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发文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修订,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包括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费按不超过90%缴纳。
我是碧桂园梓山府一期的业主,从交房之日起到现在,房子一直因未能凑齐装修款而闲置,并未装修更未入住,希望物业费缴纳90%以下。但是经与物业的夏管家沟通,其反映已将该情况向公司反映,但是公司拒不执行该办法,要求业主我全额缴纳物业费。
碧桂园梓山府物业公司有何权利不执行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办法。业主该如何保障该有的权利。请相关部门给业主主持公道。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
网友:
您好!您在《百姓呼声》,反映“益阳碧桂园梓山府拒不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文件”的问题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碧桂园梓山府项目(佳宁娜·梓湖御园)全区规划面积96.9万平方米,高层住宅规划面积为73.7万平方米,商业规划面积为4.5万平方米,规划户数为4846户。梓山府项目(佳宁娜·梓湖御园)由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造,2017年7月31日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进入梓山府项目提供物业服务。
该项目共分三期开发交付,首次交付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目前已交付一期和二期,交付户数为2645户,实际收楼户数为2221户。目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电梯洋房2.1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费为4.05元/月·平方米。
该项目现为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梓山府项目的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一)《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二)《湖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三)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第五款规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或终止解除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意见
(一)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取得梓山府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空置房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我局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会同发改、市监部门督促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与义务,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让业主明白消费,满意消费。
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基础吹哨、部门报到”的原则,加强与属地街道(社区)及各职能部门联动,解决物业管理区域纠纷,提升小区居民幸福指数。
篇2:收房未入住还需全额交物业费?
近日,有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发文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修订,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包括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费按不超过90%缴纳。
我是碧桂园梓山府一期的业主,从交房之日起到现在,房子一直因未能凑齐装修款而闲置,并未装修更未入住,希望物业费缴纳90%以下。但是经与物业的夏管家沟通,其反映已将该情况向公司反映,但是公司拒不执行该办法,要求业主我全额缴纳物业费。
碧桂园梓山府物业公司有何权利不执行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办法。业主该如何保障该有的权利。请相关部门给业主主持公道。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
网友:
您好!您在《百姓呼声》,反映“益阳碧桂园梓山府拒不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文件”的问题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碧桂园梓山府项目(佳宁娜·梓湖御园)全区规划面积96.9万平方米,高层住宅规划面积为73.7万平方米,商业规划面积为4.5万平方米,规划户数为4846户。梓山府项目(佳宁娜·梓湖御园)由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造,2017年7月31日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进入梓山府项目提供物业服务。
该项目共分三期开发交付,首次交付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目前已交付一期和二期,交付户数为2645户,实际收楼户数为2221户。目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电梯洋房2.1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费为4.05元/月·平方米。
该项目现为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梓山府项目的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一)《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二)《湖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三)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第五款规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或终止解除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意见
(一)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取得梓山府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空置房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我局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会同发改、市监部门督促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与义务,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让业主明白消费,满意消费。
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基础吹哨、部门报到”的原则,加强与属地街道(社区)及各职能部门联动,解决物业管理区域纠纷,提升小区居民幸福指数。
篇3:服务不满意、房屋未入住等等能拒交物业费吗
服务不满意、房屋未入住等等能拒交物业费吗?
物业服务不满意
房子没入住
房子质量有问题
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针对大家关心的物业问题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
关于物业的那点事儿
1.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前期物业合同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2.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筹备组,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需同时符合“双参与”和“双表决”原则。“双参与”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然后经过“双表决”,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个人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
答: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4. 房屋空置未入住,物业费能少交或不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仍需要交物业费。
如果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空置房屋物业费可打折交纳,业主可以按照约定折扣交纳,如果没有约定,则业主无法要求物业公司对物业费予以打折。
5. 业主因质量问题,能否主张不交物业费?
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房屋出现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业主有权不收房,相应期限的物业费也将不发生。保修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发布
但收房后,因商品房买卖与物业管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任何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解决,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6. 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水停电是否合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7.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归谁所有?收益归谁?
答: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若存在收益则归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