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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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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区河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以“××代表”重要思想和***为指导,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长”的目标,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和社区再就业工程,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互助参与;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社会化服务为依托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立足长效的发展思路推进河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工作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原则;

  (三)为老人服务与推动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先对特殊群体后逐步扩大的原则;

  (五)坚持根据不同需求,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为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成立河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永凡

  副组长:吴新丰

  成员:陈艳敏、陈希、郭玉美、杨铮、卓鑫、吴小青、张纬舒、陈萍、王惠珍、陈本齐

  四、工作机构

  (一)成立河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社区成员及热心老年人事业的人员组成,接受服务申请,同时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上门开展服务。

  (二)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小组。

  主要由社区居委会人员组成。根据社区服务对象的分布,确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小组的设置。该小组协助受理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申请,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监督、反馈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的情况,负责对服务员日常工作进行评估、协调和指导。

  五、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要求居住在河东社区范围内,目前暂定以下6种人员:

  1、在册救济的“三无”孤老;

  2、低保户里60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3、优抚孤老;

  4、民政、社保代管退休人员中月退休金*元以下,*岁以上的独居及生活自理困难的老人;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得全国单项先进荣誉称号的);

  6、百岁老人。

  除上述对象外,其他本辖区内的老人经自愿报名后,均可以“就近便利”的原则,享受有偿或低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六、服务方式

  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组织,对服务对象提供如下服务:

  1、日托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不住宿的日间护理照顾服务。

  2、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为主。

  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启动上门服务,待下一步各方面条件成熟,再逐步开展日托和全托服务工作。

  七、服务内容

  从社区实际情况出发,调动社会力量,构建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倡导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社区照料服务为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

  依托河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建服务队伍,对特殊并需要生活照料的救济对象老人、独居老人、特困家庭老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老人等,依照特定评估程序提供数额不等的政府购买服务,对其他老人提供自费购买服务。

  2、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社区生活照料服务。

  一是对高龄和不能自理生活的老人,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家务等全方位服务;二是对生活能基本自理的中高龄老人,运用日托中心、康复站等形式开展服务;三是对救济对象、特困、独居、高龄和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等特殊老人,提供低保救助、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服务、互助服务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服务;四是为低龄、健康老人,特别是“空巢”家庭老人提供文体娱乐、医疗保健、家务料理等社区服务,并鼓励支持他们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辅助性服务,积极协助和鼓励家庭成员承担对老年人的照料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家庭成员进行护理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和指导,提供方便家庭照料使用的设施。通过帮助家庭成员来满足老年人在家庭的照料需求,巩固和加强家庭养老功能。

  4、有效利用、整合现有社区服务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养老服务作用。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为老年人开设日托、上门照料、送餐、陪护等服务项目,强化文娱、保健等服务功能,并搭建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义务工作基地。

  八、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稳步推进,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着力于建立长效机制。

  (一)调查确定服务对象。组织专门调查人员开展对居家养老对象的摸查、归类、审核、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

  (二)服务内容评估。确定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三)组建服务队伍。

  1、组织服务评估队伍。评估队伍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与温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共同组成,负责上门对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居家环境进行评估,确定老人需要护理的等级并确定需要服务的项目,建立老人个人居家档案。

  2、组织服务员队伍。服务员队伍由社区成员、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组成。结合本社区再就业工作,重点吸纳社区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岁的下岗职工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上,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篇2: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年3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篇3: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2010)

  福府办〔20**〕5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深民函〔20**〕648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以简称《管理规定》)(深民〔20**〕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保障福田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为重点,实施“老有所助、分类助养”,满足本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由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在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内容根据老人的需求设立,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居家老人向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后,政府采取某种形式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

  第五条 本区对具有福田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需深圳市、区直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办理程序和监管

  第六条 申请程序。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老人,本人或其亲友可到老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所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且真实可靠: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区级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三)6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四)60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五)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第七条 核准程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实行核准备案制,即社区工作站初审,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区民政局备案。

  (一)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对同意补助的,发给《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发放和管理

  (一)补助的形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形式发放给老人。

  (二)消费券的发放。各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向老人发放与补助同等面值的消费券,老人需当季用完消费券,本季度内没有用完消费券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使用额度给予补助。

  (三)消费券的使用。老人向经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消费券不能跨季度使用,超出消费券票面金额的由老人用现金支付。

  (四)消费券的回收。消费券使用完毕或因故终止,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回收保存,进行造册登记并履行有关签名手续。

  (五)消费券的监管

  1、老人或办理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或骗取消费券或将消费券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由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责令老人返还已被骗取或已挪用的补助金额,取消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资格,再申请该类补助不予受理,并对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2、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消费券的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费券的发放、兑换、结算和回收工作。

  3、社区工作站每季度统计本社区消费券的实际使用额,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消费券的依据。

  4、为了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工作站每季度要派员电话或上门回访服务机构、老人,并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查看消费券是否当季用完、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老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助总人数的5%以上,并作书面回访记录。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服务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工作质量。

  5、市、区民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区财政专项拨款。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其开支使用按《深圳市福田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及相关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的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开支使用由区民政局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及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类型

  (一)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二)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四)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认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认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符合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在每年5月、11月组织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核准。经评估核准后,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成为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区民政局列出本区内定点服务机构名册,由社区工作站通过服务指南予以公布,或通过媒体、网站等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为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定点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项目、价格等提供足量的服务,接受服务的老人在补助金额范围内使用消费券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并定期向老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兑换消费券。服务过程中如与老人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服务人员要热情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完成后如实在老人所持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上登记服务内容、时间、费用金额等,并签名确认,然后向老人收取服务费用等额的消费券。严禁无服务、假服务收取消费券的行为。

  第十四条 消费券结算

  消费券结算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定点服务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10日前与老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结算上一季度消费券,结算需提供《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消费券、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非本辖区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本辖区消费券结算时,还应当向老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提供老人经常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对于超过结算期限的消费券,视为定点服务机构放弃结算,对这部分消费券不再进行结算。定点服务机构如未能提供结算所需资料,各街道办事处应拒绝与其结算。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

  定点服务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各种管理制度,有序开展服务,实现服务、监管制度化。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进行核算;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开展员工的业务培训,执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服务监管,保证服务质量等。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取消

  定点服务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等规定的,区民政局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对多次受处罚的定点服务机构,依规定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区民政局定期组织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后未能达标的,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被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在两年内提出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福田区民政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深圳市有关社区居家养老的规定及本细则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福田区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实施细则》(福民〔2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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