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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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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规定

  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基本规定。内容涉及各级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人员配备、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员工的教育与培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各类设备的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处置、通信线路的安全作业、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治疗、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是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补充。它明确了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对消除企业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电信集团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办法》是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伤亡事故进行登记、统计、调查、报告和处理的一种制度。旨在分析和研究伤亡事故的原因和规律,发现和解决生产管理上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四)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电信集团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对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及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对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班组长(项目经理)乃至每位员工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就事故发生后对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班组长(项目经理)及员工的责任追究及处罚作出具体的规定。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有效地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中国电信集团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旨在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使从业人员免遭职业病的危害,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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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工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规定

  化工工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厂所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化工厂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监督工作最高行政机构。

  第四条 安委会由化工厂领导、机关各办主任组成。厂长和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

  第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厂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安委会是在厂长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通过化工厂各职能部门对厂所属单位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化工厂所属各基层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同时包括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第八条 建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网络图和安全健康环境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图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安委会的职责:

  (一)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通过化工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研究、决策化工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执行安全健康环保职能情况的汇报,审定化工厂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按照《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投保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方案,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

  (六)组织部署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基层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领导承诺、方针和战略目标。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厂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及时接收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件,及时向安委会汇报,根据安委会决定,起草化工厂安委会的文件,并及时传达和落实;

  (三)掌握化工厂安生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动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汇总分析基层单位和机关部门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安全隐患和建议,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五)认真做好安委会会议记录,完成和传达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决定起草有关文件,进行传达和落实。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一)在化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各级人员实施安全健康环保情况的汇报;

  (四)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责任人、整改时间;

  (五)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目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图: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网络图

  注: 主管 协管

  安全健康环境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图

  注: 主管 协管

篇3:化工工厂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化工工厂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第一条 进入装置区安全须知:

  (一)未经准许、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准进入装置区;

  (二)车辆进入装置区须装阻火器、进生产区须办票证;

  (三)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准进行施工和作业;

  (四)不准乱动厂 内任何设备、设施和化学品;

  (五)不准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

  (六)不准私自带香烟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装置区;

  (七)不准在易燃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八)不准穿铁钉鞋和易起静电服装进易爆区。

  第二条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一)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二)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

  (三)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四)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五)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六)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七)未办理电气作业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八)未办理施工破土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

  (九)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十)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第三条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一)严禁在装置区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装置区;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装置区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四)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五)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八)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第四条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一)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

  (二)严禁无证开车、非专职司机驾驶车辆,严禁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四)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六)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八)严禁装卸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违规装卸;

  (九)严禁危险品拉运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违章作业;

  (十)严禁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第五条 防止贮罐跑油 (料)十条规定

  (一)按时检尺 定时检查 认真记录

  (二)油品脱水 不得离人 避免跑油

  (三)油品收付 核定流程 防止冒串

  (四)切换油罐 先开后关 防止憋压

  (五)清罐以后 认真检查 才能使用

  (六)现场交接 严格认真 避免差错

  (七)呼吸阀门 定期检查 防止抽瘪

  (八)贮罐加温 不得超标 防止突沸

  (九)管线停用 及时处理 防止凝冻

  (十)新罐投用 验收签证 才进油料

  第六条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一)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

  (二)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三)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带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进入含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五)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八)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

  (九)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十)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检修现场的“五十个不准”:

  (一)容器内的爆炸分析不合格不动火;

  (二)容器内的氧含量不合格不动火;

  (三)盛装危险品的储罐不经处理合格后不准进入;

  (四)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经处理不准擅自进入;

  (五)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作业票不准进入施工;

  (六)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人监护不准进入施工;

  (七)凡是进塔、炉、容器、井、不准使用24V以上的工作灯,潮湿严重的地方应使用12V工作灯;

  (八)电器作业不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九)用蒸汽、风作为动力的设备,要切断汽、风源,否则不准作业;

  (十)未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破土动工;

  (十一)转动设备检修未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十二)不经装置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开、闭阀门,乱动各种仪器、机械、电器设备;水、电、汽、风等,

  (十三)不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停工;

  (十四)不准在电器设施上、变压器上、设备上等地方休息;

  (十五)不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

  (十六)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扔物体;

  (十七)起吊重物时没有起吊方案不准起吊;

  (十八)高空作业时,遇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施工;

  (十九)起吊器具未经专人检查不准使用;

  (二十)起吊重物时,重物下不准有人作业;

  (二十一)起吊重物时,不准现场围观;

  (二十二)起吊的绳索不准系在管线上和容器的支座或基础上;

  (二十三)每天班前会不进行安全讲话,不布置安全工作,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二十四)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二十五)有高血压病者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二十六)有癫痫病、心脏病的人,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二十七)不穿“劳保”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二十八)上岗前喝酒、在岗喝酒不准进入检修;

  (二十九)无火票不准动火;

  (三十)监火人不准离开动火区域;

  (三十一)没有灭火措施不准动火;

  (三十二)装置内下水井、地漏不封不准动火;

  (三十三)动火措施不全、不落实,不准动火;

  (三十四)不准在下水井、池上、地漏旁动火;

  (三十五)不准把电焊把线搭在钢丝绳上;

  (三十六)不准随意拆装盲板,不经专人同意不准更换盲板位置和盲板号;

  (三十七)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

  (三十八)检修现场不准随地乱倒石灰渣等垃圾堵塞交通;

  (三十九)关键设备和重要部门,加强保卫,不准非检修人员随便进入;

  (四十)新工人初次检修不准单独作业;

  (四十一)材料、拆除的设备管线、阀门等不准堆放在路上;

  (四十二)不准随意向下水井地漏内排放渣油、污油;

  (四十三)不准在容器内、井、池内吸烟;

  (四十四)不准用石棉垫、薄铁皮作盲板;

  (四十五)不准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

  (四十六)不准随意“代材”,如需“代材”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四十七)不准随意更改技措项目;

  (四十八)不准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四十九)不准随便破坏公共建筑、道路、装置地面;

  (五十)无证司机不准驾车进入检修现场。

  第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7]26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用途准确计提、及时上缴、正确掌握使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条 安保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集团公司审计局对安保基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应组织对直属企业计提、上缴安保金工作及安保基金返回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直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

  第六条 直属企业上缴安保金的缴纳工作和返回款的使用情况,由直属企业审计部门实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将审计报告和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审计局和安全环保局。

  第十一篇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1、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2、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3、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4、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5、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6、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7、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8、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9、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10、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四、防止储罐跑油(料)十条规定

  1、按时检尺,定点检查,认真记录。

  2、油品脱水,不应离人,避免跑油。

  3、油品收付,核定流程,防止冒串。

  4、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

  5、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投用。

  6、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

  7、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8、重油加温,不应超标,防止突沸。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防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在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应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不应从罐上收油,油槽车应采用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防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七、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1、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直属企业应摸清硫化氢的分布状况,作出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3、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应配备完善适用的防护用品,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切实加强管理。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技术的革新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应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对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损伤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6、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害的装置或作业区域,应安装自动检测报警器。

  7、甲、乙类油罐在进油、出油调合时,禁止进行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更换或拆检安全附件等罐顶作业。罐内液面静止30min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8、在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从事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应选用适用的防毒面具,并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佩带特殊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内作业,在未脱离危害区域前严禁脱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10、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并按“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合理安排岗位工作。

  八、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6、外购氢气的单位,应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7、充氢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氢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五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9、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应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10、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应暂时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氢气作业前,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九、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应安设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6、应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

  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应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11、应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应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

  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mg/标m3,总流量不大于400mg/标m3。

  15、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应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应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应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应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0、应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应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是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主体产业以外的自营、合营、联营、合作开发机构等,直属企业负法律责任的企业。

  第二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好“一岗一责”制,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应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和考核。直属企业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集团公司规定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检查、督察和指导。

  第六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权力和义务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和限期整改。

  第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设施、装置应严格执行 “三同时”的规定。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治理,暂时治理不达标的,应落实劳动防护措施。经营企业应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劳保护具,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查体。

  第九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情况应及时上报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地方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按规定统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开业前应取得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书。

  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多种经营企业,实行直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件,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合格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1次,按照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条件,由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审,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企业,有权延期复审、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后,应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多种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若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或有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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