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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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监察部

  责任人:稽查科

  制度等级:集团级

  类别:监察稽查

  拟定:

  审核:

  审批:

  生效日期:

  1、目的

  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廉洁自律问题,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

  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全体员工。重点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计划合同、审计、产品销售等相关岗位。

  3、稽查科职责

  1、公司成立监察部稽查科,隶属监察部,监察部由董事长直接领导及分管领导。2、在董事长及分管领导、监察部的领导下,及时分析、研究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3、有计划的组织、协调对公司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及查处;4、对公司廉政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总结;5、了解和掌握公司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情况,不定期向监察部报告;6、负责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的拟定、解释和修改;7、根据工作部署,实施廉政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8、接收员工及外部信息反馈,及时上报,报道公司廉政建设开展情况;9、严格保密举报人,落实奖惩政策。

  四、重点岗位廉洁自律重点职责

  (一)物资采购:1、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应当按照程序招标、比价,为公司节约成本,采购优质产品,禁止违反程序采购;2、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工作便利在物资验收、保管、发放中索取、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牟取个人私利;3、严禁违规收受供应商的贿赂,接受高消费宴请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物资采购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中应以公司利益为根本,严格、审慎的工作,不得滥用权力,不得疏忽大意。

  (二)工程建设:1、严格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控制,制定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及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及调度工作;2、在检查、指导生产计划和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管控,不得疏忽大意,不得借机索拿卡要;3、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指导、控制,不得接受对方的非正常宴请、赠与,严禁因任何原因放松检查、监督,降低工程质量要求。

  (三)招投标:1、保守招投标过程中相关的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招投标的价格、工作计划、关键数据、技术文件等;2、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等工作,不得利用掌握的信息牟取个人利益;3、在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程序要求办事,禁止擅离职守,禁止与利益相关方有非正常的经济往来和个人交往;4、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中不得收受、索要任何财物,不得擅自作出承诺。

  (四)计划合同:1、项目的施工进度管理工作中应严格、公允,不得在施工进度的管理中怠于履职,禁止利用考核、奖惩牟取私利、打击报复;2、严格审查工程计量和结算报表,不得疏忽大意;3、严格审查工程延期、索赔、分包,认真执行对各承包人违约事项的支付审查,严格审查工程变更的单价和费用,禁止索取、接受承包方的赠与、宴请;

  (五)审计:1、认真审计子、分公司、相关单位经营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不得因外界影响作出错误结论;2、认真对分公司、部室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禁止徇私情、谋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3、严格审计有关合同、协议的合法和履行情况,审计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会计核算、会计决算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当按程序提出,不得隐瞒事实,掩盖问题,禁止利用发现的问题牟取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

  (六)产品销售:1、严格把控费用的审核、使用,严禁滥用公司资源,虚报费用;2、做好代理商和客户的开发、管理工作,禁止擅自增加费用,虚报开支;3、不得在签订、审核、执行跟踪、监督、检查过程中利用信息优势、管理职能牟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七)项目部: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物资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1、禁止利用职权虚报各项开支、收入不入账;2、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违规接受吃请;3、应排除外界干扰,严格施工,保证质量,不得徇私情、谋私利;4、人员管理应当公正合理,不得凭个人喜好随意考核、评价他人,使用人员应当坚持以公司利益为宗旨,依法依规进行人员管理,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5、对外协调应合法合规,不得有行贿等违规违法行为。

  (八)财务:1、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杜绝财务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2、严格公司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的调拨,公司资金管理,严禁不按照程序进行管理、使用公司的财物、资金;3、严格审核单据及帐务处理,各项费用支付审核及帐务处理,严禁违规处理账目、费用,严禁作假;4、应收帐款帐务处理应认真细致,不得疏忽大意,随意处置,拖延散漫。5、在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财务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

  (九)人力资源:1、招聘、选拔人员应认真细致,不得不做背景调查或者不严格考察就聘用,严禁利用招聘、选拔人员徇私、谋私,损害公司利益;2、严格按制度员工进行考核,严禁利用职权谋私;3、在员工日常劳动纪律、考勤、绩效考核工作、办理员工晋升、奖惩等人事手续的工作中,禁止利用工作便利牟取私利。

  五、管理规定

  1、管理方针:着力源头预防,有错必改,违法必追。

  2、全体员工应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禁止利用工作职权和职务上的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3、廉政预防及管理

  (1)廉政预防从源头抓起,严格岗位入职资格和条件预审,做好背景调查。对重点岗位,如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计划合同、审计、设计院、产品销售等相关岗位,应着重品德素质及个人经历考察,考察不合格一律不准录用。新到岗员工,应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训导,自觉接受全方位的监督。

  (2)公司不定期组织开展廉政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相关人员必须积极参与,不得缺席。

  (3)监察部稽查科不定期和供应商、客户、工程分包商等相关方开展廉政相关活动调查,收集证据。

  (4)对集团部级和子公司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建立廉政档案,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和跟踪管理。

  (5)廉政监管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对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4、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予以处罚:

  (1)搞自由主义,发表有悖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言论;

  (2)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3)泄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随意透露企业重要信息;

  (4)擅自接受关联或者合作单位当事人的宴请或娱乐消费等活动;

  (5)向外协或合作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信息费等不正当费用;

  (6)利用工作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7)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过程等重要环节进行利益输送;

  (8)要求、暗示和接受所辖属员工的烟酒、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信息费等不正当费用;

  (9)在监管处罚上徇私情,存好恶恩怨,有失公平;

  (10)在职期间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其他单位兼职,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职务;

  (11)在职期间担任供应商及客户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与公司进行交易。

  5、处罚

  (1)调离岗位;

  (2)索贿受贿、非法牟利的,责令退回违规所得;

  (3)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

  (4)情节特别严重者,退回违规所得,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5)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6、公司倡导员工互相监督,鼓励举报。公司设立“监察举报箱”以及电子邮件举报箱,设立举报电话。员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将书面资料投递监察举报箱,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公司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事件或线索一经查实,公司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相关人员主动报告自己确有的违规行为的,酌情处理。

  五、本制度经员工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稽查科负责解释和实施。

篇2: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工会经审干部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二、不得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单位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三、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任何财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五、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隐瞒;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篇3:某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艺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现对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二、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学生、学生亲属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教工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

  四、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等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妨碍或影响招生、录取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占有学院公共财物;

  (二)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

  (三) 不按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在学院公务管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院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二)个人插手学院物资、配套设备采购活动;

  (三)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八、对配偶、子女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分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承揽物资设备供应,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评优评先、招生录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为配偶、子女出国学习、考察谋求便利条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等费用。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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