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硅PU篮球场地基础、面层工程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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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神力台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硅PU篮球场地基础、面层工程施工方案及报价

  日期: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1、工程概况

  1.1、工程图略!

  1.2、工程量(施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

  工程长32m,宽19m,面层608㎡。

  2、篮球场3mm硅PU面层施工工艺

  2.1、注意事项:

  调配材料时必须称量准确并搅拌均匀。

  施工整过程每一道工序施工前必须保持表面清洁。

  室内场地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效果。

  场地铺设后需保持5天以上才能投入使用。

  2.2、基础处理:

  2.2.1、用磨机全面彻底清除场地上原有破损面层、杂物、污物等。

  2.2.2、填缝胶填充:硅PU球场填缝胶为单组份水固化材料,施工前要加入5%的水搅拌均匀后才可以将材料灌入混凝土伸缩缝内。在填缝前要先将混凝土伸缩缝清洁干净,并打上一道单组份封闭底漆。如缝较深或较宽的可用橡胶颗粒先作一个垫底,然后再填充;对部分特别凹陷部位可用填缝胶材料及胶料进行修补。

  2.3、密封底漆:

  2.3.1、基层干燥后,对明显凸出部分进行打磨处理,然后施工封闭底漆。施工时水泥基面要求坚固、干燥、干净、平整,无油污及粉化现象。

  2.3.2、待施工基层干燥后用滚筒将底漆材料均匀地滚涂在水泥基面上,起到封闭水泥基面的隙孔,提高塑胶层与水泥基面的粘结强度的作用,使之不易脱层和产生气泡。如有部分地面吸料较明显的要重复滚涂一至两遍。待底漆层干固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4、弹性层施工:

  2.4.1、在施工该涂层前检查确认基础处理符合施工要求,材料在施工前必须要按配比将定量的水加进材料内,每一桶材料(25㎏)需加入250克水然后用电动搅拌机搅拌均匀(约3分钟)才可使用。加水的时候可用我公司提供的量杯进行称量,已加水的材料必须在1小时内用完;已开启的材料尽量在当天用完。

  2.4.2、弹性层施工是采用薄涂多遍的方法施工,既能保证质量又能节省材料。施工时用齿耙或胶耙将料涂刮于基面上,每道涂刮厚度不能超过2mm,每道涂刮时间间隔为前一道干固为准(一般约10小时),具体视现场天气情况而定,直至涂刮到要求厚度。涂刮时注意流平效果,若不能流平刮齿痕迹,需添加专用稀释剂调节稠度,以保证表面流平。弹性层干固后,用积水法测试表面平整度,积水处用弹性层材料修补平整,表面有粒状杂物混入或堆积处需用磨机打磨平整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5、稳定层施工:

  待弹性层材料干固后须及时施工稳定层材料,能确保两层材料结牢固。稳定层材料的施工方法与弹性层相同(使用胶耙或带齿馒刀)。干固后表面要求平整光滑,若在施工过程中混入杂物或不平处需修整平滑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稳定层每一桶材料(25㎏)需加入80克水然后用电动搅拌机搅拌均匀(约3分钟)才可使用。加水的时候可用我公司提供的量杯进行称量,已加水的材料必须在1小时内用完;已开启的材料尽量在当天用完。

  2.6、面层施工:

  2.6.1、面漆层分两遍施工

  第一遍:硅PU球场面漆为双组份材料,由A组份固化剂和B组份色漆组成,配比为A(固化剂)∶B(色漆)=1∶1(重量比)。将此两种材料混合均匀,然后加入专用止滑粉,(添加量为A.B混合重量的1%),将材料充分搅拌均匀后用滚筒施工。

  第二遍:施工同上,但止滑粉的添加量减半,即每100㎏面漆加0.5㎏止滑粉。

  2.6.2、每一遍面漆的施工要等上遍面漆干固后才可进行。

  2.7、划线:

  2.7.1、面漆层固化后即可划线。划线漆材料为双组份材料,其中A组份为固化剂,B组份为白色色浆,A组份:B组份=1:4(重量比),施工前需按比例混合搅拌均匀后才可使用。

  2.7.2、施工时按照球场的规格尺寸标准标出界线位置,用美纹纸沿界线两边贴好,用小油扫直接施工,在硅PU球场面层上要划标线的部位涂刷一至两遍划线漆,待表面干后撕掉美纹纸。

  2.8、结构展示:

  3、球场硅PU面层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技术及品质要求

  1填缝胶

  该产品对新旧基面裂缝修补具有优良特性,较强延展性和附着力使修补处非常牢固,改善了水泥基面收缩缝对涂料面层的影响

  密封底漆

  该产品具有高渗透性、封闭性,在基础表面成膜后能显著加强基础表面强度,面料与基础之间的粘接更加紧密,并能增强涂料的抗碱性,提高面层涂料的耐色变能力。

  弹性料

  高分子弹性体,具有良好的可调粘度机械强度、延展性、柔韧性及极强的粘附力.

  弹性加强层

  具有良好的耐水耐候性,有更强的接着力.

  5专用彩色面漆

  有极强的耐水耐侯性,为运动场地提供丰富的色彩,使场地更舒适更美观.

  6专用界线漆

  富含高附着力的颜填料及光学处理剂,能清楚区分场地界线,但不影响运动效果及球速变化.

  4、工程报价

  序号

  部位及规格

  工程量

  单位

  单价

  金额(元)

  说明

  5、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支付乙方人民币**元(人民币壹仟元整)作为预付金;

  2.乙方在安装完毕或交货完毕后,甲方应支付乙方人民币**(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安装完毕当天转账。

  3.产品的验收期为壹个月,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壹周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即人民币**(人民币壹仟元整)。

  4.乙方帐户资料:

  账户:

  账号:

  神力台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篇2: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4)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用;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

  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概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报告;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曾经组织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书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参加,并由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要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开宣布投标价、工期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者未加盖密封章;

  (二)投标书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投标价;

  (二)施工工期;

  (三)社会信誉;

  (四)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具体评标、定标办法,应该当众宣布。评定中标单位,必须由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定标办法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权否决。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和特殊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15天;其他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5天。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退回。

  第三十四条 中标价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或者地方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省、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定标后,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以下的罚款。开工后仍未签订合同的,对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处以中标价1%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签合同;

  (二)对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单位,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除承担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五)对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投标资格;

  (六)对转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转包,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被处罚的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送达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1987年12月26日批转的《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3: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2)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业经20**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

  (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

  (五)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

  (六)绿化美化环境,对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或者蓝黄色相间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

  (八)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

  (九)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排放,外运时按照规定苫盖;

  (十)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

  (十二)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立职工暂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

  (二)设立职工暂舍不得超过二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二点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地铺;

  (三)不得任意拉接电线,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二百瓦以上的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二点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电压;

  (四)职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

  (六)设立独立的吸烟室、淋浴室和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职工学习娱乐室(职工学校);

  (七)按照规定设立水冲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八)配置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照明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对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对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规定修复。

  建筑工程停工或者缓建的,其工程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现场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一)十八层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二)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

  (三)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文明施工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未使用清洁能源、风力五级以上组织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比。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处理投诉、举报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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