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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侨务局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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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民政侨务局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目标,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落实***,推进农业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年初,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领导、深入实际、精心筹划、务求实效,开展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本年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安排,局领导高度重视,对新农村建设工作作了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要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始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为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抓好我局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保障有力,措施到位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认真调研,摸清现状,为决策提供依据

通过全面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情况,掌握各项信息。从而为科学规划决策提供依据。我局为了提高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到农村乡镇实地调研,并通过农村干部和居民交谈,了解当地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调研结束后及时将各种信息进行整理,组织人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并制定我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帮建规划和工作方案,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明确的目标,有固定的计划,有可行的措施,有制度的规范,有显著的成绩。

三、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

为了政策上引导新农村建设工作,我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好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还向广大农民宣传农村科技文化知识,从技术上增强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在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教育宣传的基础上,还督促检查好各项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四、加大投入,加强帮扶力度

1、**年,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力所能及的投入到帮扶工作中,今年初,我局根据县委政府的安排布署,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到挂钩扶贫村寨尚勇克木人村寨、勐伴红毛树村小组实地查看了两个村的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并召开了座谈会。根据尚勇克木人村寨、勐伴红毛树村的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积极做好尚勇克木人村寨、勐伴红毛树村的扶贫工作。并向尚勇克木人村寨的安居工程投资100万元,解决了该村60户的安居住房;投资勐伴红毛树村的村道路建设2万元。我局根据县委的安排布署,为了加强全县的新农村建设,抽调1名工作队员下派到基层农村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作。

2、在重大节假日看望困难党员,积极做好农村低保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农村五保户的救助工作,新建××镇、勐捧敬老院,投资达500万元。通过各种帮扶活动的开展,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资金,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群众负担,通过保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生活,全力参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农民群众感受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协助搞好农用、水利、道路、学校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协助做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制度建立,抓好禁毒防艾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建立和完善乡规民约,推进乡风文明工程,积极促进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完善村“两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村务公开,帮助完善经济发展思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特色经济,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篇2: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政策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政策(最新)

  河北省现在新农村建设只有试点,并没有大规模开始,今年内河北省才开始出台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

  河北省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国家宪法规定》选定认购新民居政策依据: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选定认购新民居。严禁父(母)子(女)或爷(奶)孙(孙女)之间人为自行分户,多世同堂如为单子(女)相传也是一户;有两子(女)的户,待子(女)够政策规定的年龄后才可分户。

  选定认购原则:

  1、一户一宅。

  2、必须是示范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3、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

  4、尊重历史事实。

  具体选定认购新民居办法:

  1、完全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农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享受本政策补贴选定别墅,政策补贴标准每户12万元,新民居认购价格每平米1200元。

  2、本户的评估总价加上政策补助不够认购130平米别墅又没有条件补齐差款的,可以选定100平米公寓楼房一处,评估资产带发放楼房钥匙是一次性退给本户,具备选定别墅条件的户自愿选定公寓楼可以满足本人意愿。

  3、对于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拥有二块宅基地或者多宅的,无论原有几处房产,只能选定认购一处别墅,其他房产按评估价格给与补偿,多出的宅基地依法收回复耕。

  4、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户(1980年1月1日之后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均已结婚并在本村居住,新村内最多可照顾该户选定认购两处别墅,第三子(女)包括第三个子女在内以上的子女,照顾其新村100平米公寓楼。尚未结婚的子女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户口本向本村委会申请,可享受本条政策。结婚后,已享受本村购房补贴政策,又搬回男(女)方居住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新民居。

  5、有本村户口,无房产,且不再村内居住,长期在外工作的可享受分给100平米公寓楼政策。

  6、有本村户口尚未结婚的子女,男子在本政策执行的本年度内满22周岁的,可享受补贴政策认购别墅。由于女子涉及的是招婿问题,所以必须带结婚后,持对象户口迁入证明,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放可享受政策。本年度之后陆续满22周岁的本村户口男子,可按本政策执行,依据本人年龄,在政策执行的年度内,选定认购。

  7、凡是有2个子女以上包括2个子女的户。其中的女儿在20**年7月1日以后招婿的,持对象的户口迁入证明和结婚证均只能享受100平米公寓楼一处政策。

  8、对于本村的非农业户(只限整户,不对个人),在村内长期连续多辈居住目前仍在村内居住的且本户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享受认定别墅政策。对于无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其100平米公寓楼一处。

  9、对本村的非农业户,不在村内居住,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包括有宅基地证或有房产的)均照顾100平米公寓楼一处。无宅基地证,无房产的可照顾其按 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购买100平米公寓楼。

  10、本村农户其子女已转非,尚未就业且未结婚,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及户口迁入证明项村委会申请可享受100平米公寓楼的照顾政策,该公寓楼不允许出租、出售,长期不住的(连续半年以上)由村委会收回。

  11、新民居位置的选定,按本村村民签订协议的顺序号进行,有证照经营的卫生所,商品铺,农家院,可优先选定。

  12、本政策正式出台后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孩子不分男女今后均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13、本政策正式出台后迁入示范区村街的户口(新婚迁入除外)不享受新楼选定认购政策。

  14、本政策正式出台日前约定俗成出嫁(招婿)的女(男),已形成事实婚姻无论其是否取得结婚证,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均不享受示范区选定认购新民居政策。

  15、本政策正式出台后,不管是否违反政策,买卖过户宅基地证的一律不享受本政策。

  16、自本政策正式出台后办理离婚手续的只能有一方可享受本政策,享受方由离婚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

  17、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一户以任何理由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18、本政策的最终解释权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篇3: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办法(2019年)

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解决“三农”问题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养老保险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养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赡养相结合;坚持基本框架相对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和集体经济状况确定个人激费数额和集体补助比例,要体现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温暖,有重点,有目标,稳步推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市本级、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分别设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一)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非赢利性事业单位,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可按市本级、县级6~8人、乡镇级1~2人核定人数,其人员工资、办公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每个村设农村养老保险代办站,其人员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指定村干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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