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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常用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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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司股权转让常用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订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合法拥有----%股权,该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元作为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天之内一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所规定价款的--%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应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意外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享有股东的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的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各享有公司收益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元,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和--%。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受让的股权转让与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不得从事和本公司相同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外,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土地矿业仲裁中心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补充性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篇2: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意向书

  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意向书

  本意向书由以下各方于20__年7月__日共同签署:

  受让方:________

  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

  zzz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zz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册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

  z水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就乙丙方将其持有的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或出资义务转让给甲方事宜,达成并签署本意向书,供协议各方日后据此正式签署《出资义务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意向书另有规定,下列用词在本意向书内使用时,特指以下含义:

  1.1 本意向书:指本股权转让意向书;

  1.2 转让方:指乙丙方,即无锡富安投资发展集团和萨摩尔富洋有限公司;

  1.3 受让方:指甲方和甲方指定的境外公司,即A公司和________有限公司;

  1.4 协议各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

  1.5 目标公司:指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

  1.6 RMB:指人民币,即本意向书使用的货币名称。

  1.7 专有资料:指记载转让方、受让方、目标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机构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合同、财务资料、商业计划、管理制度、供应商,以及所有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

  1.8 股权转让:指乙丙方根据本意向书及将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给甲方的行为;

  1.9 过户: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将转让股权记载于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境外公司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0 过渡期间:指协议各方签署本意向书之日起至转让股权过户,并完成公司交割之日止的期间;

  1.11 审批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对本意向书项下之股权转让事项有审批权的政府主管机构。

  第二条 目标公司情况

  2.1 目标公司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是由乙丙方共同投资,注册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中外合资公司。

  2.2 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乙方持有目标公司51%股权;丙方持有目标公司49%股权。

  截至本意向书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已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150万美元(丙方支付)。

  2.3 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本公司开发的房产;物业管理(不含国家限制类项目,凭有效的资质证明经营)。

  2.4 注册地:z滨湖区 梁青路____路____号

  2.5 注册号:企合总副字第007843号

  2.6 无锡富洋置业有限公司(即目标公司)于20**年____月____日与无锡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第31 号】,以人民币1.16亿元的价格获得无锡市20**第31 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开发权益

  第三条 股权转让的方式

  3.1 为了简便操作,转让方将各自尚未履行的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义务(占注册资本的90%)全部转让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境外公司,按"内资对内资,外资对外资"的原则实施股权转让。

  3.1.1 乙方同意将其对目标公司51%出资额的出资义务转让给甲方,甲乙双方签订《出资义务转让协议1》或《股权转让协议1》。

  3.1.2 丙方同意将其对目标公司39%出资额的出资义务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境外公司,由甲方指定的境外公司与丙双方签订《出资义务转让协议2》或《股权转让协议2》。

  3.2 在本意向书项下的股权转让经国家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甲方及其指定的境外公司将出资义务约定的出资款支付到目标公司的银行帐户,并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3 完成出资义务转让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1,000万美元。其中,丙方的出资额为100万美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10%;甲方和甲方指定的境外公司的出资额为900万美元(或金额相当的人民币),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90%。

  第四条 特别约定

  4.1 乙丙方在此承诺:

  (1)将项目容积率从目前规划的2.2提高到2.5,并得到无锡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2)确保在20**年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的主要动拆迁工作,使项目具备土建开工条件,并将完成动迁的项目用地交付给甲方。

  (3)确保20**年4月30日前完成项目的全部拆迁工作,并将项目用地全部交付给甲方。

  4.2 甲方在此承诺:乙丙方完成本意向书第4.1条约定的工作,甲方同意向乙丙方支付人民币1,85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

  (1)乙丙方按时完成本意向书第4.1条(1)、(2)款约定工作,甲方应按时向乙丙方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如乙丙方仅完成本意向书第4.1条(1)款约定工作,但未能完成本意向书第4.1条(2)款约定工作,每逾期一天,乙丙方应承担每天1.8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支付给乙丙方的报酬中扣除。

  (2)乙丙方按时完成本意向书第4.1条(3)款约定的工作,甲方应按时向乙丙方支付报酬之余款人民币850万元。如乙丙方在完成本意向书第4.1条(1)、(2)款约定工作,但没有按时完成本意向书第4.1条(3)款约定工作,每逾期一天,乙丙方应承担每天0.8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支付给乙丙方的报酬中扣除。

  4.3 报酬支付方式

  目标公司拟通过委托乙丙方为其项目开发提供前期服务的方式向乙丙方支付上述报酬。乙丙方应向目标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可以列支项目成本的发票。

  4.4 如因项目容积率提高而需增加土地款的,增加的土地款由目标公司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国土局,但甲方有权从乙丙方的报酬中扣除与增加的土地款相同金额的款项。

  第五条 股权转让的程序

  5.1 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委托 会计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且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转让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5.2 在完成财务审计后,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尽职调查情况均符合乙丙方向甲方所作的信息披露和甲方的要求时,协议各方正式签订《出资义务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合作协议》和《章程》。

  5.3 在签订《出资义务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后15日内,乙丙方将本意向书项下的股权转让报送国家审批机构批准,甲方应向乙丙方提供报批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5.4 在本意向书项下的股权转让获得审批机构批准后10日内,目标公司应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议各方应向目标公司提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6.1 本意向书项下之股权转让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甲方对目标公司进行的财务审计结果符合乙丙方向甲方所作的信息披露和甲方的要求;

  (2)甲方对本意向书项下的股权转让所进行的尽职调查结果满意;

  (3)本意向书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国家审批机构的批准。

  第七条 担保

  7.1 无锡市胡埭水泥厂自愿为乙丙方履行《出资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提供担保,并与甲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如乙丙不能履行出资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则由无锡胡埭水泥厂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8.1 转让方在此向受让方声明与承诺:

  8.1.1 乙丙方均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合法存续。

  8.1.2 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应作出同意本意向书项下之股权转让且声明放弃受让股权之优先权的股东会决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之附件。

  8.1.3 转让各方也已取得、或将能获得各自主管机构、上级部门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的所有书面文件。

  8.1.4 乙丙方是转让股权的唯一合法所有人,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该等股权及其权益不受任何期权、优先权、抵押权、质押权、保证权、留置权或其他第三者权益的限制。

  8.1.5 转让方向甲方提供所有资料是完整、准确的,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同时,不存在任何应该向甲方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

  8.1.6 在本意向书项下的财务审计范围内的债权、债务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隐匿债务,否则,甲方有权向任一转让方追索。

  8.1.7 目标公司没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但转让方已告知甲方的除外。

  8.1.8 目标公司在办理股权过户之前,已依法缴纳了国家税费,并已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目标公司没有拖欠税款的证明,否则,甲方有权向任一转让方追索。

  8.1.9 目标公司在办理股权过户之前,已依法为其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基金),否则,甲方有权向任一转让方追索。

  8.1.10 目标公司没有正在进行或将要提起的诉讼、仲裁及其他任何法律纠纷,也不存在以目标公司为对象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8.1.11 乙丙方负责本意向书项下股权转让的报批、登记手续,甲方协助乙丙方的报批工作。

  8.1.12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已得到无锡市国土局的书面文件,保证不会因目标公司已延期支付土地款而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存在被无锡市国土局收回项目用地的风险。如目标公司因延期支付土地款而向无锡市国土局追究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由转让方和担保方共同承担。

  8.1.13 丙方承诺: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以及本意向书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即使在目标公司股权过户后,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务以及本意向书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丙方须以上述质押股权承担担保责任。

  8.2 受让方(即甲方)在此向转让方承诺和保证:

  8.2.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合法存续。

  8.2.2 本意向书项下的股权转让已经获得合法授权。

  8.2.3 用于本意向书项下的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九条 过渡期间的约定

  9.1 在过渡期间,转让方承诺将保持目标公司的稳定,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

  9.2 在过渡期间,除协议各方签署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必须进行的事宜外,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债权债务、人事或其他任何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并承诺促使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不对其资产、业务、债权债务、人事或其任何方面进行重大调整。该等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9.2.1 批准向目标公司股东发放现金红利,或批准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股本;

  9.2.2 决定目标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联合;

  9.2.3 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

  9.2.4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或变更任何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9.2.5 兼并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购买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份;

  9.2.6 清偿未到期债务(本意向书约定条款除外);

  9.2.7 放弃、转让债权或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9.2.8 进行或承诺进行任何权益性(资本)投资;

  9.2.9 提起任何诉讼;

  9.2.10 其它可能引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负面变化的情形。

  第十条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

  10.1 丙方或其关联公司应于协议各方签署《出资义务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之日,将目标公司向其提供的借款全额返还目标公司。

  10.2 丙方或其关联公司于20**年7月30 日向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支付人民币3500万元,如不能将原收据换成无锡市国土局出具的土地款发票,则不能视为目标公司的负债,与目标公司无关;该款由丙方或其关联公司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10.1 协议各方应对本意向书及其它法律文件的内容及其涉及所有专有资料加以严格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协议各方(1)只可向有职责需要的雇员披露相关法律文件或专有资料;(2)应使其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关联机构的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以及其顾问在协议各方面遵守本意向书规定的保密义务;(3)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防止本意向书及其相关法律文件或任何专有资料未经许可被披露。

  10.2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意向书项下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仍然有效,只有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方予解除:(1)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要求时;(2)协议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时;(3)保密内容已通过正常程序进入公共领域。

  第十二条 进度安排

  12.1协议各方同意,按如下进度安排推进本意向书项下股权转让(根据项目谈判情况修改)。

  7月25日 签订本意向书

  7月30日 委托财务审计,完成尽职调查

  8月10日 确定2.5容积率,并获得无锡市政府正式批文

  8月10日 获取国土局同意缓交土地款的书面文件

  8月15日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作协议》和《章程》

  8月30日 获国家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9月10日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9月15日 甲方及其指定的境外公司完成出资义务

  12月15日 完成项目主要拆迁并具备开工条件,支付报酬1,000万元

  20**年4月30日 完成项目全部拆迁,支付报酬余款8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意向书的解除和终止

  13.1 如有证据显示,本意向书第六条约定的前提条件无法成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

  13.2 除协议各方同意延长本意向书期限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外,如自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至20**年12月 30 日期间,协议各方仍未能就本意向书项下股权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本意向书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14.1 本意向书的订立、解释以及由本意向书引起或与本意向书有关之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排他协商条款

  15.1 本意向书签署后,转让方在20**年12月30日前不得再与第三人洽谈或签署有关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意向或协议。转让方违反本条规定,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1 本意向书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

  16.2 本意向书约定的内容是日后协议各方签署《出资义务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的依据,事先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意向书的条款。

  16.3 本意向书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并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予以补充。

  16.4 在满足本意向书第六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协议各方均有义务按照本意向书的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6.5 本意向书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丙方各方各执一份,担保方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或授权代表:________或授权代表: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担保方(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或授权代表:________或授权代表:________

篇3: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一章 协议双方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转让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

  第二章 协议标的及其转让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第四条 转让基准日:双方同意以年月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在该基准日之前的股东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或承担,在该基准日后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章 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美元、港币)万元。(如属无偿转让亦需明确)

  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余款在审批机关批准本协议后天内支付。

  第四章 协议双方承诺及声明

  第七条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之批准、授权,并已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

  第八条 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纠纷或可能给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已经在本协议生效前予以说明或记载,否则不利之法律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九条 甲方保证所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股权纠纷。

  第五章 履约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手续,在这些手续完成之后,乙方能够合法拥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www.pmceo.com全部股权,并可对抗任何第三人对此提出的异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已付的转让款及利息,并向甲方收取人民币万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 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转让款不予退还。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解决。

  第七章 协议生效及其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珠海市签订。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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