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汇报材料

1110

群众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汇报

红山窑乡土沟村党支部

(20**年1月26日)

为确保新全村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20**年在全村集中开展了群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活动,目标是通过在全村中开展排查活动,确保到县乡集体*为零,做到小事不出户、大事不出村,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确保全村政治稳定、社会稳定。贯彻落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一次重大实践活动,促进全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经验

近年来,村党支部始终将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创新方法,使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全面及时妥善地解决,维护了稳定大局,助推了科学发展。自去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来,全村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4件,全部化解。

(一)主要做法

1、突出“三个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村两委一班人清醒的认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村两委紧紧抓住对待人民群众态度问题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在处理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化解工作中,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全心依靠群众,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使社会矛盾纠纷能够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村党支部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两委委员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集合治保会、调委会、团、妇、兵等相关部门工作力量全面开展此项工作,从而在全乡形成了“村级组织、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三是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实际,我村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对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委会、治保会主任进行培训,同时部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

2、做到“三个靠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致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做到了“三个靠前”。

一是领导指挥靠前。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村领导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敷衍塞责。通过积极主动,抢前抓早,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事态。二是干部工作靠前。村两委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此基础上,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异常*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宣传教育靠前。村两委切实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采取发放宣传单、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群众正确处理法律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二)取得的主要经验。

在具体的工作中,我村立足实际,做了一些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些微不足道的成绩,也积累了一点点经验,主要有以下4点:

1、预防矛盾纠纷突出一个“早”。

一是要加强“六五”普法的宣传力度。人人要守法,个个要懂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否则就违法,成被告无法开展工作。再从老百姓角度来说,通过学法、懂法后既监督干部依法办事,又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懂法后,也能依法办事,避免盲从使,胡来乱搞,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量。

二是严格制订和履行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居自治组织和村民代表共同制订的规章制度,又是全体村民行为规范。村规民约是农村中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既通俗易懂,又方便操作,也便于村民执行。村居干部和村民代表只要严格履行,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就能是各种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是规范事务管理,严格程序办事。村在决定村级重大事务时,严格按照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开展,做到了程序合法,确保项目不违法的情况下才能签订,不仅搞活了经济,更是形成了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其次是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村民代表讨论确定结算办法,决不能少数人说了算。

2、矛盾排查掌握信息要突出一个“准”。

完善排查机制,超前稳控矛盾隐患。按照“预测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具体排查中,我村重点掌握四个方面: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必须有一个完整的队伍;二是搞好经常性排查,一般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每半月排查一次,每次排查都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情况记录表;三是搞好集中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重点部分。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3、矛盾纠纷发现突出一个“快”。

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有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相当一部分的矛盾纠纷属突发性。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必须快介入、快调处,这样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减少调处工作的难度。只要及时介入,早疏导、早调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矛盾纠纷一旦发生,必须快介入,快调处,绝不能相互扯皮、相互推诿。

4、矛盾纠纷调处突出一个“巧”。

调解人员在调解中要注意自己的语言,这对调解的成功率有较大的影响。在调解中,调解人员的语言表达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发言应当客观,准确,慎重。在调解时机不成熟时,对当事人争议过大,过于敏感的问题应慎重提及,不宜评判。须要作出评判的,要注意表达上的明确性,准确性,合理性,要让当事人在幽默、友好和推心置腹的气氛中受到感化和心灵的洗礼,接受批评、教育,从而明理、通情。不能让当事人因我们的语言表达或肢体语言的不当而对调解人员产生怀疑,激化矛盾,造成调解局面的紧张,增加当事人心理上的对抗情绪。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矛盾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不仅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科学评估体系。要重视加强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制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广大老百姓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使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

5

篇2:有效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有效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一、物业管理纠纷类型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因物业管理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物业管理纠纷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一是合同纠纷;二是侵权纠纷。

  1.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就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期限、违约责任等达成的协议。常见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主要有:物业管理企业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任意减少管理项目和内容;公共设施不到位;对房屋及附属设备、公用设施等修缮不及时;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其他管理职责等。业主以种种理由拖欠管理费用;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在合同外要求履行管理义务等。

  2. 物业管理侵权纠纷

  物业管理侵权行为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违反法律或小区管理办法而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物业管理侵权纠纷主要因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房屋和公用设施的用途而引起,具体包括:物业管理单位乱搭乱建造成业主损失;违法出租甚至出卖公用设施和居民住房公用部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等。

  上述两类物业管理纠纷,常常发生竞合,是提起合同之诉抑或侵权之诉,当事人依法具有选择权。但当事人一旦以某种诉因提起诉讼,则不能以另一诉因再提起诉讼。

  二、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

  1. 物业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不健全。

  没有合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已制定的有关法规可操作性差,使业主不能结成合法有力的维权实体。政府对其派出机构(如居委会)针对物业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没能准确界定,使其难作为或无作为。

  物业管理公司把业主预交的物业费和办公用房当作获利载体,尤其是由开发商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几乎都不是业主的选择。开发商从销售到服务,有意侵犯业主权益,将盈利的链条延伸到物业产权转移后的服务中。

  分散个体业主相对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在规则不健全的市场交易中,不可能平等对话,只有建立业主委员会才能改变这一弱势格局,在成立之前,业主有权难维。业主委员会即便成立,由于法律制度不配套,也难以实施权利。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与义务未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功能与目标倒置。物业管理公司本是受雇于业主、为业主服务的机构,但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是管理机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越过业主委员会,与煤气公司电力公司等签订合同,从而强化自己的“管理力量”。

  2. 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从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这种建管不分的“父子关系”体制,决定了物业管理依附、受制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在验收和接管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不敢为业主把关,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而物业管理纠纷中有近 70 %是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不少开发商在售房期间进行欺骗性宣传,盲目承诺,结果业主入住后发现各方面配套不到位,或是原来的承诺没有兑现,在找不到开发商的情况下,业主只能把矛头对准物业管理公司。

  3. 物业管理公司角色错位,行为不规范。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业主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代表并维护业主的利益,为业主提供服务,二者本是平等的主体关系。而现实的情况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出现错位,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无视甚至侵害业主权益,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以押金、罚款等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管理,从而使矛盾激化。

  4. 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消费观念、消费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一些业主对物业费的性质、用途缺乏根本的了解;另一些人由于在买房时缺乏对长达几十年的物业费作出充分的心理和经济准备,无能力交纳物业费。还有的业主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业费,却期望得到更好的物业服务。

  5. 物业管理企业缺乏有效监管,且本身的管理体制不健全,遇到纠纷时,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只好到法院打官司。

  6.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较低。少数物业管理企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或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不规范;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只顾眼前利益而缺乏长远打算,服务观念不强,服务不到位。

  三、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政府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

  首先,政府必须制定法律法规,解除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之间的“父子关系”,打破物业管理行业的垄断性,为保护广大购房居民的切身利益,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推动该行业走向市场化,强制性地实行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制度。对拒不执行者要有惩罚措施,以及实施惩罚的专业部门。切忌法律定得太空泛,缺乏针对性,缺乏监督执行的具体措施和具体执行部门,使法律法规流于形式。

  第二,要加强行业管理,将所有物业管理企业纳入正式的制度性组织管理渠道,比如北京市的物业管理商会。也许有人认为,这是有违市场自由竞争规律的。物业管理是牵涉千家万户根本利益、直接关系社会稳定的特殊公共服务领域,因此不宜完全任凭市场调节(何况真正的市场关系并未形成),还必须加强本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其目的是尽早确立行业规范、制订奖惩制度、发展良性竞争、实行行业自律,并为各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他们协调关系、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等。

  第三,提高业主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及时指导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严密、完备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费收支、检查监督和违约责任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在充分考察的基础上,启动物业管理培训工程,确保所有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使物业管理企业在正确定位的同时,主动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周到细致的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改革报,《解决物业管理纠纷需破解法律瓶颈》

  2.集团管理与发展网,《浅析物业管理纠纷》

  3.王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如何化解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

篇3:化解住宅物管服务纠纷路径在何方

  化解住宅物管服务纠纷路径在何方

  近几年,萧山规范化、封闭式住宅小区日益增多,在物管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诉诸法律的物管服务纠纷越来越多。

  8日,萧山法院发布了20**年至20**年物业纠纷的审判情况:20**年度收案237件结案198件;20**年度收案321件结案305件;20**年度收案562件结案445件;20**年度收案1092件结案1088件。

  由此可见,萧山物管服务纠纷呈逐年爆发式增长态势,20**年更是呈倍数增长。寻找一个有效的纠纷化解途径,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现状

  ●物管纠纷井喷式增长

  ●因欠费,调解、撤诉结案的占绝大多数

  杭州主城区的其他法院物管纠纷案件年收案基本在100-200件之间,其中收案较多的江干法院,20**年也仅为522件。相关人士分析出现上述特点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萧山商品房销售面积从2000年的51万平方米到20**年的114万平方米,增幅巨大。

  而到法院起诉的众多物管纠纷中,以物管服务企业起诉欠费业主即物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主。自20**年至20**年,萧山法院受理的涉及物管服务纠纷的案由包括物管服务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租赁及买卖合同纠纷、生命健康及身体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近十种。其中,物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20**年收案中有230件是物管服务合同纠纷,占比97.05%;20**年收案中有261件,占比81.31%;20**年收案中有441件,占比78.47%;20**年收案中有1086件,占比99.45%。

  同一物管服务企业同时段起诉的批案(系列案)较多,也且呈逐年大幅增加趋势。20**年所收237件中10件以上系列案有六批次共110件,50件以上一批次共52件,共计162件;20**年所收321件中有10件以上系列案五批次共87件,50件以上二批次共133件,共计220件;20**年所收562件中有10件以上系列案十八批次共373件,50件以上一批次共50件,共计423件;20**年所收1092件中有10件以上系列案十三批次共194件,50件以上三批次共340件,共计534件。

  虽然有关物管的纠纷案件多,但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大部分,比率超70%,远高于同期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而判决结案案件中,业主绝对胜诉比例较低。20**年结案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156件,占比78.79%;20**年结案中有243件,占比79.67%;20**年结案中有340件,占比77.30%;20**年结案中有797件,占比73.25%。(见图二)

  针对判决结案案件,萧山法院20**-20**年的所结2036件案件中,业主绝对胜诉不到5件,而胜诉案件大多数是因为原告主张已超诉讼时效。

  庭审中,作为被告方,业主的抗辩理由中以物管服务不到位居多。具体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签订未经业主同意而无效;2.物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向全体业主公布物管费收支等财务状况;3.保洁、安保、车辆停放管理等服务不到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4.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物管企业维修不及时或放任不管;5.违章建筑问题上物管企业不作为或放任不管;6.存在房屋质量等开发商历史遗留问题。

  另外,物管纠纷案件审理有以下几个特点:1.拒交物管费的业主大都基于某一具体问题(或因停车、装修及财物被盗等问题)而与物管企业发生争执,物管企业在协商不下情况下只能提起诉讼,而诉讼又极大加深矛盾;2.庭审过程中双方抵触情绪较大,许多业主并不在意物管费支出的数额,仅希望表现其“出气”的心理,造成轻易不肯让步,增加调解难度;3.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多数小额物管费纠纷案件时,因该程序一审终审,再审启动较为困难,导致因该类案件引发信访纠纷增多;4.部分物管纠纷因业主维权产生,其逻辑是在业主的维权与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下降与报复中恶性循环,双方都面临更大的利益损失,并急于从中脱身,但仅凭自身力量无法摆脱,导致各方最后的选择就是重复既有选择--报复或反报复。

  原因

  ●引发纠纷原因众多

  ●业主欠费只为向物管发泄不满

  萧山的物管纠纷主要是服务合同类的纠纷。区法院对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物管销售和服务相互牵连运营体制的盛行,从根源上直接引发物管服务纠纷

  物管服务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开发商遗留问题所引发,诸如开发商在售房期间进行盲目承诺,甚至欺骗性宣传,如物管费入住后打折或承诺物管费收费标准等,业主入住后发现景观及绿化工程、文体设施等配套设施不到位,之前承诺无法兑现,便向与开发商发生直接联系的物管企业主张权利。

  很多新小区前期物管企业大都由开发商选择,这些物管企业往往是开发商的关联企业,甚至是子公司,给业主留下其为开发商的保护伞和防火墙的印象。

  “很多物管纠纷是因购房合同或者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实现而引发,物管企业不仅不能起

  到应有缓冲作用,有的反而阻止业主维权。开发商与物管企业利益相关联、法律地位不独立的关系不能理顺,影响了物管纠纷解决效率,是物管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民一庭的郑法官表示。

  2.物管企业角色错位,服务行为及水平有待规范和提高

  作为物管服务合同的受托方,物管企业应当按照委托开展物管服务事宜,代表并且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为业主提供服务,在此基础上得到营运收益与存留,两者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现实中,部分物管企业却凌驾于业主之上,无视甚至侵害业主权益。有的多收费少服务;有的擅自处分业主权利;有的公益收支账务不公开不透明,公摊费用高,甚至以押金、罚款、停水电乃至恐吓、殴打等不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其所谓管理,功能错位,从而使矛盾人为激化。”有关法官说,部分服务内容的缺失导致业主对物管企业不满,如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对业主的维修要求不及时或干脆置之不理,对小区停车秩序管理不善以及治安管理、绿化维护不够规范,因此业主往往以物管企业管理不善及服务不周、收费服务不对等为由拒交物管费。

  3.物管服务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约定不明

  目前,物管合同通常是物管企业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业主参与协商的程度较低,有的甚至对主要权利义务都规定得含糊不清,而法律、行政性法规等规定较为原则,对合同漏洞的直接填补作用有限。

  因此,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就合同权利义务等理解容易发生争议,从而引发纠纷。

  4.小区管理从传统行政管理向现代自治管理模式转型,业主从他治到自治的转变成为趋势,但在转变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业主自治作为舶来品,如何自治、自治边界、救济途径等缺乏经验及法律规范,许多业主尚未全面地树立自治及理性消费的观念和意识,在产生冲突后不能有效化解而导致矛盾积攒、升级。

  少部分业主只愿尽可能少支付物管费,希望得到最好的物管服务,却不知道这样不理性的行为带来的是服务质量降低的恶性循环,损害小区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加之很多物管企业是从开发商手中直接接管小区,与业主之间并未直接签订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双方缺少沟通,互不信任;少数业主将自身权利任意扩大化,将公共部位围成自家地界,而物管企业本身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制止,其他业主将少数业主的侵权行为直接归责到物管企业头上,造成矛盾激化。

  5.业主大会、业委会或未成立或成立但未发挥职能作用

  小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等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等参议权利未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业委会及业主大会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部分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或已成立但数年内屡次更换成员,导致业主对其人员、机构设立等情况不甚了解。部分物管企业提供服务基于业委会委托,而欠费业主普遍对业委会具体情况不知晓,甚至对其性质和合法性产生怀疑,造成双方缺乏信任,一旦发生纠纷,业委会也未起到居中调停作用。

  很多案件当事人出庭抗辩时提出,对于其小区业委会不知情,也未参加过业主大会,选聘物管企业也未征求其意见,怀疑物管企业与业委会串通,导致业主对物管企业抵触情绪很大。

  建议

  ●建立矛盾疏散机制

  ●规范业委会工作流程

  ●规范物业管理

  1.建立物管纠纷的矛盾疏散机制,构建纠纷多元化化解途径

  “物管纠纷‘报复与反报复’恶性循环的困境是在没有外力干预或外力干预的力度不够的条件下形成的,若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能够发挥作用,这个困境还是可以被打破的。”相关法官建议,是否可考虑设立专业的物管纠纷调解委员会,在社区、街道设立调委会,加上原有的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按难度、影响范围等层级调解,下级调解不成的可移送上级,据此构建多层次的物管预防调处网络,做到大部分物管纠纷不出社区和街道,对物管纠纷层层疏导并及时化解。

  2.进一步规范业委会的选任程序和工作流程

  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集中行使权利的机构,规范运作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一旦出现纠纷,业委会可居中进行调解,有利于缓解业主和物管公司间的对立情绪,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当然,其前提是业委会成立符合相关规定。

  不过,业主大会的召开需符合业主大会的议事章程。首次业主大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街居委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进行筹备,其程序更为复杂,首次业主大会将制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委会章程》等文件。其次,业委会的工作应按业委会的章程进行,不得进行逾越章程授予的权利边界。最后,全体业主也应当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其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如有问题应积极与业委会成员进行沟通,表达其诉求,以便于业委会收集业主意见,进一步与物管公司进行沟通、协调。

  3.规范物业管理,落实服务过程公开

  鉴于当前高档住宅物管因物业管理收费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建议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物管收费管理规定,同时建立质量跟踪监管制度,根据物业管理质量状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规范物管报修受理、投诉、回访等流程,在业主报修时填写三联单,改变口头报修无凭证的弊端;制定物管账目公开实施细则,加强对物管收支情况的监管;

  推广完善物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物管企业职责范围,避免因职责不清引发矛盾。

  同时,引导物管服务企业强化服务管理、沟通及品牌经营意识,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物管消费观念、良好的契约及维权意识。发生纠纷后,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低廉、快捷和效率的协商及调解方式解决,如借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力量化解矛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