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2007)

141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是指东起尚志大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西至通江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南起西十六道街、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北至友谊路(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和市政府规划确定的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中央大街路段及向两侧街路延伸25米的路段和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的管理。

  对步行街区居民庭院内的管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道里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步行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保护步行街区内的建筑物、各类设施和环境。

  第六条 对步行街区内的保护建筑,依照国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持步行街区原有的道路线型、空间尺度和有特色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

  步行街区内临街建筑高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外部的装饰、装修、灯饰亮化,街道上各类设施的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中央大街总体环境相协调。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的规划,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论证。

  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装饰、装修前,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第八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步行街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及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保护街道、保护建筑相协调,符合步行街区的规划要求。

  第九条 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粉刷或者油饰,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条 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内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不准设置户外广告。在步行街区其他路段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步行街区设置牌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前,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步行街区内的道路、地下通道、楼体通道或者利用临街建筑物门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步行街区内经有关部门批准配设的休闲区、停车场,由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步行街区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饰设施,并加强对灯饰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保持完好。

  中央大街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夜景灯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1时后关闭。

  第十四条 经停尚志大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车辆的营运时间,应当与中央大街商服单位营业时间相协调。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搞好调度,保证营运时间。

  第十五条 对步行街区内的修建工程,应当严格控制占道施工。

  在步行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禁止占用步行街区内的道路或者绿化用地设置商服等临时用房或者其他设施。

  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道路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占用、挖掘前,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步行街区内的西十二道街至霞曼街、西五道街至红霞街、西二道街至上游街路段,准许车辆通过中央大街。

  步行街内,除残疾人使用的手摇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扑救步行街区内火灾的消防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车辆进入步行街区其他街路,应当按照确定的交通标志、标线停放或者行驶。

  确需进入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内拉运货物的车辆和环卫作业车辆,应当服从步行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在22时至次日6时内进入、驶离。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车辆进入步行街区准许车辆通行的路段,应当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不准停车等客。

  第十九条 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停车场停放,不准占压人行道。

  第二十条 步行街区内禁止流浪乞讨或者非法揽客。

  第二十一条 在步行街区内不准开办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经营项目。已开办的经营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由环保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

  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改为清洁能源。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区内(不含居民庭院)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扫,及时清掏果皮箱内的污物,全天保洁。

  步行街区内的休闲区,由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街路(不含居民庭院),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步行街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十三条 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自每年4月30日至10月20日,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在每日5时前进行清洗。

  第二十四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环境卫生责任,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保洁专业队伍有偿代为实施。

  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第二十五条 步行街区内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管护,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管护单位修复。

  第二十七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主要用于管理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保护建筑、街区管理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步行街区内非法揽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在步行街区内乞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未实行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务,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1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谈商业街区物业管理

  谈商业街区物业管理

  现在,商铺的发展正面临“卖铺”与“管铺”的矛盾。一方面,作为商业街区的开发商,商业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工作本来应是负责征地、动拆迁并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物业,但由于商业街区项目一般比较规模庞大,而且一般都是政府的形象工程,日后的物业与经营管理就显得相当重要。

  商业街区由于有一些大型的商业设施是整体引进,而又有一些单、双铺商铺是通过拍卖的方式零散销售,为了使买家和经营者不仅仅满足于能买(或租)到一个地点好、品质优的商铺,而是要买(或租)到一个既能保值、又能增值的商业旺铺,买家和商家都会向物业的开发商提出新的要求:商铺交铺后如何进行经营管理?有什么能证明在商业街区内做生意能有可观的利润回报,商业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必须担当起商业街区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与商业街区开发配套,对商业街区进行综合性、全面性多层次的管理服务,是本项目不可缺少的服务配套。对于住宅物业的的物业管理我们已经不陌生了,在住宅产品领域里,物业管理对于任何一个住宅项目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住宅开发商的营销利器。同住宅相比,商铺的使用周期短,但也有40年之长,不同的物业类别的管理项目、管理特色通常也有很大的差别,住宅、办公楼、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是三种不同管理模式的公共服务。建立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对商业街区的经营运作、商业气氛、购物氛围、游乐环境和积聚人气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虽然物业管理是商业街区的售后服务工作,在房子交付使用后才真正开始向业主以及商家提供服务,然而在商业街区的营销策划过程中,开发商就必须要将物业管理作为项目营销策划的重要内容,提前为业主和商家设计好商业街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蓝图,对市场作出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服务承诺,将物业管理服务融入到项目形象当中去。从项目开始招商一直延续到项目的整个营销过程,为促进项目的前期招商和后期大拆零销售带来无限动力。

  (一)商业街区的六大管理职能

  一、建筑物与装修的维护

  商业街区是一组现代化建筑物业,为了保证商业物业的形象,做好建筑物与装修的维护,保证物业不受损害尤为重要,一方面,是保持良好的商业形象,相信没有消费者会喜欢到建筑破烂、装修陈旧的商场购物消费;另一方面,也是物业保值和增值的需要,商业街区中的商业物业以投资市场为主要市场,投资大型商业项目和买铺就是想赚钱,越是经营良好、保养得当的商业物业,就越是能不断增值。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商业物业建筑结构维护

  2)商业物业建筑外观维护

  3)商业街区公共区域装修

  4)商家装修审批与管理

  5)规范单、双铺店面门面装修

  6)商业街区内部导向标志维护

  二、商业街区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

  配套设施和设备的维护首要工作是保证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安全运转工作,如果不幸出现故障,往往会对商业街区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商业街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完善的保养,杜绝事故隐患。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电梯、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

  2)后备发电机维护保养

  3)电线、电路的维护保养

  4)供水、供气系统维护保养

  5)大型商业设施空调、冷气系统维护保养

  6)三废排放及处理系统维护保养

  三、商业街区物业消防与安全的管理

  商业物业是通过配套设施、设备、人员和保险方式来避免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对物业或人员的危害。让商业物业的业主、经营者安心从事商业活动,让消费者安全、舒适地享受购物的乐趣,消防与安全的管理工作不仅是物业安全的保障,而且也是广大市民公众人身安全的保障。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2)消防器材配置

  3)消防设施标志

  4)大型商业设施出口与通路管理

  5)大型商业设施内部保安巡查

  6)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

  7)其他危及安全的防范:

  四、环境清洁卫生管理

  这个职能是商业物业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特别是向一些强调生态的商业街区,综合步行街、文化休闲广场、康体公园、游乐场所的日常清洁以及对当地饮用水源的水质维护,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对创造一个良好整体形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商业街区内部道路清洁

  2)公共区域管理

  3)公共区域的摆设和植物管理

  4)商业物业的日常清洁

  5)促销宣传资料发放管理

  6)垃圾清理

  7)环卫设施维护

  8)公园及游乐场所清洁管理

  9)自然河道及人工河道、人工湖的环境及水质维护

  五、车辆及交通的管理

  在越来越多汽车走向家庭的今天,停车难的问题将成为阻碍人们出门购物消费的因素,停车是否方便,另外交通的安全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商业街区客流的增减,车辆与交通管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消费者创造舒适、便利的消费机会。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车辆交通疏导指挥

  2)停车场管理

  3)货流运输管理

  4)车辆安全管理

  5)路面交通管理

  6)部分道路限时通行管理

  六、商业街区紧急事故处理

  商业街区是一个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物业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要随时保持戒备的工作心理,防范包括来自商业街区内部和外部的突发事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商业建筑与装修事故

  2)停电或电路故障

  3)电梯故障

  4)设备或设施故障

  5)发生火警

  6)恶劣天气

  7)人员受伤或急病

  8)买卖纠纷

  9)消费者之间严重冲突

  l0)犯罪事件

  (二)商业街区应体现的物业管理特征

  一、多层次服务

  商业物业管理的多层次的服务主要体现在物业管理服务针对不同对象实施,服务的对象具有多层次,一方面,服务针对商业街区的业主和商家,这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为他们做好物业的管理工作,使商业街区内的商业物业能够保值和增值;另一方面,服务将针对到商业街区消费的顾客,物业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吸引消费者来消费,并让顾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满载而归。不同的群体对服务有不同的需求,物业管理面向不同层次的对象,必须向他们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

  二、人性化管理

  管理公司从事的可能是比较机械、简单重复的工作内容。虽然管理的是物业和配套设施,而服务对象却是活生生的人,管理手法要有人情味,管理风格要体现人性化,如在商家入驻、周年庆典赠送花篮或悬挂横幅来拉近距离、营造氛围。商业街区运用人性化管理是为了在管理方和被管理方之间形成融洽、愉快的合作关系,更好的搞好商业街区日后的经营运作。

篇3: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4年)

  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经2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益民

  20**年11月26日

  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街区)的规划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四至为:西到白马路,南至苍霞新城、合春弄、三捷河、中平路,东到三通路,北到学军路,面积为31.73公顷。

  核心保护范围北至福州四中、天胜花园,南至中平花园、洲边小学,西至白马路、隆平路,东至高顶路、三通路,面积为23.54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北至延平路、学军路,东至中亭街西侧三通路,南到中平花园北侧、中平路,西至隆平路、白马南路,面积8.19公顷。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街区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和谐发展。

  第四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街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建设、文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区所在地的台江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名城街区管委会编制街区保护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街区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物质文化遗产范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

  (一)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街巷结构;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传统商铺、会馆、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门、窗、户、扇、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木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石构件,以及泥(灰)塑、彩绘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桥、古井、古碑刻和古树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建档、公布和展示宣传等工作,抢救和保护街区内民间特色传统商业习俗信仰、传统工艺美术、民间舞蹈、民间歌谣,以及福州民俗、礼仪、节庆等反映福州历史的民间传统文化。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等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工艺的整理和研究,保护、利用和发展传统工艺。

  第九条 鼓励居民将古家具等可移动文物和街区名人的字画、书籍等捐赠或优先出售给文物部门。

  第十条 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筑的外立面装修装饰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征询市名城街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挂牌保护的名人故居,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名单见附件)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内进行违章建设。在本办法公布前擅自建设的与历史建筑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台江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整改、拆除。

  第十四条 市名城街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台江区人民政府及文物、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街区内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进行登记造册、测绘、摄影、摄像等,完成建档保存工作,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在街区保护性修复过程中,需要对街区内的住户房屋实施征收时,市名城街区管委会和台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对照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征收完成后,按照登记造册的情况把文保建筑和历史建筑交付保护修复单位。

  第十六条 在街区内住户实施搬迁过程中,公安部门和市名城街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搬迁区域的巡查,防止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等被盗。

  公安、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经鉴定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应及时依法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与市名城街区管委会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历史建筑的保养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

  第十八条 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街区的保护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名城街区管委会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建筑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街区

  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从事液化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经营活动,以及举行其他危害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街区内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内吸烟。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举报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文物(包括具有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构件和历史建筑材料)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配合、阻挠有关部门对历史建筑及其构件进行登记的,由市名城街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改(扩)建及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74处历史建筑名单

  附件

  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74处历史建筑名单

  序号 名称 所在坊巷

  1 上杭路73号古民居 上杭路

  2 上杭路77号古民居  上杭路

  3  上杭路87号古民居  上杭路

  4 上杭路何氏祠堂 上杭路

  5 上杭路91号古民居  上杭路

  6 上杭路致远药行旧址 上杭路

  7 上杭路101号古民居 上杭路

  8  上杭路102号古民居 上杭路

  9  后洲中孚药行旧址  上杭路

  10  周宁会馆  上杭路

  11  寿宁会馆  上杭路

  12  上杭路120号古民居 上杭路

  13  上杭路124号古民居 上杭路

  14  建宁会馆  上杭路

  15 后洲江西会馆旧址 上杭路

  16 后洲百龄百货办事处旧址 上杭路

  17 上杭路168号古民居 上杭路

  18 上杭路张氏祠堂 上杭路

  19 浦城会馆 上杭路

  20 下杭路70号古民居 下杭路

  21 兴安会馆 下杭路

  22 下杭路86号古民居 下杭路

  23 南郡会馆 下杭路

  24 下杭路121号古民居 下杭路

  25 下杭路124号古民居 下杭路

  26 下杭路125号古民居  下杭路

  27 下杭路134号古民居 下杭路

  28 下杭路151-153号古民居 下杭路

  29 下杭路209号邓炎辉旧宅 下杭路

  30 下杭路165号古民居 下杭路

  31  下杭路169号古民居 下杭路

  32 下杭路175号古民居 下杭路

  33 下杭路192号古民居 下杭路

  34 下杭路220号古民居 下杭路

  35 下杭路224号古民居 下杭路

  36 下杭路230号古民居 下杭路

  37 三通桥下巷10号 三通桥下巷

  38 三通桥下巷12号 三通桥下巷

  39 三通桥下巷36号 三通桥下巷

  40 星安桥巷12号古民居 星安桥巷

  41 星安桥巷方氏百货行旧址 星安桥巷

  42 星安桥巷70号古民居 星安桥巷

  43 星安桥巷74号古民居 星安桥巷

  44 星安桥巷76号古民居 星安桥巷

  45 星安桥巷86号古民居 星安桥巷

  46 龙岭顶巷34号古民居 龙岭顶巷

  47 龙岭顶巷36号古民居 龙岭顶巷

  48 龙岭顶巷38号古民居 龙岭顶巷

  49 龙岭顶巷40号古民居 龙岭顶巷

  50 龙岭顶巷42号古民居 龙岭顶巷

  51 龙岭顶关帝庙 龙岭顶

  52 龙岭顶55号民居 龙岭顶

  53 龙岭顶文昌帝君殿 平和里

  54 隆平路15号古民居 隆平路

  55 隆平路57号倪文彬故居 隆平路

  56 隆平路79号古民居 隆平路

  57 隆平路81号古民居 隆平路

  58 隆平路83号古民居 隆平路

  59 隆平路85号古民居 隆平路

  60 隆平路87号古民居 隆平路

  61 隆平路89号古民居 隆平路

  62 隆平路91号古民居 隆平路

  63 隆平路93号古民居 隆平路

  64 隆平路95号古民居 隆平路

  65 潭尾街102号古民居 潭尾街

  66 潭尾街108号古民居 潭尾街

  67 戚继光祠堂 平和里

  68 星河巷8号古民居 星河巷

  69万隆弄4号古民居 万隆弄

  70万隆弄7号古民居 万隆弄

  71 总管巷6号古民居 总管巷

  72 汤房巷4号古民居 汤房巷

  73 三穿井  龙岭顶

  74 观音庵 星河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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