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7192

  20**年产权交易合同样本[1]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本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本合同示范本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本示范本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清单)(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为:

  (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第七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协议转让方式

  (2)拍卖方式

  (3)招投标方式

  2、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 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签后

  (不超过1年)由乙方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对于剩余价款应以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八条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九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浙江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条)

  1、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有关同期银行贷款滞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产权交易所留存_________份用于备案,其余_________份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附件:共_________份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8、其他材料:

  出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机构类型: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盖章)

  (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篇2:钢铁交易中心物业服务合同

  钢铁交易中心物业服务合同

  编号:第____号

  甲方:纳金(广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

  为加强纳金(广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所属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场地)的管理,维护本物业场地的公共环境、秩序及物业服务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承租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营商环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租赁情况

  1、租赁位置: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明二路5号广州钢铁交易中心________座__室(自编号:________)_。

  2承租面积: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首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服务服务及物业服务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服务如下:

  ⑴为承租场地提供基本的供电、供水、消防等设施;

  ⑵负责公用场地设施设备的配置、管理及维护;

  ⑶负责保安、消防、绿化、环卫及车辆停放的管理;

  ⑷负责承租物业场地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交通等维护、修葺、管理;

  ⑸负责协调组织各项推广宣传活动。

  2、物业服务费:按承租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计算,管理费每月_____元/平方米,合计每季度¥____元(大写人民币)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从_____年__月__日始计收至租赁期满之日止)。

  3、物业服务费按季度收取,乙方于租赁期内在每季度首五日前交纳。如乙方在合约期未满而中途迁出,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予退还。

  4、物业服务服务收费调整,按广州市物价局调整。

  5、有关物业服务细则,双方共同遵守本物业服务合同约则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服务规定,并监督物业使用人遵守规定。

  2、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负责向乙方收取其自用部分的水、电、通讯、设备维修、特殊措施等费用。

  4、负责场地内的正常经营秩序。

  5、负责承租场地内的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保安、绿化管理等服务,保证为乙方提供舒适、优雅的办公环境。

  6、负责承租场地内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正常使用、维修、养护及管理。

  7、劝阻、制止损害他人财产或妨碍物业服务的行为。

  8、向乙方提供自用场地、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如需更换设施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有权对乙方违反物业服务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违约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法违约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10、接受乙方的监督,处理有关服务投诉。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不得在承租场地内进行违法违约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服从承租场所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不得违法违约经营。同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监督和协助甲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物业服务规定》。自觉维护承租场地内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

  3、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场地结构及用途,不得贮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化学品及挥发性、异味、腐蚀性、有毒性的物品等物。不得擅自改动承租场地的建筑结构及供水、供电设施。

  4、按期到甲方物业服务部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5、负责承租场地内自用区域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费用。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场地的共用场所、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功能。如因业务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场所、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给予赔偿。

  6、不得将物品、货物摆放在公用通道上。物品、货物应按照甲方规定统一摆放,以保障本物业场地通道畅通。正确处理承租物业使用人之间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7、安装招牌、广告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设置。

  8、协助保安人员共同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工作。在承租场地内应严格遵守消防法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如配置灭火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在承租场地内,乙方自行保管好钱财、货物等并为其办理相关财产保险。失窃、意外产生的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0、在承租场地内,乙方及其雇员不得住宿,不得明火(包括煤气、石油气、煤、柴等)煮食。

  11、乙方需自行承担因其违反物业服务规定或不配合甲方物业服务措施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影响、责任及后果。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凡因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纳金(广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乙方:(签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明二路5号

  代表: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82**8____电话: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洪府厅发〔20**〕126号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各县范围内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编制网上操作系统使用指南,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网上操作系统。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房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比对房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来自:www.pmceo.com),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经纪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后,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将经纪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发布委托交易房产的下列信息:
(一)房产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用途等状况;
(二)房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第八条 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或者注销经纪合同备案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交易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同前,可以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再次比对房产权属状况。
第十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合同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变更或者注销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一条 房产权利人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可以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达成交易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服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并遵守网上备案操作

规程。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网上操作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存量房租赁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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