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大学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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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东大学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20**)》精神,加快实现我校创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争先进位”目标,促进校内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学科交叉,有效提升科技源头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培育有较强实力争取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杰出领军人物和科研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调动全校科技人员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努力争取和勇于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更好地稳定和壮大科研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集中校内科研力量,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同时,引导和鼓励校内外优质资源的强强联合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目标导向,紧密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开拓新的研究方向,加强学科间交叉,产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以及为国家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做出主要贡献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列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1、牵头承担的国家“973”项目、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牵头承担的重大科学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防创新重大项目;

  3、牵头承担的国家支撑计划、“863”重大项目、专项,国家各部委重大项目;

  4、牵头承担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到校扣款经费500万元以上,不含基本建设费)。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设立东南大学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重大项目办),隶属学校科技处。重大项目办负责各类重大项目的前期预研、组织申报和过程管理,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财务处派专人负责重大项目从预算到决算的全过程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七条 针对我校牵头承担的重大项目,科技处配备专人负责项目协调,必要时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各项目组成立由项目负责人(总设计师)牵头、课题负责人参加的项目执行小组,具体负责与协调项目执行过程出现的技术问题;有条件的项目可以成立由国内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对项目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第九条 重大项目办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合同评审,学校法制办优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重大项目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交项目合同或任务书。

  第四章 政 策

  第十条 鼓励与支持多院系、多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教授开展跨学科的科技研讨与沙龙,按照重大项目要求,酝酿形成项目建议书,活动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十一条 对思路新、基础好,有可能承担各类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经评审后,依据《东南大学科技基金资助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学校给予培育经费,必要时学校可提供专项科研业务费。所有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期划拨。

  第十二条 通过承担完成重大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学校将自然纳入重大成果培育范畴。

  第十三条 经批准预启动的项目,学校鼓励相关学院人员共同参与。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参与人员所在学院认可,人事处、科技处审核,根据《教师岗位积分考核办法》,按横向项目积分考核方法计入年度积分。

  第十四条 根据重大项目需要,优先引进杰出人才,可在校内外招聘专职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校内为优先,项目结束,聘用合同结束;鼓励吸纳优秀毕业生参与项目(具体办法参照人事处出台的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 采用科研团队积分考核办法对重大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由重大项目负责人参照《教师岗位积分考核办法》,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积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重大项目负责人可按重大项目执行年限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为鼓励校内合作科研,经科技处批准,项目可设定若干子课题,由项目负责人与子课题负责人签订内部合作合同,双方所在学院(系)、科技处签章后,课题经费在符合经费总预算的前提下,切割给子课题负责人支配,并计入子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经费统计范畴。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可按重大项目岗条例规定申报晋升职称;若从其他系列晋升职称,排名前三位可视牵头承担一项省部级项目。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在项目经费到校之前,由重大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财务处认定,可按学校科技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提前启动该项目的财务运行。积分考核也按预付经费计算,经费到款后扣除预付部分。

  第十九条 对在研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运行需要,学校在有条件时可优先给项目组提供部分临时办公或实验场所,项目结束后交还学校(管理细则另行制定)。校内科研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优先向重大项目组开放。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项目预算,学校按比例给重大项目组经费奖励。对争取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的有功人员,经项目领导小组或科技处推荐,由学校批准,在项目审计完成后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勇

  20**年2月2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 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35号)同时废止。

篇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

  第229号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管理和外经贸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危险程度,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查验收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复。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组织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有安全专篇,并在相关篇章中体现安全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对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第十二条 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等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后,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隐患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

  (三)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检测、检验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报批手续,经依法处罚后仍继续施工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依法终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和验收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总体验收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办法》(辽政办发〔19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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