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二手车交易合同

1363

  20**年二手车交易合同

  车主: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地址:______________买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电话:______________买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行驶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燃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定编证(使用证)

  □营运证

  □备胎

  □千斤顶

  □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为示:)

  a)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天内,买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造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买方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买方。

  2.买方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如买方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买方,买卖合同范本。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200年月日时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200年月日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任丘办事处)仲裁解决,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

  (签章)

  卖方:

  (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篇2:钢铁交易中心物业服务合同

  钢铁交易中心物业服务合同

  编号:第____号

  甲方:纳金(广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

  为加强纳金(广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所属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场地)的管理,维护本物业场地的公共环境、秩序及物业服务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承租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营商环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租赁情况

  1、租赁位置: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明二路5号广州钢铁交易中心________座__室(自编号:________)_。

  2承租面积: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首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服务服务及物业服务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服务如下:

  ⑴为承租场地提供基本的供电、供水、消防等设施;

  ⑵负责公用场地设施设备的配置、管理及维护;

  ⑶负责保安、消防、绿化、环卫及车辆停放的管理;

  ⑷负责承租物业场地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交通等维护、修葺、管理;

  ⑸负责协调组织各项推广宣传活动。

  2、物业服务费:按承租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计算,管理费每月_____元/平方米,合计每季度¥____元(大写人民币)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从_____年__月__日始计收至租赁期满之日止)。

  3、物业服务费按季度收取,乙方于租赁期内在每季度首五日前交纳。如乙方在合约期未满而中途迁出,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予退还。

  4、物业服务服务收费调整,按广州市物价局调整。

  5、有关物业服务细则,双方共同遵守本物业服务合同约则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服务规定,并监督物业使用人遵守规定。

  2、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负责向乙方收取其自用部分的水、电、通讯、设备维修、特殊措施等费用。

  4、负责场地内的正常经营秩序。

  5、负责承租场地内的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保安、绿化管理等服务,保证为乙方提供舒适、优雅的办公环境。

  6、负责承租场地内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正常使用、维修、养护及管理。

  7、劝阻、制止损害他人财产或妨碍物业服务的行为。

  8、向乙方提供自用场地、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如需更换设施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有权对乙方违反物业服务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违约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法违约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10、接受乙方的监督,处理有关服务投诉。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不得在承租场地内进行违法违约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服从承租场所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不得违法违约经营。同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监督和协助甲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物业服务规定》。自觉维护承租场地内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

  3、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场地结构及用途,不得贮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化学品及挥发性、异味、腐蚀性、有毒性的物品等物。不得擅自改动承租场地的建筑结构及供水、供电设施。

  4、按期到甲方物业服务部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5、负责承租场地内自用区域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费用。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场地的共用场所、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功能。如因业务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场所、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给予赔偿。

  6、不得将物品、货物摆放在公用通道上。物品、货物应按照甲方规定统一摆放,以保障本物业场地通道畅通。正确处理承租物业使用人之间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7、安装招牌、广告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设置。

  8、协助保安人员共同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工作。在承租场地内应严格遵守消防法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如配置灭火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在承租场地内,乙方自行保管好钱财、货物等并为其办理相关财产保险。失窃、意外产生的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0、在承租场地内,乙方及其雇员不得住宿,不得明火(包括煤气、石油气、煤、柴等)煮食。

  11、乙方需自行承担因其违反物业服务规定或不配合甲方物业服务措施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影响、责任及后果。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凡因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纳金(广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乙方:(签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明二路5号

  代表: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82**8____电话: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洪府厅发〔20**〕126号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各县范围内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编制网上操作系统使用指南,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网上操作系统。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房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比对房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来自:www.pmceo.com),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经纪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后,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将经纪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发布委托交易房产的下列信息:
(一)房产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用途等状况;
(二)房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第八条 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或者注销经纪合同备案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交易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同前,可以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再次比对房产权属状况。
第十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合同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变更或者注销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一条 房产权利人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可以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达成交易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服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并遵守网上备案操作

规程。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网上操作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存量房租赁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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