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化工工厂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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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工厂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厂的车辆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局和**有关制度并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对本厂的车辆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车队根据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考核工作;

  (二)车队要建立健全驾驶员台帐、车辆台帐;

  (三)车队领导和安全员每天要对车辆回厂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掌握车辆的去向、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

  (四)车队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司机会议,对司机进行安全讲话,组织全体司机学习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常利用交通事故案例对司机进行教育,并做好会议记录。并要每天对司机进行安全讲话,并根据当日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车队要定期(每月一次)对车库、车场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卡。车库内禁止存放易燃品和杂物;

  (六)车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上报。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辆落户、检验、过户,必须经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待手续齐全符合条件后,方可由公司资产价格预算部给予办理。

  第三条 鉴于市、局的有关规定,一概不给个人购买的机动车辆办理牌照。有机动车辆的员工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因违反交通法规出现的各种交通事故,由车主本人自负一切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要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出车时必须执行“七不派”、“八不开”的规定。

  第五条 车辆出长途,由车队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申请厂有关领导批准,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签发长途令,方可出行。出长途车辆的驾驶员要提前办理长途手续,过后一律不给补办手续,不履行手续的车辆长途中所发生的费用自理,长途中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第六条 每周对车队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车队每周要对出勤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同时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安全检查,并制定车辆巡回检查点,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维护和检验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安排修保,严禁带病车辆出行。通勤车辆要害部位不允许有任何安全隐患。

  主要检查下列项目:

  (一)节假日行车时有无路单、证件是否齐全;

  (二)禁止在家属住宅禁行区域停放车辆;

  (三)是否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并有记录;

  (四)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刹车、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等直接影响安全行车的部件是否在失灵状态下仍带病行车;

  (五)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数量配备,是否定期(每月检查一次)进行检查。(大型车辆每车配备灭火器两台,小型车辆每车配备一台,车库内至少配两台干粉灭火器);

  (六)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是否有其它违章行为。

  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车队领导和安全员必须组织检查非值班车辆的“三交一封”工作包括:车辆收车后,驾驶员将车辆停入指定地点、车辆的行车证、驾驶员的准驾证、车钥匙(含车库钥匙)上交,存放在指定的存放柜内,并做好出入厂登记。违者按交通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不许外借。违反规定者收缴车辆,另行分配使用,并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车队由于特殊情况需临时串用司机,必须由车队领导批准,派持有局准驾证司机驾驶。

  第十条 严格车辆管理,凡被查出在执行夜间回厂制度中有违章者,除对司机罚款外,还要对违章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罚。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其残体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车由厂生产办和车队领导负责现场处理,保险公司负责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修复;无修复价值的,要按资产报废程序执行。肇事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更换机动车辆牌照,必须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在浓雾,路面有冰、雪、霜的情况下,车队要严格控制出行车辆,必须出行的车辆要由主管安全领导在路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 所有运行车辆必须进行车辆保险。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 新报考的驾驶员,要由本厂提出申请,报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统一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培训事宜。

  第十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开个体车的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本厂将不负责驾驶证的年审及换证等业务。

  第十七条 非职业驾驶员,如配给固定车辆,需考核合格后经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发给证照后,方可准予驾驶。

  第十八条 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禁止单独驾驶车辆,违者取消学习与实习资格,缴销驾驶证。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及学习,按时参加年审,对无故不按时年审的驾驶证一概视为自行作废。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三次碰撞无伤亡事故的要吊扣其驾驶证一年;对情节严重的要缴销执照调离司机队伍。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一个月内违章二次以上吊扣驾驶证三个月。并按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和跑私车,一经查出,按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严禁驾驶带病车辆,有问题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厂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性质进行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内的,驾驶员自行负责,超出部分按20%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厂属机动车驾驶员出现交通亡人事故(按1人计算),驾驶员占50%以上(含50%)责任,按规定赔偿事故损失费,必须一年内交清。如果驾驶员责任在50%以下,责任者按规定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年内交清。并给予责任者行政开除留用察看、降级、记大过、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厂属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重大伤人事故,责任在50%以上(含50%),驾驶员按规定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交通重大伤人事故责任在50%以下,驾驶员按规定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无节日通行证上路行驶车辆,除没收违规车辆外,取消当事人驾驶分公司车辆资格,并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 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因违规、违章被上级通报的车辆,对驾驶员加重一倍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领导派车,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50%赔款。

  第三十条 对丢失机动车辆的直接责任者按丢失车辆总价的5%-10%罚款。

  第三十一条 凡是厂内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车队自行承担,如有私自开车造成事故者,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驾驶员调入,需在办理证照过户手续后,再经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理论与实际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禁止单独驾驶车辆,违者罚款200元,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第三十四条 对于员工无驾驶证而私自驾驶本厂车辆的,一经发现,罚驾车人200元,罚借车人500元并吊扣驾驶证一年。

  第三十五条 凡不经领导批准而擅自借用、串用车辆的驾驶员,一经查出,对双方各罚款2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经济损失有本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不安全隐患,在指定的时间内不按时整改的每项超过一天罚款20元,对车队主管领导和安全员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下列情形的个人,并由下列原因而造成事故的要由个人负责:

  (一)凡是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无论经济损失大小,责任主次,扣除车队领导班子当月奖金,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人员罚款300-500元;

  (二)对各类事故现场,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有关人员罚款500-1000元;

  (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罚款500-1000元;

  (四)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措施,在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主管领导罚款500-1000元;

  (五)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的责任者、肇事者及拖延事故处理和结案的有关人员罚款100-500元;

  (六)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和如实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人员罚款100-500元;

  (七)凡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事先办理长途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否则,给予带车人罚款500元,对该车司机给予吊扣驾驶证三个月的处理,并处罚款200元。发生事故,由事故责任者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和其他一切后果;

  (八)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或将车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对本车驾驶员罚款500元。车队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酒后驾车现象,要追查车队领导责任并罚主管领导200元;

  (九) “三交一封”制度一项不执行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节日期间擅自动用封存车辆的,发现一次罚动车人500元;

  (十)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私自将车借出使用一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要严格车辆管理,凡被查出在执行夜间回分公司制度中有违章者,除对司机罚款外,还要对违章领导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一个月内违章二次以上者追加罚款100元。违章后不按时接受处理的,每传唤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条 车库内要经常打扫干净不准有杂物,凡是在车库、库房内吸烟罚款100元,发现烟头每支烟头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厂属车辆丢失行驶证、号牌、灭火器材、警告标志的,对当事人处以4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回厂入库、私自外停所丢失的车辆视情节按管理局机动车设备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规定解释权,为庆生化工厂生产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减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2:E一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切实可行加强我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学校日常工作中,长抓不懈;要将交通安全活动的具体内容纳入到精神文明和综合治理工作之中,抓紧抓实;要把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各年级、班精神文明和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内容,一并进行考核。

  二、安全领导小组要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学校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的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师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100%。

  三、学校在校园内刷写醒目的交通安全标语、口号、警句和印发资料及致家长信,并使用橱窗、宣传栏,营造浓厚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氛围。

  四、经常使用团队活动、晨会、黑板报、广播台等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五、要将交通安全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并编制交通安全教育教材,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制教育,让交通知识进入千家万户。

  六、各班要充分利用法制课和"安全教育月"的时间,每学期上交通安全专题课例,并备有必要的学习、宣传教育资料,宣传教育内容通俗易懂、寓教于乐;还要积极主动联系公安、交管等职能部门,每学期深入学校开展一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七、门卫、值周老师要负责清理校门口妨碍学生通行的违章占道行为;要将校内自行车摆放有序;要在学生上学、放学交通高峰期站在校门口督导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八、非本单位机动车严禁进入校门或停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方可进校。

篇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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