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税收筹划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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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学习心得与体会

经过这次学习《税收筹划》之后,我觉得用“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这两句话来形容我在课程《税收筹划》学习中深刻而又难忘的体会,也是内心最为真实的最为有感触的表达。这段学习时间积累的知识将会是在我以后工作生涯中面对税收筹划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的知识保证。

整个心得与体会分为三个部分。

一:回顾与总结。

(一)整体地表达对学习《税收筹划》的总结。

1、通过课堂的学习,更加系统深刻、全面有序地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本质性的区别有着深刻的思维审视视觉,为以后与税务打交道奠下了法律思维基础,为个人税务职业规划思维埋下坚定基石。

(二)具体学习《税收筹划》的哪些方面。

1、基本理论知识方面。

对税收筹划产生的多重效应中的各项体现有进一步的认识和思考。包括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可能性因素的分析。

基于在学习税收筹划之前有学习过税法、经济法、税收实务等相关税务课程,对税收相关内容会有初步性和表层次的认知。这样对学习税收筹划会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了解计税等等知识,才可以对其筹划。所以,这门课程的学习,让我对税务会有加强性的巩固,以及纳税思维的培养。

通过基本理论的学习,对我国所涉及的基本税种都可以略知一二,对如何有效进行税收筹划会有一定的相关知识认知,及后续形成的一种筹划思维模式。

2、案例的升华。

课堂中,老师以一种理论结合实际的教学模式。以大量现实中的案例和老师亲身所接触有关税收筹划的案例,以一种讲解和提问的形式,阐述了筹划的重要性和正当可行性。诠释的更多是对我们以后工作中能够用上的相关专业知识,培养的是一种筹划的思维。

对某些小税种,采用的是学生备课演讲的模式,系统地加强学生的学习认知能力,提高学生动手和动脑的能力,也增进学生间的集体荣誉感,提高学生的团队协调能力。为个人的演讲能力和舞台表现力的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让学生对理论的知识印象更为深刻。

大量的案例,这些筹划思维,能给以后现实工作中,碰上类似的事务处理带来相应的便利和说服力。

二:存在的不足。

1、由于课程的时间有限,对一些知识的深层了解会比较缺乏。

2、某些税种的税率会因为区域的因素、国家优惠的政策产生不同,记忆起来会有些吃力,会产生对号不入坐的感觉。

3、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具体筹划起来要求相对细心,

大量的记忆,有时候会模棱两可,似懂非懂。

4、没有实战经验,只是理论的模式,会比较生疏,缺少亲切感。

三:心得与体会。

(一)

专业知识的提高。

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有着很深刻的感触,并不都是基础理论,更多的是基础理论的升华使用,才会更加值得去铭记理论知识的升华版。

首先,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意识进一步地提高。

其次,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的方法和注意的问题有所了解。

最后,通过这样的一次问题探讨,通过这样的记录模式,对于课本理论的理解更加立体和实用感,为以后在企业从事税务工作打下基础。往往在学习中,能够顺理成章、潜移默化、适度的嵌入模式教学,我们接受的理论知识会记忆比较牢固。

在课本基础理论知识学习中,对于税收筹划这个领域,会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对于筹划税负的基本流程,以及对企业怎样合理避税会有一个概念性的轮廓与认知。对于税收筹划的认知,往往读懂课本理论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现实中的案例进行进一步地研究深化,更加需要懂得我国税务规定的相关法律政策条文。

(二)深层次的升华。

这个课程学习的过程,我学到不仅是对税收筹划的知识,更多地是为人处事的学习,学会了更多的宽容、更多的谅解、更多的不耻下问。还有就是处理问题会从全面性看待与分析,做事会比较有逻辑性与层次感。这些体会,对以后的生活会有很大的影响效用,这段短暂时间的学习,对以后工作会有积极的作用,对整个人生,会是一种健全、稳重的一次升华。

(三)对授课老师的碎碎念。

碎碎念的开始,就是表达对老师的感谢。不是吹嘘,由衷地,非常感谢老师的谆谆教导和苦口婆心、掏心掏肺地传授自己丰富的经验。

也许,对于我们班和老师而言,彼此相处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但老师您用自己的亲和力和感召力,与我们建立了友好的师生关系,确切地说,不单单是师生关系,更多的是朋友关系的方式交流,包括学习、生活、工作,以及种种的思考,都有共鸣。这是一种师德,一种适合大学授课的方式,产生共鸣,才会有所期许,有所感悟,有所交集。

这种特殊多重身份的授课,很是轻松,我也相信,同学们接受的心理程度会比较舒适。其实,我也能明白,对于人生第一次以老师的身份,分享自己的人生经历,阐述不一样的专业知识,诠释不一般的情怀,领略不一样的人生,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过程和心情,结果告诉我们,我们都成功的了,也一定不会后悔。

或许,我们都有这种感觉:人们只看到光环照耀下辉煌的我们,却全然不知,光环下面的我们流过多少的泪水和汗水,身处的那个位置、所表达的全部,是刻苦铭心的努力所换来的,种种的付出,只有身临其中的我们自己懂得。备课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也许会有些同学还不以为然,但我却能明白,应该是经历有所交集之处。所以,一定也不会后悔自己所付出的一切努力。用心理价值来诠释,最适合不过的了,心理价值是人们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也是人们认为值得付出的信念。

时间走的很快,从不逗留,造就了我们总是流连忘返地喜欢定格重要的回忆。包括课堂交流、课外畅谈,或者是邂逅寒暄,都会铭记于心。

忙碌的生活会让我们忘了最初的梦想,会忘记自己想要的生活轨道,心的激情活力,是前进的信念。我们都不要迷失自己,我们都需要加油。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进入或离开。我所能做的,更多的是偶尔的联系,偶尔远方的嘘寒问暖,也祝愿老师在自己喜欢的事业上表现的更加出色,在生活中,领略更多、更美、更艳丽的风景,在生命长河中,体会多姿多彩的人生。

其实,碎碎念还很多,怕太牢骚的了,所以,希望一切安好。

刘文滔(03090629)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篇2: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年12月21日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在政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下列涉税信息: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登记;

  (二)机动车辆和船舶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

  (三)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用途变更,农用地转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四)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五)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划及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登记;

  (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九)网络交易平台电子交易、跨境交易;

  (十)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

  (十一)政府奖励和补贴发放;

  (十二)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

  (十三)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无法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其他交换和共享方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财政和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控,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防止税收流失。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一般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对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的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依法不予办理。

  股东转让企业股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受理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信息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时,对依法应当提供而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依法查处逃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时,需要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遇到违法阻碍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定期检验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经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者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第十三条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告知本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民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而没有享受的,经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当依法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在税收管理中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或者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税款核定和纳税评估时,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用电、用水、用气量等情况时,有关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资金往来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实现银行、税务信用信息共享,利用纳税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贷款业务。

  第三章 税收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办税程序等事项,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减税、免税、退税等政策信息,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款核定定额信息依法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税收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纳税服务机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预约办税、网络办税、同城通办等服务。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合作机制,采取国税、地税信息共享、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索取、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税收策划等涉税服务业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税务机关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违规转引、虚征税款。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决定。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反馈改进结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被检举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税款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二)违规转引、虚征税款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四)索取、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征收或者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房地产税收知识培训

  房地产税收知识培训

  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紧密相关的税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的纳税人。

  2、课税对象的征税范围: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客税依据: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4、税率: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客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五、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按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等时对产权人征收的一种税。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下列行为视同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予以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客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3、税率:契税的税率为3~5%,安徽省的契税税率为4%,合肥目前的契税税率为4%,但购置普通住宅减办收取。

  4、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契约价格。征收契税,一般以契约载明的买价、现值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但是,为了保护房屋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交易,避免发生隐价、满价等逃税行为,征税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六、相关税收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社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城市建设维护税: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附征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特别目的税。

  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附征并专门用于教育的一种特别目的税。

  2、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3、印花税:是对因商事活动、产权转移、权利许可证照授受等行为而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锐的征收范围主要是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大量的各种商事和产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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