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增值税避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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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避税方案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

  一、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

  利用税率避税的余地不大,在此仅阐述就销售额而言存在的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帐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底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简易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时,要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四)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五)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六)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七)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八)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

  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

  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进项税金调整避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依据三种进货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

  (3)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

  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在购入货物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

  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

  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如下: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品以外的货物。

  (2)关于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

  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3)对于起征点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a.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b.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c.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如果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购进扣税避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能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篇2:增值税避税方案

  增值税避税方案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

  一、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

  利用税率避税的余地不大,在此仅阐述就销售额而言存在的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帐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底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简易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时,要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四)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五)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六)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七)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八)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

  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

  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进项税金调整避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依据三种进货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

  (3)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

  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在购入货物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

  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

  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如下: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品以外的货物。

  (2)关于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

  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3)对于起征点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a.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b.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c.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如果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购进扣税避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能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篇3: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财务资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第三章 范围

  第三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发票)

  第四章 规定

  第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一)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三)记账联,作为承运方核算承运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记账联与发票联组成。

  第五条 发票的领购、保管

  (一)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票领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资产部门保险柜。

  (三)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四)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照规定装订成册,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五)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六)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七)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九)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承运油(气),应税劳务,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对于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核对以下内容:

  (一)字迹清楚。

  (二)项目填写齐全。

  (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四)公司开票信息内容无误。

  (五)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收到专用发票后,当月做请款处理的发票,与请款时将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交财务资产部门做发票认证及账务处理。交接时要填写专用发票交接单以做备查(交接单附件)

  第九条 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增值税进项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按照水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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