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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学生社团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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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中学生社团评价方案

  学生社团(兴趣小组)评价办法是评估学生社团业绩的主要方法,是评选优秀社团的主要依据,学生社团评价办法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为推进学生社团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陶冶学生的情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同时也属《云大附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补充,请各社团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

  一、总则

  校团委按照评价方案对各社团进行量化管理,各社团每学期有基本分40分,根据表现加分或减分,每学期末根据各社团的量化总分评选出优秀社团,评价分数不设上限,每学期按分数高低评优一次。

  此方案适用于各社团。

  二、加分规则

  1、社团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宗旨,加10分。

  2、社团有学期工作计划、学期工作总结,加10分。

  3、积极组织并开展每一次活动,认真做好活动记录,每个月10号以前上交一次简讯(配有活动图片)交给团委,加3分;如稿件被学校网站登用,则额外加5分;每个月在各自展板区域更新一次内容,落实做到位,加6分。

  4、社团内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顺利开展活动,并能主动接受校领导、德育处、团委、少先队大队委学生干部、其他社团和广大师生的监督,期末获得“零投诉”,加20分。

  5、社团负责人或成员积极参与社联工作,如负责通知、监督、会议记录等,所在社团加10分。

  三、扣分规则

  1、社团内无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组内管理混乱,随意收取会费,不公开财务开销,扣10分。

  2、社团长期无活动,展板区无任何内容更新,被社员投诉,或者不按《云大附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的,被他人投诉,一次扣10分。

  3、社团负责人应积极响应学校团委的号召和工作安排,例会按时出勤,无故缺勤,一次扣10分。

  4、规范活动宣传,安全文明活动,有活动,需向团委提前报备,不在校园内随意粘贴活动宣传海报,不在宣传阵地中使用不文明用语或不文明信息(图片),使用完场地或教室后应及时打扫,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一次扣10分。

  5、遵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组织、谁担责”的原则,不得打着社团的名义私自建QQ群、微信群、论坛圈等开展与学习及社团活动无关的交流,或者在老师和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邀约外出活动者,一经发现,一次扣30分。

  四、如遇以下情况,将直接取消社团注册

  1、各社团必须保持鲜明的政治立场,树立理想信念,坚定不移跟党走、跟团走,思想与行动高度统一,接受党和团的指挥和领导,如社团负责人出现政治立场偏移,思想、态度、行动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者,一经发现,所在社团直接取消注册资格,同时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2、社团量化分数得0分,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该社团直接取消注册资格。

  3、如学校学生或其他个人利用社团所建QQ群、微信群、论坛圈等传播非法言论,出现攻击、诽谤、侮辱他人和其他组织,约架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一经发现,群主所在社团直接取消注册资格,相关责任人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篇2:工商局直属事业单位和挂靠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工商局直属事业单位和挂靠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挂靠社会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务部门代理记账的社团事业单位:市民营经济协会、市工商学会、工商局信息中心、市12315申诉举报受理中心、市消费者协会、消费报社。

  第三条 各社团事业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报账员,各项收支、往来款项和票据、发票,由报账员向财务部门结算。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社团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实际负责人对单位的所有收支工作负责。

  第四条 社团事业单位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不得开设其他结算账户。

  第五条 社团事业单位各项收支经济业务和代办事项发生的往来款,必须全额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目核算,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六条 社团事业单位各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各社团事业单位,参照财政预算管理的做法实行内部预算管理。经费收支预算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单位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12月份由事业社团单位研究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收支预算草案,财务部门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主管局的名义下达。

  第七条 根据资金管理与工作需要,局机关可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集中社团事业单位资金。所集中资金的收支,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违规在社团事业单位直接列支费用。

  第八条 社团单位向会员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一周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社团事业单位接受社会赞助、捐赠应当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赞助、捐赠的社团事业单位必须与赞助、捐赠人订立合同。社团事业单位收取各项费用应向交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九条 社团事业单位须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私自印制票据。使用税务发票应指定专人到税务部门购领,并按照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规定管理,设置发票使用登记簿。

  第十条 社团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收款,收取的款项必须在收款当日(遇特殊情况自收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财务部门或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办理票款结算手续,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自设其他账户存放资金或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社团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根据预算安排,按以下分类及权限进行审批。

  (一)人员支出:直接用于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个人部分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福利等。

  人员支出除执行市相关规定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奖金挂钩,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人员支出需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常规性日常公用支出:每月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邮寄费、印刷费等,无需事前审批,实际发生时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除人员经费、常规性日常公用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由经办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含)的支出需事前报批,填写《事业社团单位经费使用报批单》,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局长同意后办理,实际费用发生后履行审批手续。超过5万元(含)的支出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支出,分管局长审批时在支出凭证上标注“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 超出预算和入不敷出的开支一般不予列支,若确为工作需要应事前报告分管局长,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先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 各项费用报销细则:

  各项经费的支出应执行中华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使用规定,1000元以上支出须从银行划转到服务单位进行转帐支付结算。

  (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购买实物的支出除提交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外,必须附有验收或领用证明。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支出除附相关票据外,还应附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在报销时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介绍信)、公务接待清单及合法有效的结算发票。接待清单应注明具体的接待对象、公务活动项目、陪同人员。

  (五)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七)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相关交费证明等凭证。

  (八)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提供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的材料。

  (九)设备购置费用支出报销时需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资产验收入库单、领用单(数量种类较多可加附详细清单),合法有效的结算发票等附件材料。

  (十)房屋维修、装饰工程费用支出报销时,需要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提交材料外,需附批准文件、经费预算报告和施工单位建设、维修(装饰)预算书,工程结束验收单和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十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规定列入政府采购除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外,报销时要提供维修单位出具的车辆维修项目费用清单,以及合法有效结算发票;车辆燃油要使用油卡结算,实行一车一卡,报销时提供油卡充值清单及发票。

  (十二)其它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在报销凭证摘要中说明支出的相关事由,除按规定审批外,还应当将开展工作的材料(上级文件,通知、工作小结、合同以及此项经费支出所保障工作的其它资料)作为支出附件。

  提交材料规定的未尽事项的,有规定在支出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的应按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 在各单位兼任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公务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或享受其他奖励、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社团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和实物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盘点,并将固定资产实物清单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应加强对社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团事业单位对损失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审批制度。属人为毁损、遗失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社团事业单位的收支应及时入账,收支内容应符合社团事业单位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费用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并按相关经费支出的规定提交附件或证明材料。对摘要不明、手续不清、材料不全、票据不符、填写错误、票面不洁、化整为零以及内容涂改等不符符合相关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要求纠正或补正,必要时请求上级处理。

篇3:科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科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开拓视野,锻炼能力,提高素质,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校团委。各校(信息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系分团委对由本校(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织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校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校团委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电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校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班级、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等)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校团委同意,并由校团委考核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年级主任或校(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gg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在本年度内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五)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内容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社团活动登记表》(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二)办班要以为学员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学员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的标准。

  (三)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学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四)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须提前五天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校团委申报,经批准加盖“**电子科技大学校内张贴许可章”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乱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一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须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校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成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每月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年工作计划和上学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每学期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的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校团委给予重点扶持等。

  第三十一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成员,校团委定期(每年“五四”期间)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授予“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积极分子”。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需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生工作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校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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