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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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农村灾害救助方式,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3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内外开展农村住房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服务要求高,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农村抗灾救灾途径,完善抵御风险机制,健全农村保障体系,有效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工作目标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市参保率**年力争达到30%以上;**年力争达到50%以上;20**年力争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地财力情况研究制定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管理制度、划拨方式。重点优抚对象、散居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各区市县民政局统一投保,由县级政府进行全额补贴。

四、加强理赔服务

(一)出险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过村、乡级农保员向县级保险公司报案。

(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查勘现场,案件材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付款到农户账上。

(三)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乡级事故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保险工作副市长任组长,联系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绩效办、市督查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联系保险工作副秘书长任主任、中国人保财险**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具体负责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搞好参保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承保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住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农户投保积极性。承保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以服务质量取信于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一要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服务。二要普及农村住房保险知识,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帮助农民群众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三要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基础信息管理,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等相关数据信息,把农村住房保险切实打造成为“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让农户受益”的惠民工程,为构建和完善农村保障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篇2:物业管理公司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1)

  物业管理公司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生活区住房管理有效实行市场化运作,明确生活区住房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活区住房的性质:生活区住房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员工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生活区住房目前有三种类型,包括100m2公寓房、60m2公寓房和集体宿舍。

  第二章入住条件

  第四条10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员工;

  2、具有高级职称的员工;

  3、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或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4、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五条6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2、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员工;

  3、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六条集体宿舍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员工;

  2、企业有特殊约定或要求入住的员工;

  3、集体宿舍规定居住人数最多为4人,不安排家庭入住。

  第三章申请手续

  第七条住房申请程序:员工根据不同的入住条件向所在单位申请相应的住房(在申请表后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物业公司根据安排原则及实际情况安排住房。

  第八条住房安排的原则:安排入住的员工要符合入住条件,先批复先安排,后批复后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运作时考虑一定的空房率,确保需安排住房的新进员工随时入住。

  第四章收费

  第九条住宿费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物管费等。

  房租费由房屋折旧、外围附属配套设施折旧、维修基金、投资回报等组成。

  水电费是指所用水电的实际成本价格,由市场价、生活区使用公摊费等组成。

  物管费由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维修材料、管道疏通、垃圾清运费用等组成。

  第十条房租费由物业公司结合业主对于房租费的相关要求及

  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集团"随着入住员工工作年限的增长,个人承担房租费逐渐提高"的原则,具体在补贴标准中体现,由各企业拟订制度明确。

  第十二条除房租费外,生活区住房的其它费用原则上由物业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和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住户上月房租费列出清单,按补贴制度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连同其他费用也可商请由各单位代收代付。

  第五章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按房租费收入总额的5%单独建立房产维修基金,房租费盈余部分每月按比例交业主。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独立建帐,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生活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制度。

  2、住户入住时,公司有权要求住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与义务、管理办法、约定条款等内容。

  3、有权制止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取消住宿资格、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等。

  4、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能耗费、有偿服务费及其它各项必须缴纳的费用。

  5、有权清除占用或堵塞公共场所的堆积物及张贴的广告告示等。

  6、因安全和维修等方面的原因,必要时有权关闭或暂停使用某一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待问题或故障消除后再给予重新开放和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职责

  1、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租费协议等,依法经营。

  2、努力做好生活区房屋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交通秩序、清洁卫生、公共绿化等物业管理工作,引导、规范住户的观念和行为,创建生活区良好的文明形象和秩序规范。

  3、文明工作、规范服务,应体现万向文化,接受全体业主、

住户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负责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接受该项工作主管部门经警中队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住户的权利

  1、享有对生活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权。

  2、享有按规定手续办好的前提下的居住权,但无权进行转让、转租等。

  3、享有对房屋内部进行适当装修的权利,但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同时须严格遵守《物业公司住房装修规定》。

  4、享有对生活区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对物业公司及其员工工作的监督权和投诉权。

  6、享有与所交物业管理费相符合的物业服务之权利。

  第十九条住户的义务

  1、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房租费、水电费等。

  2、遵守生活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各项工作。

  3、有维护生活区消防、治安安全的义务,严禁在生活区通道上停放车辆,不得利用生活区进行赌博、非法同居以及其它非法活动。

  4、有维护生活区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的义务,车辆停放在车棚等指定位置,请务必锁好车辆,关好门窗,车内请勿存放贵重物品。

  5、有维护生活区清洁卫生的义务,生活垃圾用袋装好,投放到垃圾箱,不得往楼下抛弃垃圾和杂物;生活区任何地方均不能乱涂、乱画和擅自张贴广告告示;如属未成年人所为,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教育并承担责任;生活区内不得乱丢纸屑、果壳、烟头等杂物。

  6、有维护小区公共绿化的义务,住户应爱护生活区的公共绿化,不得损坏绿化设施和攀折绿化植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修订或补充,具体的管理规定、细则等作为本条例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集团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终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解释修改权属于物业公司。

篇3:21世纪北爱尔兰社会住房问题展望

简介

从总体上来讲,自20世纪60年代和政治*以来,多数北爱尔兰人的住房条件相当不错,其社会住房的物业管理和交付使用情况也取得了巨大进展。住房条件和社会住房的分配一直是民权运行的核心和焦点问题,并直接导致了1971年"北爱尔兰住房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自从北爱尔兰纳入直接管辖以及联合政府在斯托蒙特的废除,其住房政策已经与大不列颠的住房政策类似,因为其住房申请单所采用的格式与整个英国范围内使用的住房法案中使用的格式相似。然而,自20世纪入80年代以来,在英格兰、苏格兰以及威尔士,社会住房的住房管理服务却经历了多种变革。例如,从最初的20世纪70年代的综合住房管理权力机构到多种形式和广泛业务范围的新社会房东,特别是住房协会,它们负责管理多数新建的社会住房。但是,在北爱尔兰,住房供给和管理一直是一项具有重要政治色彩和颇有争议(GRAY&PARIS 1999)的焦点问题,25年以来,社会住房的管理方式一直没有发生多少变化。自1971年社会住房管理权由当地权力机关移交至"北爱尔兰住房行政管理机构"以来,该委员会一直负责管理这方面事务。另一方面,与该委员会相比,住房委员会的管理权限相对消减,在1999年,其份额仅占住房市场的3%。

1996年7月,在经过广泛的商议后,北爱尔兰环境部门发布了其住房政策回顾文献--"成功之上的住宅--未来之路",这是自1971年设立NIHE以来的第一个有关住房政策的主要文献,该文献在颁布时已认可并着重强调,"行政管理机构"在北爱尔兰具有管理地区住房问题的绝对权力。从此以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住房政策亦随之发生新的变化和革新,它先后经历了诸如"金色星期五"安全协议的签订、分散权力的北爱尔兰联盟的设立等等。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出现新的后续变化。此文献将探索最新发展情况,并探索改革社会住房的可能性,其重点将放在两个主要提供商身上:北爱尔兰住房行'政管理机构北爱尔兰住房协会。此文献将确定'社会住房的未来机遇以及处理方案,同时还要探索社会住房供给的组织、政治以及其它方面的变革。当然,其最终目的是要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上,对联盟和当地政府的可能社会角色作出客观的分析和评估。

国中之国

北爱尔兰经常被称为联合王国内部一个独立部分,有些社会评论家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这里经常发生社会*,并且北爱尔兰政治曾经由两个具有不同标识(BEIL1987,OGLE1989,GRAY1994,BOAL1996)的社区共同确定的。有些作家称其为分割社区、本地*以及特别行政机器机构,以形容其不安宁的局势(SINGLETON 1982,CONNOLIY 1983,BRETT 1986,OGLE 1989)。有些人则称该省艰苦的住房条件落后于英国的其它地区,该问题应引起特别的重视。(EVASON1980,BEETT1986,MURIE1992,GRAY&PARIS1999)。以上这些情况均对确定今天该省的住房机制发挥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DOE NI在确定直接管辖框架下的住房政策方针充当了重要角色。对于那些在20世纪80年代引入英国许多政策,特别是那些鼓励增加替代注册社会房东的部分没有引人该省。但是,多数现有的住房立法均参照了在英国通过的立法。同时,有鉴于北爱尔兰的特殊情况,还有许多条例并没有引入,这些条例包括:大量财产的主动移交、住房活动信托、住房管理的必要竞争性招标以及英国的失所立法的新更改等等。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任何在北爱尔兰的理解更改均应反映北爱尔兰住房问题,以及对整个英国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广泛影响。

租客参与和管理

20世纪80年代在英国展开的有关是否赞成分离大型公共主体的争论,其主要议题不仅是有关管理效率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向社区移交权力的问题。在北爱尔兰,过去曾使用过此类争议来限制可能会移交给租客的所有权的多少问题,以防止形式军事的介入。麦克认为,这种现实或想想中的畏惧曾辩护了继续集中化组织,将租客的权力限制在有限范围内,以及通过相关租客的介入来抵制真正的分权。他继续建议道,由于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更多暴力和当地*的威胁大大刺激了民主权力的继续欠缺和政府住房方案的财政与其它支持的继续实施,因为这些问题都不在正常的政府管理综合日程内(MARKAY1999)。

在北爱尔兰,租客参与的时间与他们在英国其它地区参与的时间不同,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因维护公共部门房产而可能会发生的形式军事介入的发生。但是,住房行政管理机构曾试图鼓励整个住房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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