、销售部基金的来源

  1)罚金

  2)公司(或代理项目发展商)拨划,分配剩余部分;

  3)代理顾客销售费;

  4)关联销售代理佣金;

  5)部门自营利润;

  2、销售部基金的管理:

  1)销售部基金属销售部全体人员集体所有。

  2)设立专门帐册,由副经理进行专人管理,每月5日前向公司财务部经理和分管销售部领导申报。

  3)根据部门人员的流动情况,以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为界,将金额核定到个人。离开销售部时,可领取其在销售部期间所占的基金份额。

  3、销售部基金的使用

  1)支付特别基金;

  2)支付部门全体员工参加的行动;

  3)支付部门员工的生日贺礼。标准:100元/年·人;

  4)部门建设需要、公司不能支付的销售费用;

  5)支付经部门全体员工2/3以上表决的任何费用;

篇3:福建省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18

  实施日期:1997.1.1

  闽政(1997)4号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及财政部、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省电网对直供电量每千瓦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两分钱;省电网对各县趸售电量每千瓦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一分钱;趸售电量中,小水电当月上网互抵电量不征收省电力建设基金;联网转供电单位应按省直供标准征收;省电网代购代销电量按省电网趸售电量标准征收。

  第二条 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为除下述专门规定减免征外的全社会用电量。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产用电暂按减征至每千瓦时用电量3厘钱。

  第三条 电力建设基金按以上标准及范围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即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并将收到的电力建设基金集中到省电力局。

  各地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应缴交电力建设基金而没有按时缴交或拒交的单位或个人,供电部门按规定通过银行从应交单位的自有资金存款户头扣缴,或采取限制供电的措施。

  第四条 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一半归省政府,作为我省电力建设的专项基金,由省计委下达用款计划,专款专用;另一半归省电力局,专门用于电网输变电和主力电厂建设(来自:www.pmceo.com)。省电力局应于每月10日向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上月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情况,并抄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各半原则,并按税收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其他税费后,就地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第五条 电力建设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投贷分开。属省里安排的电力建设基金用作资本金的,由省计委通过省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进行参股投资并按分利方式回收;用作贷款的,其贷款条件比照同期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条件执行。回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缴交省级金库。

  电力建设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回收后全部再投入本省电力项目建设。1995年底之前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及其回收资金全部归省政府所有。

  第六条 电力建设基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务管理和监督办法按财政部电力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电力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列入省基建计划的电力项目建设和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缴入省级金库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计委在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可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和历年回收的预计数额,按照国家和省电力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电力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省计委项目资金安排的有关文件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八条 省电力局

  可按电力建设基金的实际上缴金额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

  第九条 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纳入电力企业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免征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第十条 企业交纳的电力建设基金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月1日起至本细则开始实行前按省政府闽政〔1988〕65号规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其使用监督办法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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