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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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长春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依据国家科技发展目标,根据长春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市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计划是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长春市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对政府资金的有效配置,为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增强我市经济的总体实力。

第三条

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长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长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计划设立

第六条

长春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不同时期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市政府提出需由市本级财政经费支持设立的计划。

第七条

计划由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组成。五年科技规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期内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到年度科技计划实施。年度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等相关计划组成。

第八条

计划在周期内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和全市科技发展的重点,市科技局及时对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进行调整、增加、撤消或更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计划的管理采取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长春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产业目录;

(二)组织编制长春市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计划项目;

(三)组织审定申报项目,建立科技项目数据库;

(四)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与招标投标;

(五)确定计划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六)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科技计划投入经费的部门预算,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划拨科技经费;

(七)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八)组织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按有关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计划项目在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直机关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及县(市)区、开发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

(四)定期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上报《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中止及撤消意见;

(六)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并提出项目验收或延期申请;

(七)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项目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长春市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组织提供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二条

计划与项目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要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中长期科技规划、年度计划、计划项目指南、计划管理、招标投标等有关咨询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科技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公开征集、组织申报与初审、项目论证评估、项目立项和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依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三)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四)项目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担任两个以上执行期内在研的市级计划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五)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市级其他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

(六)已经得到长春市科技计划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能继续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附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并提供证实以上材料的附件材料。

第十七条

在长春市域内的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推荐,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无主管部门或其他类型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的申报与初审。市科技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的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同时,按照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

项目的论证评估。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规范》,进行立项论证评估,并对论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结论、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和年度计划的总体安排,研究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在长春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公告。公告期一周。

第二十一条

公告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会签文件,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任务指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附件三)。签订合同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应与提交论证评估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乙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丙方(无归口管理单位的由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是:

1、甲方根据科技计划向乙方提供部分科技经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完成后,甲方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4、乙方如不能按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甲方有权调整计划及经费,终止计划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是:

1、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保证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技术、经济指标;

2、乙方按甲方、丙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乙方负责保证甲方以外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展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它经费筹集和使用方案;

4、乙方负责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5、乙方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必须向甲方申请验收,并提供有关资料及经费决算。

(三)丙方的责任是:

1、丙方负责协调项目的实施,有责任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2、丙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执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3、丙方负责督促乙方申报知识产权,并帮助乙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丙方负责协助甲方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项目,由甲方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落实。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核拨项目的经费。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末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四)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项目负责人调整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情况及时做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负责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资产和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鼓励企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承担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公示制度。拟评估、立项项目在长春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市科技局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列入科技项目数据库,未列入科技项目数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建立信誉档案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机构、评估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誉档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划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构成。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计划。

第三十七条

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定额补助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

定额补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的项目提供固定数额科技经费的资助方式;

股权投资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的项目单位以股权形式进行科技经费投入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和一次拨付两种方式。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经费管理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20**年1月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在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各类不同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详细的验收实施细则。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批复后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不同计划验收实施细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五),其中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6、查新检索报告(科技攻关、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8、项目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9、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内容;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五)经费(含匹配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市域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对以市科技经费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市科技局保留无偿使用、开发、推广应用的权利。知识产权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长春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

建立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信誉档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项目初审、评估、立项、验收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计划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有关规定,合同期满不能按时验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除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外,三年内取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五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记入信誉档案,并与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数量相联系。

第五十三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在项目论证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论证评估结论与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减少其参与论证评估的项目数量,直至取消论证评估资格。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篇2: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根据《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局(集团)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研究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技术问题、关键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对交通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开发、推广项目。包括获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等。

  第四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局(集团)科技项目分为在交通部或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项目和未在上级管理部门立项的计划外项目两类。

  第六条 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一)符合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

  (二)立足局(集团)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科学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创造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推广及应用价值,能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充分调研,避免重复。研究内容创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备完成条件和能力,准备工作充分,研究经费落实。

  第七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科技项目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指在交通建设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遇到的急需解决的科技项目。具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广面广、经济效益显著、应用前景广阔的特点;

  (二)一般科技项目计划。指下属单位急需解决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项目。但是技术经济指标较先进,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指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成熟,不需要做中间试验研究,能够直接用来大面积推广,并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等。

  第八条 计划内项目的申报于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填报材料,会同相关部室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提出申请的科技项目从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予以评价,确定可申请列入省交通科技计划的项目。入选项目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 针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急需解决问题,各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科技项目为计划外项目,可随时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申报立项,经审批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登记或备案立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项目在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由省交通运输厅(甲方)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局(集团)(丙方)签订项目《专项合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不按期签订《专项合同》的项目,按自动撤消处理。

  第十二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并符合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应按照《**省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局(集团)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的科技项目由局(集团)负责组织招标并签署服务合同,不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由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自行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其它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定并批准后实施,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对研究大纲进行专家评审。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审查,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执行信息反馈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6月和12月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及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如出现研究内容及预定目标有重大变动或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在实施中需要中途撤消、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把项目撤消、中止的原因,经费决算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批准撤消项目剩余的厅补经费应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 对重大项目或由多家单位协作承担、涉及面广的项目,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采取协调会等形式加强调度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进行中间检查或评估。对执行不力的项目,要求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要追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批复完成时间两年以上仍有未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再批准新项目的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 对计划外项目,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情况进行指导和协调,协助解决项

  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可以鉴定、评审、验收、总结、撤消五种方式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包括鉴定大纲、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只验收不鉴定(评审)的项目,对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不做要求)一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下达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通知并主持鉴定(评审或验收),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准备工作并参加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鉴定(评审或验收)后一个月内,由承担单位负责办理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并按照**省科技厅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计划外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准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邀请两位相关专家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查通过后委托省交通运输厅进行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补贴;

  (二)新建工程中的科研专项资金;

  (三)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四)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研究前期调研费;

  (二)研究所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三)研究用资料费;

  (四)按相关规定提取的劳务费;

  (五)项目技术论证费及必要的实验验证费;

  (六)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所需费用;

  (七)项目研究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资金,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科技项目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新材料配方、样品(样机)制造技术、计算机软件、研究报告、 论文、专着等。

  第三十条 成果管理按国家科技部、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权按有关协议、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和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奖励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3: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根据《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局(集团)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研究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技术问题、关键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对交通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开发、推广项目。包括获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等。

  第四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集团)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局(集团)科技项目分为在交通部或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项目和未在上级管理部门立项的计划外项目两类。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一)符合局(集团)科技发展规划;

  (二)立足局(集团)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科学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创造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推广及应用价值,能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充分调研,避免重复。研究内容创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备完成条件和能力,准备工作充分,研究经费落实。

  第七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计划内科技项目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指在交通建设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遇到的急需解决的科技项目。具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广面广、经济效益显著、应用前景广阔的特点;

  (二)一般科技项目计划。指下属单位急需解决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项目。但是技术经济指标较先进,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指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成熟,不需要做中间试验研究,能够直接用来大面积推广,并能够产生显著www.pmceo.com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等。

  第八条 计划内项目的申报于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填报材料,会同相关部室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提出申请的科技项目从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予以评价,确定可申请列入省交通科技计划的项目。入选项目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统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条 针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急需解决问题,各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科技项目为计划外项目,可随时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申报立项,经审批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登记或备案立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项目在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由省交通运输厅(甲方)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局(集团)(丙方)签订项目《专项合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不按期签订《专项合同》的项目,按自动撤消处理。

  第十二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内并符合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应按照《河北省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局(集团)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的科技项目由局(集团)负责组织招标并签署服务合同,不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由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和各筹建机构自行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其它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定并批准后实施,确定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并签署服务合同,合同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对研究大纲进行专家评审。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审查,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执行信息反馈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6月和12月向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及保证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如出现研究内容及预定目标有重大变动或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在实施中需要中途撤消、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把项目撤消、中止的原因,经费决算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批准撤消项目剩余的厅补经费应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 对重大项目或由多家单位协作承担、涉及面广的项目,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采取协调会等形式加强调度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进行中间检查或评估。对执行不力的项目,要求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要追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对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批复完成时间两年以上仍有未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再批准新项目的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 对计划外项目,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情况进行指导和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可以鉴定、评审、验收、总结、撤消五种方式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包括鉴定大纲、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只验收不鉴定(评审)的项目,对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不做要求)一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下达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通知并主持鉴定(评审或验收),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准备工作并参加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鉴定(评审或验收)后一个月内,

由承担单位负责办理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厅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局(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计划外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准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资料,邀请两位相关专家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局(集团)工程管理部、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查通过后委托省交通运输厅进行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补贴;

  (二)新建工程中的科研专项资金;

  (三)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四)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研究前期调研费;

  (二)研究所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三)研究用资料费;

  (四)按相关规定提取的劳务费;

  (五)项目技术论证费及必要的实验验证费;

  (六)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所需费用;

  (七)项目研究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资金,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局(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科技项目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新材料配方、样品(样机)制造技术、计算机软件、研究报告、 论文、专着等。

  第三十条 成果管理按国家科技部、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权按有关协议、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和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奖励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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