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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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细则

  凡在坠落高度超过2M的高处进行作业时均应按此细则实施监理。

一、安全管理的监理要求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到施工组织设计中。

  4、高处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5、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

  6、所有进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雨雪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整。

  8、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或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临边作业的监理要求

  1、必须设置防护栏杆的部位有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拦杆或栏板的阳台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雨蓬与挑檐处边,井架、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垂直运输接料平台,两侧边平台口尚应设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上人或运料坡道两侧边,楼梯口和梯段边,水箱及水塔周边等处。

  2、临边防护栏杆的横杆和栏杆柱所用材料的规格和连接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3、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1-1.2M,下杆离地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必须加设栏杆柱。

  4、基坑四周栏杆柱可采用钢管打入地面0.5-0.7M深,钢管离边口不小于0.5M,当基坑四周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5、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

  当临边外侧临街时,敞口立面还必须满挂安全网。

  6、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

三、洞口作业的监理要求

  1、因工程和工序的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类洞口,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2、板与墙洞口、电梯井口,桩孔、杯形、条形基础、基槽上口、上人孔、天窗口等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3、洞口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并应固定严密。

  ①边长2.5-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设。

  ②边长25-50cm的洞口,可用竹木作盖板盖住洞口。

  ③边长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上铺竹笆或脚手板。

  ④边长大于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设安全平网。

  4、低于80cm的窗台、垃圾井道、管道井口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拦。

  5、位于车辆行驶道上的洞口所加盖应能承受不小于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的2倍荷载。

  6、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应设一道平网。

四、攀登作业的监理要求

  1、进行攀登作时,可使用梯子等攀登设施。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

  2、梯子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设施。梯子工作角度以750左右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3、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子强度不得低于原单梯强度。

  4、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

  5、使用直爬梯进行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攀登作业人员必须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非规定的通道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作业人员应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四、悬空作业的监理要求

  1、悬空作业应有牢靠的立足点,所用索具、吊兰等设备应经过技术鉴定。

  2、悬空安装大模板必须有操作平台。

  3、构件吊装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高空连接等工序应有安全设施。

  4、框架结构悬空大梁、钢筋绑扎和砼浇筑等作业应有操作平台。

  5、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操作人员严禁站在窗台上,并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可靠物件下。

  6、进行予应力张拉悬空作业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放置张拉设备用的牢固可靠的操作平台,张拉区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

五、吊兰高处作业的监理要求

  1、吊兰使用应有施工方案,所有索具应经过计算。

  2、挑梁锚固或配重等抗倾覆装置应可靠有效。

  3、吊兰组装应符合要求,升降有保险绳,使用前应按设计经过荷载试验合格。

  4、所用升降葫芦,应有合格证,保险卡应有效。

  5、操作人员应系安全带,安全带不能挂在升降的钢丝绳上。

  6、吊兰内应满铺脚手板,不得有探头,吊兰外侧和两端要有安全防护措施(1.2高防护栏杆,18cm高挡脚板),并应有立网封密。

  7、吊兰升降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作业前要进行安全交底。

  8、非工作人员不得在吊兰内停留

  9、作业时吊兰应与建筑结构拉牢,离墙空隙不能过大。

  10、两片吊兰连在一起作业,升降应同步。

六、交叉作业的监理要求

  1、进行上下交叉立体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否则应设安全防护层。

  2、拆除作业时,要设安全警示,影响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员操作或停留。

  3、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4、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械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必须搭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5、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七、质量控制点

  1、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三宝的使用

  3、洞口防护设施

  4、临边防护设施

  5、悬空安全设施

  6、吊兰安全操作

篇2: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试行规程(2008)

  湖南省建设厅

  湘建建〔20**〕72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实施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应当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理费用。

  第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监理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条文,督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的各自职责。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理的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及

  资料归档制度,并明确各项制度的责任人员。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各施工准备阶段,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相应工作职责等。

  (二)明确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三)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来自:www.pmceo.com)、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要求经过专家论证;

  3.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设计及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暑、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查验施工单位拟在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相关证照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六)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内容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七)查验工程项目所有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八)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九)审查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及各项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应当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和完善,没有进行纠正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允许实施。

  第七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各施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审查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二)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内容组织专家论证,并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巡

  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控。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钢管及扣件、漏电保护器、安全网等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手续。参加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装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登记手续。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情况。

  (六)核查安全文防护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使用情况,并按规定签署意见。

  (七)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自查记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包括其工作日志;检查施工临时用电、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等。

  (八)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要求有关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整改验收意见。

  第八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含安装、运行、拆卸)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关键工序施工全过程的跟班检查:

  (一)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二)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架、索膜及跨度超过5m的结构安装;2.5m(含2.5m)以上边坡的开挖、支护;较为复杂的线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可能有影响的工程。

  工程项目监理应当参加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件设备、结构吊装就位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允许实施。

  第九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有关单位拒不在限期内整改或者拒不暂停施工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要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

  产监理资料应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和归档,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检查、验收等资料及处理结果;

  (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暂停施工令及整改回复验收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回复、复查验收记录,对建设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书面报告备份材料;

  (三)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每日巡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行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和本规程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 项目 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www.pmceo.com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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