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购买了停车位,为什么还需要交车位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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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答案:

购买了停车位,要交车位管理费!

  不少业主在购房的同时,还购买了小区的停车位。收楼后却发现每月不仅要交纳房屋物业费,还需交纳一笔“车位管理费”。对此,一些业主感到疑惑。

那么,车位管理费到底是什么?购买了停车位,为何还需交纳车位管理费呢?

NO1什么是车位管理费?

车位管理费是物业服务企业针对停车场的停车管理收费。

  车位管理费主要用途有: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用;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法定税费等。

  业主购买的是车位使用权或产权,而车位管理费则是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如车位所配套的保洁、照明、闸机、值守、巡逻等等都需要钱来支持。

  先说照明,地下车库是地下建筑,没有照明里面黑洞洞的根本看不见,24小时不间断照明需要电费。

  第二是排水,所有地下设施需要有排水设施设备和用电,不然48小时后就会被地下水填满。

  第三是值班看守,不然谁都可以开进去,或者临时突发设备故障出不来了怎么办?

  最后是保洁,车库需要定期清理,不然很快就是灰尘垃圾遍地。

NO2为什么交了物业服务费还要交车位管理费?

  首先,一般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是分开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业主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由于购买了住房的业主并不一定都购买了停车位,如果将停车位的车位管理费放入到物业服务费中,那么对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是不公平的,所以停车位管理的费用并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里面。

NO3车位一段时间空置也需要交纳车位管理费吗?

  在实际使用中,会遇到一些买了车位而一段时间暂时没使用的情况,比如没有入住就用不上车位,或者到外地出差了,那么这段时间,是否应该交车位管理费呢?

  车位管理的范围是整个地下车库,即使您没有使用车位,而车位所配套的保洁、照明、闸机、值守、巡逻等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所以只要是购买了车位,即使没有使用也是应该交纳车位管理费的。

NO4未购买或未租赁车位,以我是业主为由蛮横进入拒不交费?

  一般来说,小区的停车位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种:购买的车位和租赁的车位。

  已购买车位的只需按时交纳车位管理费,租赁的车位应交纳车位租赁费和车位管理费。

对绝大多数已购买车位的业主显失公平

  如果未购买车位却以自己是业主为由蛮横无理进入车库而拒缴费用,那么就是。

NO5收取车位管理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及(“(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NO6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相关的车辆停泊服务,按照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原则,并结合市场实际进行收费,并在合同中约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篇2:停车位计算公式

  停车位的计算公式

  停车位计算公式:总停车位数=总户数*0.4

  395(户数)*0.4=158

  其中:地下停车位数=总停车位数*0.45

  158*0.45=71

  地上停车位数=总停车位数*0.55

  158*0.55=87

  地下车库面积=地下停车位数*35平方米/个

  71*35=2485平方米

  公建停车位=公建建筑面积/100*0.45

  10649/100*0.45=48

篇3:苏州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7号

  各区住建局、物价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苏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对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出售、附赠和出租等处置行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标准配建

  1.小区配建汽车停车位(车库)是小区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汽车停放设施与场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建设汽车停车位(车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通过规划核实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位置、数量、形态、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等。

  2.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项目进行承接查验的同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实文件,对汽车停车位(车库)的数量、位置及其配套设施等同时进行承接查验。

  二、明确处置管理原则

  3.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人防车位和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或采用长期租赁、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等方式变相出售。

  4.建设单位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汽车停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汽车停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规划核实文件)和出售、出租价格以及平面位置图等,系人防车位的应当在平面位置图和现场明确标注。

  5.拟出售汽车停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套)业主只能购买一个汽车停车位或者车库。

  6.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购买或承租、受赠汽车停车位(车库)的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分类规范处置行为

  7.对于汽车停车位(车库)已经建成且配建比例不足1:1的分期交付小区,建设单位可以临时租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入住业主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临时租期不得超过小区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时间,待小区全部交付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汽车停车位(车库)进行处置。汽车停车位(车库)已经建成且配建比例满足1:1的分期交付小区,先期入住业主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购买或承租、受赠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入住业主仍有需求的,可以临时租赁一个汽车停车位(车库),临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小区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时间。新交付房屋业主对尚余汽车停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承租权。

  8.对于汽车停车位(车库)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汽车停车位(车库)附赠予特定业主;配建比例满足1:1或以上的,附赠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超过1个/户(套)。受赠业主仍有承租、购买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的,参照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购买、承租方法办理。

  9.别墅等房屋专有部位建筑面积内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已计入规划配比个数的,该业主需要另外购买或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参照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购买、承租方法办理。

  10.小区房屋全部交付满六个月后,建设单位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后,有未销售、出租的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有1个车位或车库业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有需求的已有2个车位(车库)的业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无需求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11.小区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尚未处置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以承包经营、整体打包或变相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汽车停车位(车库)出租价格应当符合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12.小区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

  四、加强处置行为监督

  13.建设单位在申报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时,应当对配建汽车停车位(车库)最高销售价格作出承诺;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应在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相关信息的同时公示汽车停车位(车库)价格承诺。汽车停车位(车库)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承诺价格。

  14.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前,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拟订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方案以及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汽车停车位(车库)承接查验资料,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并接受属地住建部门的指导。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方案完成备案之前,不得以定(订)金、意向金、诚意金或类似形式预收款项。

  15.属地住建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方案进行指导,提出合规合理建议。强化对建设单位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处置行为事中事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暂停销售网签,直至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16.研究建设市区统一的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网上处置备案系统,建立公开透明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平台。

  五、执行时间

  1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经交付的小区尚未处置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处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物价局

  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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