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关于住宅物业的工作汇报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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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宅物业的工作汇报篇一

  一、落实业委会布置的工作

  (一)人清、物清、空间清的工作

  1.人清:我司制定了《长河湾小区暂住人员管理规定》,并与居住在小区的暂住人员和单位签订了关于长河湾小区暂住人员的管理规定、成品保护协议、临时规约确认单、消防安全责任书、身份信息确认单。一旦发现暂住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立即清除。如12月3日,居住在2号楼设备夹层的个别暂住人员,发生大声喧哗、做饭事件,我司立即制止并没收用具,同时通知其单位负责人。开发商第一时间向我司表达歉意,并派专人彻查,下达了"如再有不遵守小区相关规定及不配合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将做退职处理"的决定。

  2.物清:我司配合居委会对楼内垃圾桶及杂物进行检查清理。由客服人员和保安员在杂物旁贴通知或入户提醒业主清理杂物,收到预期效果。除个别业主需要耐心说服外,多数业主都能自觉支持工作。目前有些单元出现少量反弹现象,我司已组织保洁、保安、客服巡视组定期检查,发现一处,纠正一处,使清理工作成果长久保持下去(进入12月份我司又清除12处杂物)。

  3.空间清:我司已经与开发商一起,将已售未使用、未售的A区地下储藏室全部清点上锁,由开发商派专人管理。我司年底前将清理空间明细单提交业委会验收。

  (二)小区封闭管理

  目前小区封闭管理基本达到预期效果,与我司加强公示制度分不开的。我司采取的先公示宣传,再有计划、有措施、分步骤的实施办法得到广大业主的肯定。我司在日后类似工作中可以借鉴这一工作经验,即:广泛宣传、公布方案、分步实施、检查效果、整改计划、保持成果。

  1.近期大门封闭管理效果

  (1)北门实行业主、居民与机动车、快递公司等车辆分开进出,减少大门拥挤现象,效果很好。业主们基本能做到自觉刷卡进出,老年业主行动不便或偶尔忘记带卡向保安求助时,值守保安都能给予帮助。送奶公司、快递公司等服务公司办理的第一批临时出入证已陆续到期,门岗保安已进入重点检查阶段,督促服务单位续办证件,做到管理持续有效。

  (2)西北门自11月5日起业主24小时自行刷卡进出后,巡视岗发现两次小区业主越门而入行为,经保安教育后,业主表示以后按规定文明进出。

  (3)东门尾随现象较多,早晚高峰时暂时增加临时岗,加强管理。

  (4)西门业主进出口因与机动车在一起,临时定点岗暂时保留。

  (5)2号楼临街商业出入口自12月15日起8:30至17:30刷卡进入。公示文件于12月2日张贴,客服人员已对大厦、底商的业户开始办理门禁卡,但目前只有五家业户来办理。针对这种现象,我司客服人员逐一通知业户,并于12月20、21两日进行现场办卡、集中授权。

  小区物业工作汇报小区物业工作汇报(6)A区和五段车库综合管理的事宜还在与开发商商榷。

  2.封闭管理的疏堵结合建议

  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后,偶有出现家政服务、消费品销售、送餐小广告。我司进行了跟踪调查,发现这些人员登记进入业主家服务后,按照公司要求每人都要设法张贴20至50张的小广告。一些业主看到后很有意见,认为破坏了小区的环境,这些公司应走正规渠道宣传自己,如通过电梯广告、互联网网页等。我司对这种行为坚决制止并对行为人说服教育。

  我司为了保证小区业主的安全秩序,建议引进信誉好、有专业技能的家政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这样既满足了业主的生活需求,又防止了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无法控制管理,同时还可以给业主创造公共收益。如易盟天地95081家庭服务中心,提供月嫂、育儿师、老人护理、病人护理、钟点工、小时工等服务,以及油烟机和空调清洗、酒后代驾、无公害蔬菜配送等。公司已经在小区举办了两次宣传活动,组织业主、居民实地考察、体验了他们的培训基地、金牌门店、养老中心等。目前合作方式正在探讨中。

  (三)分批次、分情况对欠缴物业费业主启动法律程序

  我司分阶段、多次、多方式与欠费业主沟通,使催缴物业费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1.11月11日我司对催缴物业服务费情况进行了通报,公示了48名欠费业主的楼号和单元号。

  2.12月1日我司再次对催缴物业服务费情况进行了通报,公示了38名自20xx年1月18日以来(近3年)从未交纳过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房号。我司根据情况还会陆续公示欠缴业主房号(欠2年或欠1年)。

  3.12月10日我司已联系了律师向38名欠费业主发律师函,正式进入法律程序,准备工作已就绪。

  由于合同所限及酬金制的特殊性,请业委会尽快完善法律上的委托手续及其他合法文件。

  (四)电子货物箱和信报箱的安装

  两节将至,大厦信件、报纸、印刷品将猛增。我司在对大厦业户进行调研后,选型定制了适合大厦业主需求的信报箱,目前已在制作中,计划于12月25日投入使用。

  说明:设置信报箱的目的是开源节流,提高服务并降低成本。第一批信箱48个,制作费用4,800元。如果每个信箱收管理费每月15-30元、每年180-360元。48个信箱全年8,640-17,280元。如果设专人送达信件,综合费用支出3,500元/月、全年42,000元。

  二、需签订和讨论的合同

  1.公共收益合同:目前属全体业主可使用的公区场地有3处 --- 2号楼底商烟酒店、大厦商务中心、2号楼底商手工坊,其使用合同分别于11月10日和12月17日到期。小卖部和商务中心已提交续签申请。手工坊表示不再续签,3号楼业主沙婉玲提出使用申请,用于展示无公害食品。我司按照市场价格,使用费拟在原价基础上涨幅5%以上,以上合同提请业委会讨论。

  2.保安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我司于12月10日会同业委会主任史健、乐玲委员与保安公司和保洁公司的负责人就草拟合同的岗位编制、费用等条款提出了要求。根据业委会的意见,我司将拟定的服务合同、人员安排、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奖惩制度有关条款提交业委会讨论。

  3.物业服务合同:长河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将于20xx年1月18日届满。为此,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12月11日,向业委会提交了《关于长河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续签事宜的函》。请业委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回复。

  三、工程情况及建议

  1.11-12月公区报修 412次,入户维修547次;抢修业主专属区域供暖设备漏水4家;开挖地面、修复断裂外管线5处(大厦2处小区3处);抢修楼内公区管线漏水5处;2、3号楼防火门口封堵37套,电磁锁安装40套,门口机移位安装16部;机房门上锁 272套,封堵锁孔 386处;解决14号楼3单元管道震动、减噪工程一处;绿化自建有机肥料基地两处;外包单位联动报修 143次。

  说明:我小区外管线都是直埋PE管,在特定阶段是国家推行的新型材料,经过实践近几年这种材料和施工做法已经淘汰,但本小区维修只能延续这种材料。这三年已经累计发生26次类似外管线破裂时间,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累计外管线抢修182天。这些维修占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实属不可预见情况,应不属于物业费支出范畴。

  2.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已于12月8日对2号楼电梯进行了现场勘察,鉴定结果两个月之内出具。

  3.小区的安全监控室现有两处,一处在2号楼3单元一层,一处在大厦一层西北侧。目前整个监控及消防系统设备老化、过时,已经不能满足小区安防的需要,须更新改造。我司向业委会建议,拟将大厦的中控室与住宅区的合并,监控人员可由16人减员至8人,每年可节省近30万元资金,同时将大厦中控室加以改造用于经营,以增加公共收益。这是解决监控系统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的可行办法。提请业委会讨论。

  四、财务工作汇报

  1.11月份财务收支情况:计划收缴物业费300万元,实际收缴物业费300.29万元,略超额完成任务。计划物业费支出143.7万,实际支出132.7万。

  2.12月份财务收支展望:计划收缴物业费317万,截止20xx年12月11日已完成229万。计划支出128万。

  3.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估算:截止到20xx年12月11日,我司已经收缴物业费 1631 万,收缴率达到95%.我司争取明年1月18日前再增加 200 万元,收缴率达到 110 %.

  本年度预计:物业费支出 1660 万元,结余 60 万元,公共收益结余 40 万元。

  五、召开业主公众日

  我司计划12月底召开业主公众日。前两年我司安排业主参观了配电室、水泵房、风机房、电梯机房、监控室等公共设施设备。今年我司应业委会和业主的要求,计划以新年联欢、茶话会的形式与更多的业主交流,听取业主对我司服务质量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篇2: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修正)

  (20**年2月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2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年11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11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区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划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不得少于110平方米。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办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用房在开发建设单位面积备案时由市房产局予以冻结,不得转让、出租。

  (二)提供与业主数量和需求量相适应的自行车场、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和体育锻炼、绿化等共用场地。

  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

  第六条 原有住宅区私房比例达到70%以上且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可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应当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由政府投资、社会力量投资或自管房单位投资负责组织完善。

  物业管理用房可在小区内购置一层住宅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相应增加不少于5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如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登记备案。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物业的具体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预售房屋之前,应当参照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做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配电室、泵房、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车场);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新建住宅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前期物业管理可优先由该住宅区中原管房面积最大的房产管理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公有房屋应由产权单位依据合同托管给该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时,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售出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和达到物业管理条件的原有住宅区,在达到上述条件30日内,建设单位或管房面积最大的房产管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或管房面积最大的房产管理单位未按时间要求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报告或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建设单位(包括公有房屋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建设单位应将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与已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与其它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时,表决票可以采用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两种方式。直接送达的,由业主签收;留置送达的,由两名以上的业主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证明。送达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7日内,业主无反馈信息的,视为同意。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涉及的业主人数及其专有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人数及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5至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最长为5年,任期期满前3个月应筹备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说明业主大会会议过程及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个人产权证明;

  (五)业主委员会选票统计结果。

  上述(一)、(五)两份文件需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和津贴的标准、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工作经费的使用和津贴的发放情况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或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等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利用共用场地设立的停车场(停车泊位),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利用人防工程设立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在人民防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扣除使用费、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原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出现弃管时,应暂由街道办事处对小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并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保洁标准收费,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房产、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受理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纠纷。

  第二十六条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原有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住宅区,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也可重新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公布。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具备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应当专项用于屋面防水、楼梯间、楼内至化粪池的共用下水管线等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3个月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等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写字楼、商厦等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物业小区住宅租赁合同

  物业小区住宅租赁合同

  甲方(业主):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租客):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物业之使用功能,甲方同意将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双方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约,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出租房屋座落与面积:

  出租之房屋于中山市西区**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租期:

  租期为年,本合约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交付:

  1、每月租金币元,押金币元;乙方应于每月号前向甲方缴清当月的租金。

  2、甲、乙同意,租金从第年起每年递增百分之。

  3、签约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押金(计币,共元正)。

  四、甲方责任:

  1、甲方不能提前终止租期,否则作违约论,本合约期满前,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租赁期内,除本合约第三条第二款外,甲方不能再提高租金。

  五、乙方责任:

  1、依约交付租金,若乙方拖欠租金,每施一天,甲方加收拖欠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乙方若逾期一个月拖欠租金,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约,收回出租房屋,并没收乙方的押金。

  2、租赁期间的房屋管理费、维修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均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对房屋内的设备、家私、电讯器材等配套设施应妥善保管,如发现损坏,须在一星期内由乙方负责维修。

  4、租赁届满或合约解除,出租房屋的不动产部分(装修物)及原有物品乙方不能带走,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物品在乙方迁出时带走,迁出后房屋仍有余物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理。

  5、乙方如须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第三者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

  六、声明与保证

  1、租赁期满,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在本租赁期间投放到出租房屋的装修费用。

  2、乙方租赁的房屋只适宜作  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如乙方以出租房屋作违法活动,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3.房屋租用期间内,由乙方负责管理,如发生人为事故,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房屋、家私、电器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管理公约》否则受到停止相应的服务。

  5、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暂住证等有关手续。

  甲方需在一星期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租出租房许可证。

  七、合同期满,乙方交付甲方的按金,甲方需在当天内如数还付乙方,如甲方的房屋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须重新签约。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约之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约,并向违约方追索相当于当月租金200%的违约金。

  九、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约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

  十二、本合约经甲、乙双方签名、盖接线员模、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丙方:(中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接线员: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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