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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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第一条为规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正确使用,确保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制订本管理办法。

  中安协资[20**]4号

  第一条为规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正确使用,确保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设计,委托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印制、保管和分发。

  第三条资质证书格式

  1.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两种证书都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印制,底色为浅灰色,周边印饰纹。

  2.正本资质证书使用B4纸(257mm364mm)竖式排版,上方印有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会徽,最下方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名称,右下角提供查询用网址。

  3.副本资质证书使用A4纸(210mm297mm)横式折分排版,左侧上方印有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会徽,左下角提供查询用网址,右侧下方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名称。副本资质证书装配外壳。

  第三条资质证书内容

  1.在正本资质证书的中安协会徽和协会名称之间自上而下依次列示证书内容:

  ①证书名称“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②编号;

  ③企业名称;

  ④企业地址;

  ⑤资质等级;

  ⑥颁发日期;

  ⑦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印章;

  ⑧年审记录栏及证书有效性说明。

  2.在副本资质证书的左侧中安协会徽以下依次列示:

  ①证书名称“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②证书编号;

  ③颁发日期;

  ④有效期。

  在副本资质证书的右侧“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名称之上,从上往下依次列示:

  ①企业名称;

  ②企业地址;

  ③资质等级;

  ④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印章。

  第四条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证书的编号具有唯一性。编号由ZA*-

  QZ加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编号含义及示例(含有关数字间的空格)如下:

  ZA*:“中安协”汉语拼音字头;

  QZ:“企业资质”缩写“企资”汉语拼音字头;

  第1-2位数字:资质等级(01、02或03);

  第3-6位数字:颁证年号(如20**);

  第7-8位数字:企业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件);

  第9-10位数字:资质评定机构序号(00-99)。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序号是00;

  第11-14位数字:资质证书序位号(0001-9999)。同一资质等级按省域内先后顺序跨年排序。

  第五条资质证书制作

  1.首次颁发证书的制作

  颁证机构根据经过批准的资质评定结果,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资质证书上,打印企业信息和证书信息。

  ①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须与“资质评定(或终评)报告”中的一致。

  ②证书编号由颁证机构确定。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编号在资质评定报告的备注栏内注明,一级资质证书编号在一级资质评终报告的备注栏内注明。

  ③颁发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如20**年08月01日)。

  ④资质等级采用大写汉字,如壹级、贰级、叁级。

  ⑤正本资质证书的年审记录栏:空。

  ⑥副本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一年。

  例如:颁发证书日期是20**年08月01日,有效期则为20**年08月01日至20**年07月31日。

  ⑦二、三级资质证书施加省安协印章。

  2.年审合格资质证书的制作

  ①颁证机构在正本资质证书的年审记录栏内施加年审标识,登记年审日期。年审记录栏从左向右依次使用。记录栏用完后再次年审时换发新证,新证书编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资质等级、首次颁证日期等信息须与首次颁发的证书相同(确认发生变化的除外)。

  ②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除有效期改变之外,新证书信息须与首次颁发的证书相同(确认发生变化的除外)。

  3.升级、降级资质证书的制作

  资质晋级或资质降级须按首次颁证的制作要求重新制作证书,原级别资质证书办理注销。

  4.企业因素换证的证书制作

  因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须换发新证书,要确保相关信息一致,并在颁发日期下注明首次颁证日期。

  企业丢失资质证书的,应首先在资质评定信息网登记挂失,然后由原颁证机构补发新证。

  5.资质证书制作数量

  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制作数量在资质评定报告的备注栏内注明,一级资质证书的制作数量在一级资质终评报告的备注栏内注明。

  颁发资质证书的数量,一般是正本和副本各一件。如果企业需要,可增发最多4件副本证书。

  每件副本证书上,均应施以颁发数量的标识。例如,共颁发给某企业5件副本证书,则应在每件副本证书的“(副本)”字样右侧分别施以5-1、5-2、5-3、5-4和5-5标识。如是常规情况,只颁发给企业1件副本证书,则在证书的“(副本)”字样右侧施以1-1标识。

  第六条资质证书发放管理

  1.一级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委托省安协根据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通知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做颁领备案记录。

  2.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协批准、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做颁领备案记录。

  3.在尚未设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资质评价服务中心给企业制作、核发资质证书,并记录备案。

  4.换发新证书时应全数收回原证书,并在收回的证书上施以“注销”标识。

  第七条资质证书管理

  1.向省安协分发资质证书时,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要作发放登记。

  2.制作发生的证书废件,要做记录,并在报废的证书上做“作废”标识。妥善保管报废的证书,不可随意销毁。

  第八条证书的使用

  资质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或转让。证书可用于:

  1.宣传(如广告)

  2.展示(如展台、展室)

  3.投标

  第九条违规处理

  若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涂改、变造资质证书情节的,将撤收违规企业的证书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通报。后果严重的,将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附件: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对照表

篇2:物业管理职称证书挂靠协议

  物业管理职称证书挂靠协议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______职称证书挂靠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______职称证书(证书编号:______;专业:______评审机构:______;发证机关:______)挂靠到甲方供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注册、变更、升级,开展正常业务和资质年检审查使用。

  二、甲方对乙方中级职称证书的具体要求是:______

  1、人事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真实有效职称证书,专业是:______。

  2、职称证书、身份证提供原件给资质审查部门验证,其中职称证书留存在公司,身份证、学历证书留存扫描件后退回,但公司资质申请注册、变更、升级或年检时需要查验职称证书原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使用。

  3、中级职称证书未在其他单位使用(资质审查部门查询无多家挂靠或任职)。

  4、协议期间全额免费为甲方购买至少3个月的______地区的社会保险。

  三、乙方所提供的中级职称证书(含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是有效真实的,能办理企业资质申请注册、变更、升级和年检的证件,且其中级职称证书未在其他单位使用(注册)或在其他单位使用(注册)过但现已退出(原单位已出具辞职证明原件),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必须合法地使用乙方的中级职称证书(含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将其中级职称证书挂靠到甲方供甲方使用,甲方须向乙方支付5000元/年(人民币)的挂靠酬金,挂靠酬金分2期支付,总支付挂靠酬金为5000元(人民币);第一期挂靠酬金为2500元(人民币)从乙方将职称证书(含身份证彩色扫描件)交到甲方确认后(职称证书不在其他单位使用注册)于30天内支付,第二期挂靠酬金为2500元(人民币)须于乙方提供身份证原件验证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若未通过验证或查实多家挂靠,乙方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挂靠酬金,协议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他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20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签字(签章) :______签订日期: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手印):______签订日期: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篇3:企业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EE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EE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五章 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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