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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管理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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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管理人员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本辖区电梯的安全运行质量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及合理使用年限。

  2.负责电梯管理、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负责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台帐的建立、资料收集、整理和管理。

  4.负责电梯钥匙的管理。

  5.每日对电梯进行巡检,每月至少一次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

  6.负责本辖区电梯的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7.监督、配合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修理和保养。

  8.负责电梯机房及通风设备开启和关闭的管理工作。

  9.负责电梯年审相关资料的准备及接洽工作。

  10.根据电梯运行状况,制定所需的备件计划。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重庆**物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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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塔吊、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汇篇

  塔吊、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汇篇

  塔吊、电梯拆装安全管理制度

  1.大型机械设备的拆装作业,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专业队伍和专业人员承担,一般人员不得参与。

  2.安拆作业前,承接单位要召集工程技术、安全部门人员一同勘察现场情况,协商制定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3.大型机械的拆除安装,对参加拆装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遵守拆装程序,拆装时要有安全监管员和技术负责人在场指挥。

  4.大型机械的安装拆作业,应遵守电气、机械、高空作业安全规程,防止触电、坠落、挤伤等事故。

  5.安装完毕的设备,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之要求,并通过公司或劳动部门验收后方准予使用。

  塔吊、电梯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

  1.大型施工机械在安拆之前,要先检查机械的金属结构部件应无严重腐蚀、弯曲变形、焊缝不开裂。工作爬梯、防护栏杆安全可靠。

  2.要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无损,各联接螺栓、销轴、配线、钢丝绳、塔吊压重配重的数量或长度完整齐全,无损坏。

  3.检查齿轮、滑轮、连轴器、减速器、制动器等机械零部件外观完好,固定牢靠,没有裂纹损伤。

  4.检查各电气线路、电缆、集电器、电阻器、开关、接触器等电气部件符合使用要求,电机绕组以及线路绝缘电阻≥0.5MΩ。

  5.检查随机工具以及使用的麻绳、吊索、吊环、卸甲、手拉葫芦等工具齐全牢固,完好无损,确保安全可靠。

  6.拆卸完毕,要清理、保养好机械设备的各种零部件,并保管堆放整齐。

  塔吊、电梯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拆、装塔吊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要求进行。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拆、装工艺和方案,并严格按工艺和方案要求组织交底、实施。

  3.参加起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拆、装工艺方案,掌握本岗位、工位作业要求。

  4.在起重设备拆、装过程中,应由拆、装指挥人员统一指挥,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作业区应悬挂警示标牌)。

  5.拆、装进场前,查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道路、安全措施等以及现场配合准备工人情况,具备拆、装条件方可组织人员进场。

  6.参加拆、装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由拆、装指挥作施工过程工艺、方案交底;机电工长作拆、装过程安全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7.拆、装只允许在四级风以下进行作业,如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紧固连接螺栓。

  塔吊、电梯拆装检测验收制度

  (一)、检测

  1.安装完毕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装规程》之要求,检测验收的标准依据劳动部93.10.15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大纲》来实施。

  2.大型施工机械拆卸之前,必须按照检验大纲之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3.检验用仪器、量具和工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要设专人保管使用,并定期进行计量校验,保持检验工具的准确性。

  4.检测环境条件要符合国家要求。

  5.检验工作必须由持省级检验员证的人员来完成,《企业自检报告单》必须签有检验员章方算符合要求。

  (二)、验收

  1.新安装的施工电梯、塔吊、快速井架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科必须汇同公司质安部、施工项目三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验收人员必须依据《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来进行。

  2.安装验收必须准备基础施工资料、垂直度水平度测量记录、机身接地电阻、安装方案、安全交底等资料,填写安装验收记录表。

  塔吊、电梯拆装档案管理制度

  1.由内业员负责,对每一台大型施工机械的合格证、说明书、各种机械电气图纸、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检测试验记录、各台次安拆验收资料进行收集、编目、分类、保管、归存至单机档案。

  2.拆装资料的填写应保证真实可靠,对拆装过程中建立的各类安全、技术以及施工资料,统一交由基地机管员收存保管。

  3.机管员对大型设备的拆装资料的管理,应做到如下几点:

  ①按单机收集、整理、保管每次安拆的各种资料;

  ②做好拆装档案的编目工作,需要时及时提供各种安拆资料,切实对大型设备的拆装作业提供帮助;

  ③规定拆装资料的复制、翻阅和借阅办法,以保证资料完好不遗失;

  ④告知各类原始资料和拆装资料的借阅单位和借阅人员,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涂改、抽换,并保证及时归还。

篇3:外用电梯的安全管理规定

  外用电梯的安全管理规定

  1、电梯应按规定单独安装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必须由经考核取证后的专职电梯司机操作。

  2、电梯底笼周围2.5m范围内,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停滞不前靠层的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栏杆应安全可靠。

  3、限速器、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调试检查,保持灵敏可靠。

  4、电梯每班首次运行时,应空载及满载试运行,将梯笼升离地面1m左右停车,检查制动器灵敏性,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5、梯笼乘人、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严禁超载使用。在安装及拆卸无平衡重时,其载重量应折减50%。

  6、电梯运行至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仍要操纵按钮,严禁以行程限位开关自动碰撞的方法停车。

  7、当电梯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司机不能离开操纵岗位。作业后将电梯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闸霜和梯门。

  8、风力达6级以上应停止使用,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多层施工交叉作业,同时使用电梯时,要明确联络信号。

  9、电梯安装完毕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在首层一定高度的地方架设防护棚,搭设方法参见高处作业。

  10、各停靠层通道口处,应安装栏杆或安全门;其他周边各处,应用栏杆和立网等材料封闭。

篇4:A国际学院物管中心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A国际学院物管中心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1章 目 的

  第1条 为规范学院内电梯的安全运行,特制订此制度。

  第2章 管理规定

  第2条 电梯工应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操作。

  第3条 电梯工每天对各电梯全面巡视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条 电梯工在进行周检时,需要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第5条 部门主管组织人员按程序文件规定对电梯分包方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能承担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第6条 电梯工和机电工程师负责对电梯保养和维修工作质量进行检验。

  第7条 在消防中心设立报警点,保证电梯发生故障时能接到警报。

  第8条 在电梯机房和值班室悬挂(电梯困人救援规程),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第9条 经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准用证》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10条 乘搭电梯人数过多时,应维持秩序,指导分批搭乘,以免超载发生危险。

  第11条 经常清除电梯门路轨内积存的垃圾,以免影响梯门开关。

  第12条 电梯工如发现电梯有震荡、不正常的声音或电梯有损坏时,应立即通知保修人员进行修复。当修理人员到达时,电梯工应详述电梯不妥之处,以便研究毛病。一切详细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送管理处。

  第13条 狂风暴雨时,如发现机房顶或接近电梯的门窗有水渗入时,应立即阻止雨水流入电梯槽,暴风雨过后,必须根治漏水情况。

  第14条 凡有水渗入电梯,应即停止使用,以免触电,并设法将电梯升高至较安全的地方。

  第15条 电梯槽底有积水时,应即报告上级处理,同时研究水的来源,及早修理。

  第16条 电梯机房锁匙及电梯门锁匙,除电梯管理员或保安消防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

  第17条 电梯每年年检一次,并取得年检合格证。

  第18条 冲洗走廊和楼梯时,勿让水流入电梯内,以免损坏电梯设备。

  第19条 火警发生时,劝阻人们切勿搭乘电梯,因电梯可能随时在半空停顿,将人困入电梯内,被困者可能因浓烟而致命。

  第20条 经常检查电梯机房是否足够通风,温度是否过高,气窗玻璃是否完整。机房门须特别上锁,并加上“不准擅闯”之类告示牌。

  第21条 电梯内求救警钟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以免紧急时无法求救而导致窒息。

  物业管理中心

篇5: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年1月10日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鼓励幼儿园、学校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六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指导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序竞争。

  第七条 鼓励、支持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并应当预留可供信息采集的接口。

  第九条 电梯选型和配置应当满足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

  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条 电梯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应当在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将电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相应的产品铭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后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其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并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的单位;不能协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得超过五十部。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合同,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前查验相关资质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过街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告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到电梯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七条 电梯需要改造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优先约请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改造。未与电梯制造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制造单位已不存在、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请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乘客被困后,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和乘客安抚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故障排除、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电梯需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原因和恢复运行时间。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加装电梯。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并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移交。

  第二十三条 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

  在人流高峰期,上述单位应当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

  (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

  (三)帮扶老、幼、孕、残人员安全乘梯;

  (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要求,服从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及电梯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乘坐处于火灾、地震等灾害中的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业务所在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维护保养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

  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九条 对公共场所的电梯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五章 检验和安全评估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过核准,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

  (二)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的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完成现场检验后应当出具是否允许电梯继续使用的检验意见。

  经检验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或者其主要安全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位于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电梯制造单位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四条 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义务存在重大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按考核评价结果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二)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

  (三)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

  (二)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

  (二)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的;

  (四)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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